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译注集注-咸
咸(卦三十一)兑上艮下
【原文】咸:亨,利贞。取女吉。
【今注】咸:卦名。有感应,交感之意,引申为夫妇之道。取,娶。
【今译】咸:亨通顺利,宜于守正(吉利的占问)。娶女为妻,吉利。
(《咸卦》象征感应:亨通顺利,有利于坚守正道;娶妻可以获得吉祥。)
【周易正义】
31艮下兑上。咸:亨,利贞,取女吉。
[疏]“咸亨”至“取女吉”。○正义曰:先儒以《易》之旧题,分自此以上三十卦为《上经》,以下三十四卦为《下经》,《序卦》至此又别起端首。先儒皆以《上经》明天道,《下经》明人事,然韩康伯注《序卦》破此义云:“夫《易》,六画成卦,三才必备,错综天人,以效变化,岂有天道、人事偏於上下哉!”案:《上经》之内,明饮食必有讼,讼必有众起,是兼於人事,不专天道。既不专天道,则《下经》不专人事,理则然矣。但孔子《序卦》不以咸系离。《系辞》云“二篇之策”,则是六十四卦旧分上下,乾、坤象天地,咸、恒明夫妇。乾坤乃造化之本,夫妇实人伦之原,因而拟之,何为不可?天地各卦,夫妇共卦者,周氏云:“尊天地之道,略於人事,犹如三才,天地为二,人之为一也。”此必不然。窃谓乾、坤明天地初辟,至屯乃刚柔始交。故以纯阳象天,纯阴象地,则咸以明人事。人物既生,共相感应。若二气不交,则不成於相感,自然天地各一,夫妇共卦。此不言可悉,岂宜妄为异端!“咸亨利贞取女吉”者,“咸”感也。此卦明人伦之始,夫妇之义,必须男女共相感应,方成夫妇。既相感应,乃得亨通。若以邪道相通,则凶害斯及,故利在贞正。既感通以正,即是婚媾之善,故云“咸亨利贞取女吉”也。
【集解】虞翻曰:咸,感也。坤三之上成女,乾上之三成男,乾坤气交以相与。止而说,男下女。故“通利贞,取女吉”。
郑玄曰:咸,感也。艮为山。兑为泽。山气下,泽气上,二气通而相应,以生万物,故曰“咸”也。其于人也。嘉会礼通,和顺于义,干事能正。三十之男,有此三德,以下二十之女,正而相亲说,取之则吉也。
【朱熹注】艮下,兑上。
咸:亨,利贞,取女吉。○咸,交感也。兑柔在上,艮刚在下,而交相感应,又艮止则感之专,兑说则应之至,又艮以少男下于兑之少女,男先于女,得男女之正,婚姻之时,故其卦为咸。其占亨而利贞,取女则吉。盖感有必通之理,然不以贞,则失其亨,而所为皆凶矣。
【原文】《彖》曰:咸,感也。柔上而刚下,二气感应以相与。止而说,男下女,是以「亨利贞,取女吉」也。天地感而万物化生,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观其所感,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
【今注】此释<咸>卦卦名及卦辞之义。感:感应。○柔上而刚下:以内外卦看《咸》下艮上兑,艮为刚,兑为柔,柔在上,刚在下。从爻画看,《咸》上六之柔自下而上,故曰柔上。九三之刚自上而下,故曰刚下。○与,犹亲。○止而说:《咸》卦下艮为止,上兑为说。○男下女:即男处女下,艮为少男在下,兑为少女在上,有聘士、亲迎之义。如《荀子·大略》所言:“咸,感也。以高下下,以男下女,柔上而刚下。聘士之义,亲迎之道,重始也。”《仪礼·士昏礼》:“凡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诸礼皆男下女之事。”《礼记·郊特牲》:“男子亲迎,男先于女,刚柔之义也。”○取女吉:娶此女则有吉。取,娶。
【今译】《彖传》说:咸,感应。阴柔处上而阳刚处下,阴阳二气感应以相亲,止而喜悦,男处女下,所以“亨通,宜于守正,娶女吉祥”。天地互相交感,万物变化生成,圣人感化人心,于是天下和平。观察所感应的方面,天地万物之情皆可以显见呵!
【周易正义】《彖》曰:咸,感也。柔上而刚下,二气感应以相与。
[注]是以亨也。
[疏]正义曰:“柔上而刚下,二气感应以相与”者,此因上下二体,释“咸亨”之义也。艮刚而兑柔,若刚自在上,柔自在下,则不相交感,无由得通。今兑柔在上而艮刚在下,是二气感应以相授与,所以为“咸亨”也。
止而说,
[注]故“利贞”也。
[疏]正义曰:此因二卦之义释“利贞”也。艮止而兑,说也。能自静止则不随动欲,以上行说,则不为邪谄。不失其正,所以“利贞”也。
男下女,
[注]“取女吉”也。
[疏]正义曰:此因二卦之象释“取女吉”之义。艮为少男而居於下,兑为少女而处於上,是男下於女也。婚姻之义,男先求女,亲迎之礼,御轮三周,皆男先下於女,然后女应於男,所以取女得吉者也。
是以“亨,利贞”,“取女吉”也。天地感而万物化生,
[注]二气相与,乃“化生”也。
[疏]“是以”至“化生”。○正义曰:“是以亨利贞取女吉”者,次第释讫,总举《繇》辞以结之。“天地感而万物化生”者,以下广明感之义也。天地二气,若不感应相与,则万物无由得应化而生。
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观其所感,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
[注]天地万物之情,见於所感也。凡感之为道,不能感非类者也,故引取女以明同类之义也。同类而不相感应,以其各亢所处也,故女虽应男之物,必下之而后取女乃吉也。
[疏]“圣人”至“可见矣”。○正义曰:“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者,圣人设教,感动人心,使变恶从善,然后天下和平。“观其所感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者,皆叹咸道之广,大则包天地,小则该万物。感物而动,谓之情也。天地万物皆以气类共相感应,故“观其所感,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
【子夏注】二气之相感应也,中无间也,故得万物变化乎其内,天气下降而地气上,济阳下阴而阴从阳也。止于所说,其利之正也,故取女以之吉也。而感应之道取焉,圣人无为与天地准,寂然虚中通天下之情,因其情而通天下之故,而咸得其治则天下和平矣。夫相下而不私则感之而通也。观天地万物之情,而感一也。彖语其感大者,如此也。至于爻则形相趋也,利相逐也,岂及于感之至哉。天下忘于情而有累于质者,则于物不尽矣,故见利则躁,后时则絶,皆凶悔之道也。
【集解】《彖》曰:咸,感也。柔上而刚下,二气感应以相与。○蜀才曰:此本否卦。案:六三升上,上九降三,是柔上而刚下,二气交感,以相与也。
止而说,男下女,是以亨利贞,取女吉也。○王肃曰:山泽以气通,男女以礼感。男而下女,初婚之所以为礼也。通义正,取女之所以为吉也。
天地感而万物化生,○荀爽曰:乾下感坤,故万物化生于山泽。陆绩曰:天地因山泽孔窍,以通其气,化生万物也。
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虞翻曰:乾为圣人;初四易位成既济;坎为心、为平,故“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此保合太和,品物流形也。
观其所感,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虞翻曰:谓四之初,以离日见天,坎月见地,悬象着明,万物见离,故“天地万物之情可见”也。
【朱熹注】《彖》曰:「咸」,感也。○释卦名义。
柔上而刚下,二气感应以相与。止而说,男下女,是以「亨,利贞,取女吉」也。○以卦体、卦德、卦象释卦辞。或以卦变言柔上刚下之义,曰:《咸》自《旅》来,柔上居六,刚下居五也。亦通。
天地感而万物化生,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观其所感,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极言感通之理。
【原文】《象》曰:山上有泽,咸。君子以虚受人。
【今注】此释《咸》卦卦爻象。山上有泽:《咸》下艮上兑,兑为泽,艮为山,山高而在下,泽卑而在上。泽下润,山土受润,有山泽二气相通感应之象。故为咸。○以虚受人:以谦虚之心受纳于人。此取泽水下润,山虚以受。
【今译】《象传》说:山上有泽水,《咸》卦之象。君子(效此)当以谦虚之心受纳于人。
(《咸卦》的卦象是,艮山下兑泽上,为山上有泽之表象,即上方的水泽滋润下面的山体,下面的山体承托上方的水泽并吸收其水分的形象,因而象征感应;君子效法山水相连这一现象,以虚怀若谷的精神容纳感化他人。)
【周易正义】《象》曰:山上有泽,咸。君子以虚受人。
[注]以虚受人,物乃感应。
[疏]“《象》曰”至“虚受人”。○正义曰:“山上有泽,咸”,泽性下流,能润於下;山体上承,能受其润。以山感泽,所以为“咸”。“君子以虚受人”者,君子法此咸卦,下山上泽,故能空虚其怀,不自有实,受纳於物,无所弃遗,以此感人,莫不皆应。
【子夏注】泽,说来也。山,止受也。君子感人之来,虚中以止之,受其情也。情之得,治之生也。失其情,得治者未之有也。
【集解】《象》曰:山上有泽,咸。○崔觐曰:山高而降,泽下而升。山泽通气,咸之象也。
君子以虚受人。○虞翻曰:君子谓否乾。乾为人,坤为虚,谓坤虚三受上,故“以虚受人”。艮山在地下为谦,在泽下为虚。
【朱熹注】《象》曰:山上有泽,咸,君子以虚受人。○山上有泽,以虚而通也。
【原文】初六,咸其拇。
《象》曰:「咸其拇」,志在外也。
【今注】拇,即脚大指。志在外:初六与九四相应,志在应外卦九四。外,外卦。
【今译】初六:脚大指感应而动。
(感应发生在脚的大拇趾上。)
《象传》说:“脚趾感应”,其志向在外(卦九四)。
(“感应发生在脚的大拇趾上”,说明其感应志向是向外追求。)
【周易正义】初六:咸其拇。
[注]处咸之初,为感之始,所感在末,故有志而已。如其本实,未至伤静。
[疏]“初六咸其拇”。○正义曰:“咸其拇”者,拇是足大指也,体之最末。初应在四,俱处卦始,为感浅末,取譬一身,在於足指而已,故曰“咸其拇”也。○注“处咸”至“伤静”。○正义曰:六二《咸》道转进,所感在腓。腓体动躁,则成往而行。今初六所感浅末,则譬如拇指,指虽小动,未移其足,以喻人心初感,始有其志。志虽小动,未甚躁求。凡吉凶悔吝,生乎动者也。以其本实未伤於静,故无吉凶悔吝之辞。
《象》曰:“咸其拇”,志在外也。
[注]四属外也。
[疏]正义曰:“志在外”者,外谓四也。与四相应,所感在外,处於感初,有志而已,故云“志在外也”。
【子夏注】拇,体于下者。将行之物也。有应于外始有志于感而未行也。未涉于吉凶之乡也。
【集解】虞翻曰:母,足大指也。艮为指。坤为母,故“咸其母”。失位远应,之四得正,故“志在外”。谓四也。
【朱熹注】初六,咸其拇。○拇,足大指也。《咸》以人身取象,感于最下,咸拇之象也。感之尚浅,欲进未能,故不言吉凶。此卦虽主于感,然六爻皆宜静而不宜动也。
《象》曰:「咸其拇」,志在外也。
【原文】六二,咸其腓,凶。居吉。
《象》曰:虽「凶居吉」,顺不害也。
【今注】腓fei,腿肚子。○顺不害:六二居中得正,谨慎不会有害。二在艮,艮为止,若二上应九五感动则违背艮止之义,故失礼则有害。此谓“不害”。只与九三相比而言。顺,慎。
【今译】六二:腿肚子感应而动,凶。居家不出,吉。
(感应发生在小腿肚上,是由于急躁妄动,这样就会发生凶险的事情;若是安居静处,便可以获得吉祥。)
《象传》说:虽有“凶险安其居则吉”,谨慎不会有害。
(虽然会发生凶险的事情,但是只要安居静处,便可以避灾远祸了。)
【周易正义】六二:咸其腓,凶。居吉。
[注]咸道转进,离拇升腓,腓体动躁者也。感物以躁,凶之道也。由躁故凶,居则吉矣。处不乘刚,故可以居而获吉。
[疏]“六二”至“居吉”。○正义曰:腓,足之腓肠也。六二应在九五,咸道转进,离拇升腓,腓体动躁,躁以相感,凶之道也。由躁故凶,静居则吉,故曰“咸其腓凶居吉”。以不乘刚,故可以居而获吉。○注“腓体动躁”。○正义曰:王廙云:动於腓肠,斯则行矣。故言“腓体动躁”也。
《象》曰:虽凶居吉,顺不害也。
[注]阴而为居,顺之道也。不躁而居,顺不害也。
[疏]正义曰:“虽”者,与夺之辞。若既凶矣,何由得居而获吉?良由阴性本静。今能不躁而居,顺其本性,则不有灾害,免凶而获吉也。
【子夏注】下体之中,当于腓之为物,足往。斯往矣,独而往之,即妄动也,何益于行乎。妄动则不见其情也,不得于事冝,其凶哉。居以守位,顺以待令,吉矣。得其中者也。
【集解】崔觐曰:腓,脚膊。次于母,上二之象也。得位居中,于五有应,若感应相与,失艮止之礼,故“凶”。居而承比于三,顺止而随于当礼,故“吉”也。
【朱熹注】六二,咸其腓,凶,居吉。○腓,足肚也。欲行则先自动,躁妄而不能固守者也。故其二当其处,又以阴柔不能固守,故取其象。然有中正之德,能居其所,故其占动凶而静吉也。
《象》曰:虽「凶,居吉」,顺不害也。
【原文】九三,咸其股,执其随,往吝。
《象》曰:「咸其股」,亦不处也。志在随人,所执下也。
【今注】执,操执。股,大腿。○亦不处:九三阳刚居艮之上。本当处,但因它与上六相应而感动,故“亦不处”。处,止。“处”在人事,指女未婚。亦,指六二而言,六二与九五感应,故“不处”。○志在随人,所执下:是释“执其随”,九三之阳与六二之阴相比,虽与上六感动“不处”,但其心志在于随从,所操执为下六二之阴。九三处下体艮之上。艮为手,故曰“执”。下,指二。
【今译】九三:大腿感应而动,操执身体随之而动,前往则困难。
(感应发生在大腿上,一味地跟随着别人任意妄动,这样前去行事,必然导致灾祸。)
《象传》说:“大腿感应”,亦不能安静居处。志在于“随从”别人,九三所“操执”为下六二之阴。
(“感应发生在大腿上”,说明不能安居静处,自我克制,而是性情急躁,随心所欲地任意妄为;“盲目地跟随别人任意妄为”,是因为它所执意追求的过于低下卑劣了。)
【周易正义】九三:咸其股,执其随,往吝。
[注]股之为物,随足者也。进不能制动,退不能静处,所感在股,“志在随人”者也。“志在随人”,所执亦以贱矣。用斯以往,吝其宜也。
《象》曰:“咸其股”,亦不处也。志在随人,所执下也。
[疏]正义曰:“咸其股亦不处也”者,非但进不能制动,退亦不能静处也。“所执下”者,既“志在随人”,是其志意所执下贱也。
【子夏注】志在随人,所执下也。居下体之上,随上体而往止,亦非自处之物也。感止于下,以下事而求感也,岂由已乎。执贱随感可惜者也。
【集解】九三:咸其股,执其随,往咎。○崔觐曰:股髀而次于腓,上三之象也。刚而得位,虽欲感上,以居艮极,止而不前,二随于已,志在所随,故“执其随”。下比二也,而遂感上,则失其正义,故“往吝”穷也。
《象》曰:咸其股,亦不处也。志在随人,所执下也。○虞翻曰:巽为股,谓二也。巽为随,艮为手,故称“执”。三应于上,初四已变历险,故“往吝”。巽为处女也,男已下女,以艮阳入兑阴,故“不处也”。凡士与女未用,皆称“处”矣。志在于二,故“所执下也”。
【朱熹注】九三,咸其股,执其随,往吝。○股,随足而动,不能自专者也。执者,主当持守之意。下二爻皆欲动者,三亦不能自守而随之,往则吝矣。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咸其股」,亦不处也。志在随人,所执下也。○言亦者,因前二爻皆欲动而云也。二爻阴躁,其动也宜。九三阳刚,居止之极,宜静而动,可吝之甚也。
【原文】九四,贞吉。悔亡。憧憧往来,朋从尔思。
《象》曰:「贞吉悔亡」,未感害也。「憧憧往来」,未光大也。
【今注】憧憧chong,心意不定、往来不绝。尔,你。○未感害:九四与初六皆失正,只有得正才无感应之害。○憧憧,心意不定之貌。未光大:九四失正,故其感不能广大。
【今译】九四:占问吉利,悔事消亡(没有悔恨)。往来心意不定,朋友们顺从你的想法。
(内心保持纯洁无邪的态度,就可以获得吉祥,没有后悔;心猿意马地与朋友交往,朋友会报答你的情意。)
《象传》说:“守正则吉、悔事消亡”,九四与初六无感应之害。“往来心意不定”,未能广大。
(“贞吉悔亡”,说明九四爻并没有因感应而遭受祸害;“憧憧往来”,朋友面必然窄,影响也小,不能遍及于天下人。)
【周易正义】九四:贞吉,悔亡。憧憧往来,朋从尔思。
[注]处上卦之初,应下卦之始,居体之中,在股之上,二体始相交感,以通其志,心神始感者也。凡物始感而不以之於正,则至於害,故必贞然后乃吉,吉然后乃得亡其悔也。始在於感,未尽感极,不能至於无思以得其党,故有“憧憧往来”,然后“朋从其思”也。
[疏]正义曰:“贞吉悔亡”者,九四居“上卦之初,应下卦之始,居体之中,在股之上,二体始相交感,以通其志,心神始感者也。凡物始感而不以之於正”,则害之将及矣。“故必贞然后乃吉,吉然后乃得亡其悔也”。故曰“贞吉悔亡”也。“憧憧往来,朋从尔思”者,“始在於感,未尽感极”,惟欲思运动以求相应,未能忘怀息照,任夫自然,故有“憧憧往来”,然后朋从尔之所思也。
《象》曰:“贞吉,悔亡”,未感害也。
[注]未感於害,故可正之,得“悔亡”也。
[疏]正义曰:“未感害”者,心神始感,未至於害,故不可不正,正而故得“悔亡”也。
“憧憧往来”,未光大也。
[疏]正义曰:“未光大”者,非感之极,不能无思无欲,故未光大也。
【子夏注】升于上体而兼于下,始以两体相逐追也。凡物以形利相感者,未极于志也。神遇者,岂假役哉。无虑澹然而居于形之上,不言而信,不行而至天下,感之况于明乎。而以形质相感,未感则害至,故贞吉。而获悔亡,憧憧相追,朋乃从思。
【集解】九四:贞吉,悔亡。憧憧往来,朋从尔思。○虞翻曰:失位悔也。应初动得正,故“贞吉”而“悔亡”矣。憧憧,怀思虑也。之内为来,之外为往。欲感上,隔五;感初,隔三,故“憧憧往来”矣。兑为朋,少女也。艮初变之四,坎心为思,故曰“朋从尔思”也。
《象》曰:贞吉悔亡,未感害也。○虞翻曰:坤为害也。今未感坤,初体遯弑父,故曰“未感害”也。
憧憧往来,未光大也。○虞翻曰:未动之离,故未光大也。
【朱熹注】九四,贞吉,悔亡,憧憧往来,朋从尔思。○九四,居股之上,脢之下,又当三阳之中,心之象,咸之主也。心之感物,当正而固,乃得其理。今九四乃以阳居阴,为失其正而不能固,故因占设戒,以为能正而固,则吉而悔亡。若憧憧往来,不能正固而累于私感,则但其朋类从之,不复能及远矣。
《象》曰:「贞吉,悔亡」,未感害也。「憧憧往来」,未光大也。○感害,言不正而感,则有害也。
【原文】九五,咸其脢,无悔。
《象》曰:「咸其脢」,志末也。
【今注】脢mei,背。志末:九五与上六相比,九五志向在于与上六相感。末,上六,《系辞》“其初难知,其上易知,本末也”,《象》释《大过》曰:“本末弱也。”其“末”均指上爻。
【今译】九五:脊背感应而动,无悔。
(感应发生在脊背的肉上,不会发生后悔。)
《象传》说:“脊背感应”,志向是与上六之末感应。
(“感应发生在脊背的肉上”,说明其只知独善其身,这样它的志向难免过于浅薄了。)
【周易正义】九五:咸其脢,无悔。
[注]“脢”者,心之上,口之下,进不能大感,退亦不为无志,其志浅末,故“无悔”而已。
[疏]“九五”至“无悔”。○正义曰:“咸其脢无悔”者,“脢”者心之上,口之下也。四已居体之中,为心神所感,五进在於四上,故所感在脢,脢已过心,故“进不能大感”,由在心上,“退亦不能无志”,志在浅末,故“无悔”而已,故曰:“咸其脢无悔”也。○注“脢者心之上口之下”。○正义曰:“脢者心之上口之下”者,子夏《易传》曰:“在脊曰脢。”马融云:“脢,背也。”郑玄云:“脢,脊肉也”。王肃云:“脢在背而夹脊。”《说文》云:“脢,背肉也。”虽诸说不同,大体皆在心上。辅嗣以四为心神,上为辅颊,五在上四之间,故直云“心之上口之下”也。明其浅於心神,厚於言语。
《象》曰:“咸其脢”,志末也。
[疏]正义曰:“志末也”者,末犹浅也,感以心为深,过心则谓之浅末矣。
【子夏注】至脢,心脊之肉,近于心也。感近于情而非志也,故无悔而己。可以言者,物之质也,况其脢乎。
【集解】九五:咸其脢,无悔。○虞翻曰:脢,夹脊肉也。谓四已变,坎为脊,故“咸其脢”。得正,故“无悔”。
《象》曰:咸其脢,志末也。○案:末,犹上也。四感于初,三随其二,五比于上,故“咸其脢”。志末者,谓五志感于上也。
【朱熹注】九五,咸其脢,无悔。○脢,背肉,在心上而相背,不能感物而无私系。九五,适当其处,故取其象,而戒占者以能如是,则虽不能感物,而亦可以无悔也。
《象》曰:「咸其脢」,志末也。○志末,谓不能感物。
【原文】上六,咸其辅颊舌。
《象》曰:「咸其辅颊舌」,滕口说也。
【今注】辅,牙床。颊,面颊。○滕口说:众口说。上六居兑之上,故为“口”,为“说”。滕teng,或作“腾”。古“腾”“滕”通。先儒“滕”字多解:(1)训“滕”为送。《燕礼》“媵觚于宾”,郑注:“媵,送也。”(2)《尔雅·释诂》“滕,虚也。”亦可训为虚言相感。(3)训“滕”为传。《后汉书·隗嚣传》“帝数腾书陇蜀”。高诱皆训腾为传。(4)《释文》引九家作众。(5)《正义》训“腾”为“竞与也”,云云。若案《象》文以“滕口说”而释感其“辅颊舌”之义,似以训滕为“众”于义更胜。
【今译】上六:说话时因感而牙床、面颊、舌头齐动。
(感应发生在牙床、脸颊、舌头上。)
《象传》说:“牙床、两颊及舌头皆受感动”,乃众口说。
(“感应发生在牙床、脸颊、舌头上”,说明其只是玩弄三寸不烂之舌而已。)
【周易正义】上六:咸其辅、颊、舌。
[注]咸道转末,故在口舌言语而已。
[疏]正义曰:“咸其辅颊舌”者,马融云:“辅,上颔也。”“辅、颊、舌”者,言语之具。咸道转末,在於口舌言语而已,故云“咸其辅颊舌”也。
《象》曰:“咸其辅、颊、舌”,滕口说也。
[注]“辅、颊、舌”者,所以为语之具也。“咸其辅颊舌”,则“滕口说”也。“憧憧往来”,犹未光大,况在滕口,薄可知也。
[疏]正义曰:“滕口说也”者,旧说字作“滕”,徒登反。滕,竞与也。所竞者口,无复心实,故云“滕口说”也。郑玄又作“媵”。媵,送也。《咸》道极薄,徒送口舌言语相感而已,不复有志於其閒。王《注》义得两通,未知谁同其旨也。
【子夏注】感至极,未有至于言说而已,于情逺矣,何足咸哉。浮之甚也。
【集解】上六:咸其辅颊舌。○虞翻曰:耳目之间称辅颊。四变之目,坎为耳,兑为口舌。故曰“咸其辅颊舌”。
《象》曰:咸其辅颊舌,媵口说也。○虞翻曰:媵,送也。不得之三,山泽通气,故“媵口说也”。
【朱熹注】上六,咸其辅颊舌。○辅颊舌,皆所以言者,而在身之上。上六,以阴居说之终,处咸之极,感人以言而无其实。又兑为口舌,故其象如此,凶咎可知。
《象》曰:「咸其辅颊舌」,滕口说也。○滕、腾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