六、应引起高度重视的律师证据类法律文书写作

上周,朱树英主任不惜笔墨,为大家介绍了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诉状类法律文书,并告诉大家该如何把握其写作目的和体现说服力。诉求明确、言简意赅、逻辑严密、合法合理四项原则言犹在耳,大家应该也是深有感触吧!

当然,律师都知道,在诉讼过程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说诉状是箭,那么证据就是弓。要想让你的箭又狠又准地射中目标,那么一支强弓硬弩必不可少。要想诉状目的精准、具备说服力,那么,组织和利用好证据也就至关重要了。这样,作为“射手”的律师才能百步穿杨、箭无虚发!

今天,朱树英律师将教大家写作证据类法律文书的学问,对簿公堂,律师争论的直接表现就是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意见的交锋,即证据的直接对抗。因此,律师写好由举证、质证意见构成的证据类法律文书,就是在打造自己的诉讼武器。本文中,朱树英大律师将从司法实践中举证、质证意见写作存在的种种问题入手,剖析写作病理,再到如何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证、说明与辩驳,最后讲述制作一份优秀的举证、质证意见从五个方面下功夫,以提高庭审效率、进而说服法官。更多精彩,敬请阅读今日“树英说”~

六、应引起高度重视的律师证据类法律文书写作

朱树英

上一篇介绍的是律师在诉讼法律服务首当其冲的诉状类法律文书及其写作的目的和说服力,从文书格式要求而言,涉及到此等文书尾部应列明随诉状类文书所附的证据清单。证据清单是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在民事诉讼中提交法庭的证据目录,往往直接反映了提交证据一方当事人的举证意见,也涉及相对方提供质证意见的针对性,是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与所提证据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诉状类文书所附证据清单的制作是诉状类法律文书的组成部分,其制作的优劣影响到当事人如何准确写作举证、质证意见,影响到法庭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认定和案件的处理。当事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以及进行相应答辩,其目的是否明确并具有针对性,所列事实和理由能否说服法官,也依赖于所提供证据以及举证、质证意见的优劣。因此,由律师的举证、质证意见构成的证据类法律文书,是独立于诉状类和辩论类文书写作的又一类重要的法律文书。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就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律师提起诉讼或应对诉讼,按这两条规定执行便应当提供书面的举证、质证意见。民事诉讼一旦提起,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心态对抗都应当以证据来说话,证据既是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诉讼继续进行的根据,因此,律师参与民事诉讼的过程实质是双方证据的对抗过程,律师的举证、质证意见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保障案件公正审判、促进司法公正的“生命线”。

当事人起诉提交证据清单反映了原告的举证意见,被告方收到原告证据要准备相应的质证意见,同时也要提供己方的反驳证据及其清单,也即原、被告双方均需准备对各自证据的举证意见和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意见。由此可见,这类法律文书在诉讼中有着必不可少的重要地位,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当事人对此类法律文书越来越重视,不论当事人事先是否准备好书面的举证、质证意见,都需要在法庭上各自作陈述。所谓举证意见,指原告一方包括反诉原告、上诉人或申诉人在法庭主持下,对自己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即证据三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予以解释、说明的书面意见。一般见之于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以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完善的证据清单。所谓质证意见,指被告人一方包括反诉被告人、被上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法庭主持下对原告一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予以质询、抗辩的书面意见。质证意见一般是对举证意见的回应或反驳,也需以书面形式单独提交给法庭。律师承办民事诉讼案件在起诉后、正式开庭前的准备阶段,最重要的法律文书写作就是举证、质证意见。

有鉴于律师写作举证、质证意见的证据类法律文书的重要性,原、被告代理律师对各自举证、质证书面意见的写作应当寄予高度重视。但在民事诉讼办案的操作实务中,许多律师对诉状类和辩论类法律文书的写作非常用心,不惜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反复琢磨,反复推敲,但对证据类法律文书举证、质证意见的写作不够重视,不深入研究其写作的注意要点,写作时相对率性、随意,这种认知的误区应当纠正,千万不能认为举证、质证意见可有可无,在写作时敷衍了事。

一、司法实践中举证、质证意见写作存在的种种问题。

律师证据类文书的举证、质证意见是能够影响法官如何自由裁量的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

对待举证、质证意见的认知态度,法官和仲裁员要比律师重视得多,很多法官、仲裁员在通知开庭前的证据交换时会写明要求当事人的律师提交书面举证、质证意见的要求,甚至要求同时提供电子档的举证、质证意见。如果在庭前证据交换时当事人只是提供了各自的证据但没有提交书面的举证、质证意见,法官、仲裁员还会给出一个要求提交的期限要求再次提交,这反映出审判人员比律师更重视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的情况。

与此相反,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律师不重视,甚至不提交书面的举证、质证意见;不研究如何分析证据的利弊得失,有重点地写好书面举证、质证意见。不少律师不够重视举证、质证意见的写作,往往表现于下列五个方面:

1、不注重举证、质证意见写作的目的和说服力,举证、质证不围绕证据三性,表达方式不能产生说服力。

如前所述,举证、质证意见,是为了用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意见能够成立,也是为了案件诉讼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因此,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应为支持诉讼请求,实现诉讼目的服务,发表的举证或质证意见应当针对诉讼请求并具有能够说服法官的说服力。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律师并不重视、不突出举证、质证意见的写作目的及其说服力,对具体证据或证据相关具体内容不分析,不结合、不针对诉讼请求举证或发表质证意见,使举证、质证意见游离于诉讼请求之外,与之相关的观点不明确,内容不具体,缺乏针对性。

有的用文字或表格方式表述的举证质证意见丢三落四,或者漏说证据的来源、编号、页码等基本要素;更主要的是对证据三性不明确表态,以至于法官边组织证据交换边问律师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意见,这种情况值得律师自己好好检讨。若证据较多较为复杂或存在较多瑕疵,为防止书记员遗漏律师在质证阶段的陈述,律师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以详细地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

2、举证、质证意见形式不合时宜,表述方法不协调、不规范。

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写作与诉状类文书有规定的格式内容不一样,目前尚无统一的形式要求,采用文字表述或表格表述法院都能接受。原告当事人提供证据清单一般用表格的形式表达其举证意见,而被告当事人一般会采取文字表达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其实际效果都是为帮助法官了解当事人提出主张及其事实和理由的依据。律师在制作举证、质证意见时应该认真研究拟采取的表现形式以及如何表述,证据清单应当尽量做到书写规范,证据页码应该使用号码机打印。作为法律文书的规范性应避免手写或手写和打印混用,实践中出现很多页码、序号或其他内容手写的情况,虽然这并不是影响证据效力,但是整体会显得写作人不认真,不规范,不协调。

由于举证、质证意见并无统一的格式要求,字体、字号本身也可以由各人自由选择,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设定。许多律师都选择表格方式撰写举证、质证意见,由于通用的A4纸张宽度有限,有的律师在表格内容设置时不厌其烦罗列证据序号、编号、页数、来源、有无原件、重要程度、主要内容、证明事项等内容,如此制表选用字体过小或过大都不合时宜,纸面形式也会显得臃肿而不协调。还有的表格形式设计不合理,有的二审举证、质证意见还会增加是否是新证据、证据使用与一审时的区别等内容,纸张使用没有因此改用其他型号,造成A4纸表格的宽度不够,出现目录内容不够覆盖A4纸的宽度,打印时重要内容显示在A4纸左半边,或者超出A4纸的宽度打印到下一页,这样的形式设计也会显得不严谨,不合理,不协调。

3、出于戒备心理或者意图搞突然袭击,重要证据故意拖延提交,试图让对方措手不及的做法不可取。

司法实践中,有的律师认为应当有保留地向法院提交证据,重要证据故意拖后提交,目的是不想让对方及时、全部了解证据情况,开庭时才提供全部证据,意图给对方来个“突然袭击”,让对方“措手不及“,此举不可取。虽然此举曾经还可能取得与司法精神相背的不当利益,但在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实施后,已明确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向法院提交证据,超过举证期限,正式开庭时再提交证据,对方也会以已过举证期限而不予质证;即便法院允许,当事人也有权要求给予新的答辩期限。当事人的这项权力依法应予保护,给对方来个“突然袭击”,让对方“措手不及“的设想不能实现,只是徒然拖延了案件审理期限。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交是否允许由法庭决定,律师不当的此举也有可能不被法官允许,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可能不被法院所采纳。所以,律师准备的证据及举证、质证意见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有保留地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做法千万使不得。

4、不分析证据与诉讼请求的互相关系,举证或质证意见不针对诉讼请求,观点不明确,内容不具体,缺乏针对性。

有不少举证、质证意见不注重分析证据与诉讼请求的互相关系,举证或质证意见不针对诉讼请求,或者律师分析证据证明力的观点不明确,内容不具体,缺乏针对性。以上一篇涉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某房屋租赁案为例,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证据清单,以买卖合同的证据要证明房屋租赁租金收益与诉讼请求互相矛盾,以2016年2月3日取得转让后的房地产权证,主张从2013年2月3日开始的房屋租金,既不符合案件的基本事实,也与法律相悖(见附件一),法院无法采信其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其结果只能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我在多个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尤其是担任首席仲裁员。在起草裁决书前,一定会认真阅看,仔细分析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律师提交的书面举证、质证意见。我对律师能够结合仲裁请求,突出重点、对有关仲裁请求能否成立、是否应予支持、对证据的关键内容做重点分析的书面举证、质证意见会高度重视,并且仔细阅看,审慎对待,因为这可能就涉及我裁决案件必须要查明的关键事实以及如何认定。

我想法官在判案前应该也会这样看待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

5、举证、质证意见在证据众多时平铺直叙,平分秋色,不突出重点,或者不强调关键证据,未指明关键证据及其要证明的事项。

有的案件案情复杂,证据数量众多,律师需要一一发表举证、质证意见,但不能因此就平铺直叙,平分秋色,不突出重点,不强调关键。从法律文书的目的和说服力来讨论,因为有好多证据只是铺垫性、过渡性、印证性的,这种情形最忌讳的就是举证、质证洋洋洒洒而不分轻重,其客观效果就是把重点内容埋没在平铺直叙中,所以,律师对多份证据中的关键证据要做重点分析,重要的证据需要重点表述。

以建设工程案件为例,案件相关的证据数量往往很多,有的案件证据多达几百份,证据页码有几千页。在举证、质证时,律师对所有的证据三性都要发表举证、质证意见,对此如何突出重点呢?一般的、非关键性的证据对三性表态一笔带过,对重要的、关键的证据要明确指明其重要性和关键性,具体说明诉讼请求是为哪些证据以及证据的哪些内容所证明的,还要重点说明这是如何与其它铺垫性、过渡性、印证性证据是互相印证的,优秀的举证、质证意见的写法一定是能突出重点证据的重点条款的。

律师在写作案件举证、质证意见时存在上述种种疏漏和缺陷值得引起高度重视,应当针对写作上存在的问题认真疏理,及时改进,切实预防因举证、质证意见写得不好而影响案件的审理。

二、写作证据类法律文书举证、质证意见应围绕“证据三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证、说明与辩驳。”民事诉讼的“证据三性”之说,就是指这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性。所谓证据的真实性也称客观性或确定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所谓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关联,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客观联系。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形式和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证据三性”看似平常,似乎不难理解,但能够真正的、确切的理解并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律师书写在法庭上发表的证据举证、质证意见,应围绕“三性”进行,法院会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因此,律师写作举证、质证意见对于鉴别证据的真实性、分析证据的关联性、确认证据的合法性都有需要注意的一系列问题。

1、律师写作举证、质证意见如何鉴别证据的真实性?

首先,律师收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并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有无差错。对于证据重要但没有原件的,一定要当事人解释为什么,是管理不当遗失了呢,还是因为不是证据的当事人无法获得原件。作为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需要证明的事实的。证据的真实性要求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制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律师在举证、质证时对这两个方面的鉴别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难以确定其真实性。例如:一份工程材料供销合同,合同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该合同双方所指的标的物不一致,如甲方要买100吨水泥,乙方表示出售100吨黄沙,也即两份合同对标的物表述有误。虽然这份合同是双方所签,具有形式上的真实,但内容不是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份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虽然是客观真实的,不是伪造的,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但因其内容不具有确定的真实性,所以也就不具有实质上的真实性,不能证明双方就买卖100吨水泥或者黄沙达成合意这一待证事实。因此,该份证据是不具有真实性的,无法采信的。当然供方实际供应的不论是水泥或者黄砂,需方事实上接受了则另当别论,即便如此,当事人仍需举出实际履行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律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该是一式几份的复印件,如果有的法院因具体案情要求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交原件,律师应要求法院出具收到具体证据原件的收条,或者在庭审笔录中载明,以防万一因主、客观原因丢失原件而无法核对其真实性。

2、律师写作举证、质证意见如何分析证据的关联性?

依据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是否直接、原始的关联程度,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庭审时,有的律师不分这两类证据的具体情况,对证据质证时笼统称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应该讲该证据与举证一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那一个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每一个案件,都有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待证事实因案件而异甚至因案件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而不同。只有一方所举证据来证明不属于本案应证明的待证事实,才可以讲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需要说明的是,同一份证据可以证明不同的待证事实,几份不同的证据可以证明同一待证事实。

例如,一个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卖方为原告,原告的诉讼诉求要得到法院支持的话,必须对如下待证事实提供证据:原告具有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就某标的物达成买卖协议;原告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到达付款期限,作为间接证据,本案诉说请求由这一系列证据才能证明。

3、律师写作举证、质证意见如何确认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合法性的具体要求,第一,证据的形式合法。证据种类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八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八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证据还应符合形式上的要件。例如,一份单位所签合同的书证,必须盖有单位印章;一份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必须具有书证要求的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要件;证人作证必须具有作证能力和证人资格,提供有书面证言并在法庭接受质证等。第二,证据的来源合法。证据来源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出具证据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权。例如,当事人要证明工程招投标已经主管部门的审查通过,但出具证明的却是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单位,这就属于证据来源不合法。

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质证,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要紧紧围绕对证据合法性的主体、证据形式、证据取得方式、证据程序是否合法以及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辩、验、判,逐一识别、判断。具体可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是否可予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质证内容包括证据是原件还是复印件,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存在瑕疵、伪造的痕迹,证据本身内容是否矛盾,证据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证据是否能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证据是否与无需举证的事实相违背等七个方面。关于合法性质证的具体词语表达有:这份证据形式不合法、来源不合法、出证单位并无相应职权等等。每个证据的质证意见均应从三性着手,但能否确认合法性质证的重点,关于合法性的质证意见要有层次感,要有条理性;是否合法的观点要鲜明,不能含糊其辞。

我作为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尤其是在担任首席仲裁员讨论决定案件裁决时,审查案件证据三性的标准,是运用证据规则对当事人举证、质证意见以及辩论代理意见进行综合评判,在评判、确认证据合法性时主要审查证据的适格性和证明力。所谓证据适格性,是指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备法定资格的依据,判断标准是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其作用是确定证据审核的范围,是证据证明力和判断的必要前提。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价值,其评判属于审判人员自由裁量的主观范畴。证据的适格性和证明力,二者统一构成对证据进行认定与采信的完整内容。这就是为什么律师的举证、质证意见必须围绕三性的原因。

我相信法官审理案件在证据采信时也会是这样。

三、律师证据类法律文书举证、质证意见写作五要件。

一份写作优秀的举证、质证意见,不仅能够清晰表达提交方的想法和思路,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能给法官留下良好印象。制作一份优秀的举证、质证意见要在以下五个方面下功夫:

1、在组织、搜集案件证据时须围绕三性注重自我审查。

律师在洽谈、接受诉讼案件代理时,首先要了解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反请求以及答辩的思路,具体有什么证据可以支持、支撑?律师具体在组织、搜集案件证据时须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三性进行自我审查。对案件当事人已提供的证据要进行仔细地疏理,在核对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时,要核对两者有无出入,原因是什么?要审查当事人的情况介绍和证据反映的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要求解释为什么?经常从证据本身可以得知该证据之前或之后会有相关的证据,一定要求查阅之前、之后证据的互相关系。在初步审查已有证据的基础上,律师应分析、提供要求当事人继续搜集、提供证据的书面清单,弥补证据的缺漏以解决证据的完整性。

律师在提供证据的问题上往往也是细节决定成败。律师对计划要提供证据的内容须仔细进行利弊分析、审查,有的证据初看、表面上看是对己方有利的,但经过仔细审查,往往会发现证据中的某句话、某个用词意义相反或者可作多种解释,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关联性分析比对,可能会得出不利于自己的结论。律师面对这种情形举证要特别谨慎,这不仅影响自己写作举证意见的准确性,而且对证据被法官如何采信可能会产生重大偏差。律师不能自己辛辛苦苦的举证,最终却为对方所利用,为对方不利于自己的质证意见提供了“嫁衣”。

2、认真疏理证据,律师举证、质证意见写作前须先理清思路。

律师代理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先疏理“起诉谁?诉什么?怎样诉?”的诉讼思路和策略,并且和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律师编写证据清单实质上是诉讼策略和诉讼思路的具体体现。律师在未理清案件事实,明晰案件诉讼思路之前,即便已对证据材料进行了书面梳理,也不能贸然写作证据清单。也就是说,先有诉讼思路,后有证据清单。

一个案件,尤其是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案件在提起诉讼之前,律师一般会面对大量的证据材料,包括对起诉有利的、不利的、不知是否有利的证据材料。律师可以按照时间顺序、前后阶段、因果关系等不同方式和思路对证据进行罗列、整理,以便为厘清案件事实,寻找诉讼策略提供参考。律师应根据证据支持的利弊确定诉讼请求,并根据证据支撑力度书写诉状类法律文书的事实和理由。证据清单应当有目的、有方向的组织选用现有的证据材料,根据案件的争议焦点等内容,整体反映诉讼思路和策略。只有如此处理,证据清单才能帮助当事人思路清晰的、富有逻辑地应对庭审活动,对于庭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证据意外情形,也能够在全面掌握证据的前提下做出适当的应对。

3、证据类法律文书写作应服务于诉讼请求的目的和说服力。

律师写作证据类的举证、质证意见不能独立、游离于诉讼请求之外,而应该紧紧围绕诉状类法律文书主文的诉讼请求,应忠实体现诉讼的动机和目的,配合事实和理由的写作应具有逻辑的说服力,据此,写作的举证、质证意见毫无疑问应服务于诉讼的目的和说服力。如果举证、质证意见与诉讼请求相悖,不能成为案件起诉事实和理由的基础和依据,便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仍以上一篇涉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某房屋租赁案为例,原告起诉时提供由四组证据组成的清单,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却要证明房屋租赁租金收益及诉讼请求两者互相矛盾,以2016年2月6日取得转让后的房地产权证,主张从2013年2月3日开始的房屋租金,与房屋租赁合同的基本定义相悖。我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在写作对原告举证意见的质证意见时,在确认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前提下,对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一一发表了异议(见附件二)。我的质证意见全部为法院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而被全部驳回。

4、突出重点,对主要证据的关键内容作重点分析。

一份《证据目录》需要包含一些必备信息,如案件名称、案号(原告可空)、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明事项、页码等。此外,根据证明事实或者争议焦点的不同,还需要组织证据分组,将证明的内容分层级显示,比如每一份文件有单独的证明事实,同时,几份文件合在一起也会证明另一个事实,在组织证据时要善于利用分级证明的思路组织证据,反应诉讼的思路和策略。除了基本的要素以外,一些其他要素对于说明证据情况也有很重要的作用,同样需要注明。如证明产生或标记的时间、证据的来源、证据的份数、是否有原件等。这些要素能够让提交者和法官清晰地了解证据材料的状态,并以此作出合理判断。

任何案件的证据都有主要和非主要、关键和非关键的区别,证据和证据之间会有过渡性、铺垫性、印证性的关联关系,有时往往一大堆证据其实都是为一个关键证据所依附、所关联的。这种情形最典型的就是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和鉴定材料之间的依附和关联关系。因此,律师在写作举证、质证意见时,对证据中主要的、关键的证据应予以注明,应突出其重要性以引起法官的重视。在法庭上发表举证质证意见时,应明确哪几个证据是主要的、关键的证据,并加大对主要的、关键的证据的意见陈述。如果有两位律师代理案件的,除主导发表举证、质证意见的律师外,另一位律师可对主要的、关键的证据发表补充的举证、质证意见,以引起法官的重视。

5、使用间接证据证明事实须形成证据链以确保事实的完整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理论,证据有不同的区分方法。根据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与证明对象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与证明对象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在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间接证据对待证事实可以起辅助性的证明作用。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多个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也可以证明待证事实。因此,间接证据在诉讼中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然,在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需要遵循严格的证明规则:各个间接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间接证据具备一定的数量,并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由此能够推断待证事实存在与否;各个间接证据彼此协调一致,不存在矛盾和冲突。

在本章第二篇《大有讲究并值得深入分析、研究的律师函》一文中,我曾分析寄送律师函在对方不同意直接签收、不能形成直接证据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采取宾馆发传真、快递来回送、挂号办公证三种方法依法送达,这三种方法的原理便是利于间接证据成锁链的方法,通过至少三个间接证据锁定当事人己经依法送达了相关证据,同时说明使用间接证据应注意间接证据须成链,方能构成证据完整性。

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所说的“事实”仅指能够为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俗话所说“打官司其实是打证据”指的也是这个道理,也即案件诉讼成败由证据决定。因此,律师证据类法律文书写作的举证、质证意见与案件成败直接相关,律师写好举证、质证意见对于案件成败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律师一定要以卓越的写作成效,守卫案件公正审判、促进司法公正的“生命线”。

附件一: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某房屋租赁案原告证据清单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明事实

页次

1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原被告之间关于房屋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

1-16

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

17

2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847号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602号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5169号

(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452号

(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453号

经一审二审生效判决,确认本案被告违约。

18-70

3

沪房地浦字(2016)第254575号房地产权证

案涉房屋于2016年2月3日登记到原告名下。

71-75

4

租赁合同

案涉房屋中有关租赁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

76-79

以上由原告提供,均为复印件。
2016.9.18

附件二: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某房屋租赁案被告对原告证据质证意见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对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现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1,上海市房地产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原告欲证明“原被告之间关于房屋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房屋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两者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不同,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证据2,四份法院判决书,原告欲证明“经一审二审生效判决,确认本案被告违约”。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力有异议。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本案的诉讼请求已在前案中获得法院支持,这正是被告要证明的事由。判决书载明,前案支持原告索要的违约金己涵盖本案的诉讼请求,这纯粹是原告对己诉案件诉讼请求的重复起诉,即便被告在上一案有违约,也不能在同一诉讼请求中两次被追究,原告不能一案二诉,重复获利。

对证据3,房地产权证,原告欲证明“案涉房屋于2016年2月3日登记到原告名下”。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被告同样对其证明力有异议,被告认为这是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因为该证据恰恰能够证明原告直到2016年2月3日才办妥受让的房地产权证,之前并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原告当时既然不具有房屋出租人的法律地位,依法无权收取本案诉请的从2013年2月3日开始的租金。

对证据4,租赁合同,原告欲证明“案涉房屋中有关租赁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因为该租赁合同系被告与案外人之间的合同,被告基于房屋所有权人地位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收益合法、有效,且与原告毫无关系。故该证据仅能证明被告是合法出租属于自己的房屋,而不能证明原告有权享有该合同项下的租金收益。

被告方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朱树英

2017年 *月 *日

附件三: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某房屋租赁案被告的反驳证据清单

提交人:被告上海斯曼尔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代理人朱树英(签名)

证据清单: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明事实

页码

1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原、被告之间对租赁合同变更及变更前应具备的条件有明确约定。

1-17

2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用于注销抵押登记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收件收据》

证明被告己于2013年8月29日注销原房屋设定的抵押权登记,房屋权属己经清洁。

18-19

3

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被告于2017年2月3日起转让了房屋产权人法律地位,同时,原告成为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此之前原告并非系争房屋的产权人,亦无权享有出租人法律地位及租金收益。

20-24

4

《上海农商银行收款通知》

收款凭证证明被告于2016年8月18日方才收到房屋买卖合同项下原告应支付的购房款;同时已承担了法院终审判决确定的300万违约金赔偿责任。

25

5

系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二审判决书

被告在房屋买卖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违约金,经一审判决、二审判决最终确定为300万元,判决主文表明原告已获得其包括房租可得收益等各项实际损失;也表明原告损失问题已经司法程序审理终结。

26-48

提交日期:2017年6月28日

下期预告:

10月16日(星期一)

第三章 律师法律文书写作的目的和说服力

七、耐看中听,提高辩论类法律文书写作的说服力。

精彩回顾

五、诉状类文书写作目的和说服力的四项基本原则

四、律师的尽职调查报告及其审慎义务

三、律师应当严控法律风险的法律意见书

◎二、大有讲究并值得深入分析、研究的律师函

第三章 律师司法文书写作的目的和说服力  一、律师司法文书写作的目的和说服力亟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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