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新经济犯罪(财税)案件立案标准、管辖分工汇编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使社会经济活动从追求短期逐利型向做大做强型发展,由此伴生的经济犯罪发案率也逐年上升,目前已超过其他刑事犯罪。如不小心“中招”,如何报案?立案条件有哪些?

案件种类

首先我们要了解经济犯罪有哪些:所谓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不是一个罪名,而是一类罪名的总称。目前,根据最新《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2020.9.1),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目前管辖的案件已由89类变为77类。
 经济犯罪涉税案件立案标准
01.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0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03.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0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05.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06.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六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07.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六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08.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09.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10.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1.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3.虚开普通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5.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6.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9.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0.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1.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2.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3.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5.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6.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7.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28.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29.虚假诉讼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立案追诉: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立案标准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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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
1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医的除外。

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规定为新规第八条,相对于旧版规定,新规增加了对犯罪地、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的解释,并增加了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管辖规定,单位犯罪的,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或者实际经营地,分支机构所在地也应有管辖权。从整体上来看,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只要与犯罪行为有所联系,基本都能管辖。
2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本条规定为新规第九条,为新增规定。主要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管辖问题,原则上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管辖,犯罪行为实施地或其居住地公安机关也有补充管辖权。例如:某人工作单位在深圳,其接受商业贿赂在广州,而其本人经常居住地在佛山,则深圳、广州、佛山三地的经侦部门均有权管辖,此条新规的出台,加强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避免与案件有关的公安机关之间在管辖问题上的不明确与纠纷。
3   上级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
对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经济犯罪案件,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下级公安机关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条规定为新规第十条,为新增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下级管辖的案件,下级公安机关也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移送重大、疑难、复杂或跨区域案件,不能越级,只能逐级。这为公安机关统筹规划、集中优势兵力打击犯罪、统一执法尺度提供了依据。当然,下级管辖的案件,原则上由下级处理。此条规定应注意“上级”和“上一级”的区别。
4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本条规定为新规第十一条。管辖不明或有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指定。本条第二款为新增,近十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呈爆发趋势,此条的设立避免了相关单位在管辖上的不明确与纠纷。
5   公安机关办理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的原则。
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并由一个地方公安机关为主侦查,其他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必要时,可以并案侦查。
本条规定为新规第十二条,为新增规定。主要强调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应统一协调指挥、统一办案要求,同时不同区域的公安机关之间应相互协调配合。此条规定,一是防止一案多立案;二是主导一主多辅办案机制;三是几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可以并案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跨区域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排除了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的管辖。因跨区域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犯罪地一般较多,被害人到任何一个犯罪地报案,公安机关首先应受理。
6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济犯罪案件,认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事先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通报和协
本条规定为新规第十三条,为新增规定。主要解决指定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的问题。跨区域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提前与同级的检察院和法院通报和协商,因为案件的最终处理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审判。其中第三款,“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事先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通报和协商。”这里的“公安机关”理解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有权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即第一款中的“上级公安机关”在指定管辖时,应与相对应的同级检、法协商;其次是被指定管辖的实际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指令时,应与相对应的同级检、法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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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2018年)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每个地区的经济犯罪案件分工也略有不同,在这里我们以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为例,为了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适应经侦工作实际,明确各级经侦部门的职责,四地市的经济犯罪案件都实行了三级管辖(此节内容所提管辖与新规中条款所提管辖的概念略有区别主要是指分工)。
首次提示  注意注意 我们此处是以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为例,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管辖分工、立案标准也有所差别,报案时请依据当地管辖分工和立案标准。
说到三级管辖,这里在给大家普及个常识: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称为经侦总队(或局);市一级的称为经侦支队(或局);区、县一级的称为经侦大队;然后就是派出所。经常有骗子冒充公安人员,自称是市局经侦大队的,或者是市局经侦科的,这种骗子相当可恶,非常不专业,连最起码的“骗子职业操守”都没有。例外情况:北京市称为总队,东城、西城称为支队,但其他区称为大队。
  广  州
实行市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以下简称市局经侦支队),各区分局经侦部门和派出所三级办理,分别对本规定范围内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和侦查。涉及食品、药品类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范围和职能分工,按照《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管辖分工暂行规定》执行。
市局经侦支队负责组织、统筹和指导全市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并侦办辖内重大经济犯罪和其他需要直接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各区分局经侦部门统筹所属辖区内的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并侦办所属辖区内发生的一般经济犯罪案件;派出所按本规定侦办所属辖区内发生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
市局水上、白云山、地铁分局,广州港公安局负责侦办本辖区内的全部经济犯罪案件。
市局经侦支队受理广州市行政、司法机关、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或线索;各区分局经侦部门受理同级行政、司法机关、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或线索。
 市局经侦支队管辖案件范围
一、根据公安部和省厅的相关规定,下列案件应当由市局经侦部门负责侦查
资助恐怖活动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违法运用资金案;有价证券诈骗案;侵犯商业秘密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二、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假币犯罪案件
1.走私假币案;
2.伪造货币案;
3.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
4.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
5.持有、使用假币案;
6.变造货币案。
三、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卡犯罪案件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伪造信用卡类);
2.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4.信用卡诈骗案(恶意透支类、拾获他人银行卡使用类除外)。
四、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
五、其他需要直接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
 分局经侦大队管辖案件范围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案(均不受涉案金额限制)
二、除市局经侦部门负责侦查以外的经济犯罪案件
因侦查需要,全市各区分局经侦部门负责侦办市局经侦支队交办的其它经济犯罪案件,对于案情重大的疑难案件,可以提请由市局经侦支队管辖。
 派出所管辖案件范围 
派出所在区分局经侦部门的指导下,办理所属辖区内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的涉及假币、假发票、制假售假、传销类的经济犯罪案件以及部分信用卡诈骗案(恶意透支类和拾获他人银行卡使用类)。
各级经侦部门在情报导侦或侦查扩线中发现的在所属辖区内涉及假币、假发票、制假售假类案件,不受金额限制由各侦办单位自行办理。
 市局经侦支队管辖案件范围 
一、只能由经侦支队办理的27种案件
资助恐怖活动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妨害清算案;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违法运用资金案;侵犯商业秘密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挪用特定款物案。
二、涉案金额6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种案件
1.合同诈骗案;
2.职务侵占案;
3.挪用资金案。
三、市级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
1.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
2.跨境、跨国犯罪案件;
3.经侦支队认为有必要办理的其他案件。
 分局经侦大队管辖案件范围 
一、除只能由经侦支队办理的27种案件以外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
二、涉案金额为不满600万元人民币的3种案件
1.合同诈骗案;
2.职务侵占案;
3.挪用资金案。
三、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
四、区级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
五、外国人犯罪案件
 派出所管辖案件范围 
持有、使用假币案;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信用卡诈骗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持有伪造的发票案;非法经营案;职务侵占案(主体限定为一般工作人员,涉案金额不满30万元)
 市局经侦支队管辖案件范围 
一、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二、公安部规定的14种由地(市)级以上经侦部门立案管辖的案件
资助恐怖活动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妨害清算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侵犯商业秘密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三、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
四、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
五、经侦支队认为有必要管辖的其他案件
 分局经侦大队管辖案件范围 
一、涉案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100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
二、25种不受涉案金额限制的案件
走私假币案;伪造货币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持有、使用假币案;变造货币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信用卡诈骗案;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出售发票案;持有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非法经营案;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集资诈骗案。
三、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
 派出所管辖案件范围 
一、不受涉案金额限制7种案件
持有、使用假币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变造货币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持有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
二、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涉案金额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三种案件
1.不涉及长期合作的生意伙伴之间的合同诈骗案
2.不涉及公司股东之间的职务侵占案
3.不涉及公司股东之间挪用资金案
三、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
 市局经侦支队管辖案件范围 
一、涉及以下类型案件
1.证券期货犯罪案件;
2.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特别重大案件;
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特别重大案件。
二、涉及以下人员案件
1.外国人涉嫌经济犯罪案件;
2.港、澳、台人员涉嫌特别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三、全市辖区发生的其他特别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
四、接受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经审核后视案件情节可交由各分局(公安局)经侦大队办理
五、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以及经侦支队认为有必要管辖的其他案件
 分局经侦大队管辖案件范围 
一、辖区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
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区一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
 派出所管辖案件范围 
派出所具备办理经济案件基础并一直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辖区发生经济犯罪案件;原不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的派出所,可以且不限于管辖以下经济犯罪案件:
一、 31 种不受限制的案件
走私假币案;伪造货币案;出售、购买、 运输假币案;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持有、使用假币案;变造货币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信用卡诈骗案;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出售发票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非法经营案。
二、案情简单,关系明晰的下列案件
1.合同诈骗案
2.职务侵占案
3.挪用资金案
4.票据诈骗案
报案材料
管辖我基本弄明白了,就是根据自己案件的情况,对号入座,归哪一级部门管,我就去哪一级部门报案。那去报案时究竟该怎么报呢?我是去和警察口头讲清楚情况就行了呢,还是要准备些什么东西呢?
报案要提供必要的报案材料,主要是书面材料。
特别注意 报案的前提是:控告人、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负法律责任。
  报案时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 身份证明材料
个人报案的,请提供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单位报案的,请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单位信息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受委托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公司负责人或案件直接当事人。
二、报案材料
请写明控告案情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后果和涉案企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报案材料须有单位的印章和报案人的签名。
三、基本证据材料
在控告经济犯罪时,报案人应当提供基本的证据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套,并在复印件上写明“本件由本公司(本人)提供,与原件相同”,注明提供的时间并签字盖章。
四、其他情况
如果报案内容所涉及案件已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安机关提起诉讼、仲裁或控告,应将有该机关的受理或处理意见提交经侦部门,并在报案时说明。
……以上就是报案时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常见案件所需证据材料 
(一)合同诈骗案
1.被控告人(单位)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等资料;
2.涉案合同的原件或者其他类似合同、协议的证据材料;
3.能够证明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的仓单、提货单、运输凭证、银行票据、收据等资料。
4.能够证明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的其他证据材料。
(二)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
1.被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任职证明等身份资料;
2.被控告人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股东构成等资料;
3.被控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挪用公司资金的仓单、提货单、银行票据、收据、财务账簿等资料;
4.公司其他股东控告法定代表人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者的,需提供公司财务审计、资产状况等资料;
5.能够证明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事实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案
1. 报案人(公司)身份证明、公司营业执照材料;
2. 被控告公司经营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情况的材料;
3. 被控告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直接责任人身份情况;
4. 银行交易明细或转账凭证复印件
5. 现金缴款凭证复印件
6. 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 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其它资料。
(四)信用卡诈骗案
1.被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资料;
2.控告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被控告人在办卡开户时的登记资料或被盗用、冒用信用卡用户的资料;
4.被骗款项的银行帐单,银行催收通知凭据;
5.其他所掌握的证明被控告人利用信用卡诈骗的证据。
(五)贷款诈骗案
1.被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资料;
2.控告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贷款的原始合同和复印件,被控告人贷款时留下的文件、证明材料等资料;
4.被控告人开户资料,开户时留下的文件资料;
5.骗取贷款后资金流向的票据、凭证、银行帐页等相关证据。复印资料应由提供单位加盖印章并注明出处。
(六)保险诈骗案
1.被控告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签订的保险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3.索赔申请材料;
4.已支付的保险金相关凭证;
5.保险事故调查报告;
6.证明行为人保险诈骗行为的证据。
(七)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案
1.被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任职证明等身份资料;
2.当事人陈述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
3.受贿数额及相关的书面证据;
4.受贿后为他人谋取何种利益以及给公司、企业造成的影响。
*************************************************
材料举例
合同诈骗在经济犯罪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下面专门讲解一下合同诈骗报案书的书写。
合同诈骗案报案书
举报人或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护照、所在单位及职务、所有联系方式(电话、QQ、微信、电子邮箱等);单位报案的要写明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法人的基本情况。
被举报人或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护照、所在单位及职务、所有联系方式(电话、QQ、微信、电子邮箱等);被举报为单位的要写明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法人的基本情况。
举报事项:XX人(XX单位)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事实经过:客观描述与被举报人或单位接触往来的前后经过情况。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于何时、何地,用何种方法,骗取举报人(举报单位)货款(财物)XX元(价值XX元)。
2、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方式认识或了解被举报人或单位及要投资的业务的?交往熟知或考察了解的情况怎样?你是依据什么进行合作、供货、投资或借款的?
3、你对合作、投资或借款业务的了解情况?合作、供货、投资或借款业务具体是如何操作的?对于网上的投资理财业务,是如何办理开户和进行交易操作?
4、何时与被举报人或单位开始有业务往来?业务往来是如何约定的?是书面约定或口头约定?有无相关书面凭证?
5、双方约定的资金结算方式?
6、先后做了多长时间业务?总共涉及多少金额?
7、业务往来的前后经过情况?
8、供货或支付资金情况?
9、收到货款或返还资金情况?
10、目前还欠多少货款或本金情况?
11、对于借款,利息如何约定?支付给借款方的总金额?
12、什么时间依据什么发现被骗?发现被骗后采取了什么措施?
13、发现被骗后调查了哪些情况?收集到什么证据?
14、有无到其他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其他公安机关是怎公处理的?
15、有无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或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民事诉讼、仲裁的情况如何?
16、结尾部分:综合上述情况,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行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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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房地产企业的业务流程与税收操作的特殊性,以及房地产企业财税人员对该行业特殊性不够熟悉,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及纳税处理的质量令人担忧。一些房地产企业会计科目随意使用,会计账务错漏百出,其不规范程度远远超出想象;一些财务人员分不清房地产开发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更多的财务人员为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所困,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汇算清缴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更是稀里糊涂。这种混乱的状况严重影响了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及会计信息质量,更谈不上通过会计核算来合法节税、控制纳税风险和有效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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