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译注集注-同人

同人卦十三乾上离下

【原文】《同人》: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贞。

【今注】同人,卦名;有与人和同、集结、亲辅之意。野:旷野,古代邑外谓郊,郊外谓野。

【今译】同人:与人和同及亲辅之情达于旷野处旷野与人和同亲辅,亨通。宜于涉越在河,利君子行其正道。

《同人卦》象征与人和睦相处:和别人亲密地走在宽广的原野上,亨通,有利于渡过大河急流,有利于君子坚守正道。

【周易正义】

13离下乾上。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贞。

[疏]正义曰:“同人”,谓和同於人。“于野,亨”者,野是广远之处,借其野名,喻其广远,言和同於人,必须宽广,无所不同。用心无私,处非近狭,远至于野,乃得亨进,故云“同人于野亨”。与人同心,足以涉难,故曰“利涉大川”也。与人和同,义涉邪僻,故“利君子贞”也。此“利涉大川”,假物象以明人事。

同人卦:在郊外聚集众人,吉利。有利于渡过大江大河。对君子有利的占问。

【集解】同人:同人于野,亨。郑玄曰:乾为天,离为火。卦体有巽,巽为风。天在上,火炎上而从之,是其性同于天也。火得风,然后炎上益炽,是犹人君在上施政教,使天下之人和同而事之。以是为人和同者,君之所为也。故谓之“同人”。风行无所不遍,遍则会通之德大行,故曰“同人于野,亨”。

利涉大川,利君子贞。崔觐曰:以离文明,而合乾健。九五中正,同人于二,为能通天下之志,故能“利涉大川,利君子之贞”。

【朱熹注】离下,乾上。

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贞。离,亦三画卦之名。一阴丽于二阳之间,故其德为丽、为文明;其象为火、为日、为电。同人,与人同也。以离遇乾,火上同于天,六二得位得中,而上应九五,又卦唯一阴而五阳同与之,故为同人。于野,谓旷远而无私也,有亨道矣。以健而行,故能涉川。为卦内文明而外刚健,六二中正而有应,则君子之道也。占者能如是,则亨,而又可涉险。然必其所同合于君子之道,乃为利也。

【原文】《彖》曰:「同人」,柔得位得中,而应乎乾,曰同人。同人曰:「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乾行也。文明以健,中正而应,君子正也。唯君子为能通天下之志。

【今注】此释《同人》卦名卦辞之义。同人:即同仁。人、仁通。柔得位得中:六二以阴居阴曰“柔得位”,六二处《同人》内卦之中故曰“得中”。应乎乾:指六二应外卦乾。乾,指《同人》外卦乾。此“乾”为阳之通称,恐有失。案《履》之《彖》“说而应乎乾”,很显然指《履》卦外卦乾。乾行:乾道。《尔雅》释“行”为道。文明以健:《同人》内卦离为文明,外卦乾为健。中正而应:《同人》二五居中得正而相应。唯:犹独。

【今译】《彖传》说:同人,内卦阴柔得位而居中,与外卦乾相应。天与火同性故曰同人。《同人》卦说:“于郊野与人同志,亨通,利于涉越大河”。乾之阳道利行,文明而且刚健,二五处中得正而相应,此为“君子”之正道。唯有君子才能通达天下人的心志。

【周易正义】《彖》曰:同人,柔得位得中而应乎乾,曰“同人”。

[注]二为同人之主。

[疏]正义曰:此释所以能同於人之义。“柔得位得中”者,谓六二也,上应九五,是“应於乾”也。

《同人》曰:“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乾,行也。

[注]所以乃能“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非二之所能也,是乾之所行,故特曰“同人曰”。

[疏]“同人曰”至“乾行也”。正义曰:释“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之义。所以能如此者,由乾之所行也。言乾能行此德,非六二之所能也,故特云“同人曰”,乃云“同人于野,亨”,与诸卦别也。注“故特曰同人曰”。正义曰:“故特曰同人曰”者,谓卦之《彖》辞,发首即叠卦名,以释其义,则以例言之,此发首应云“同人于野亨”,今此“同人于野亨”之上别云“同人曰”者,是其义有异。此同人卦名,以六二为主,故同人卦名系属六二,故称“同人曰”,犹言“同人卦曰”也。“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虽是《同人》卦下之辞,不关六二之义,故更叠“同人于野亨”之文,乃是乾之所行也。

文明以健,中正而应,君子正也。

[注]行健不以武,而以文明用之,相应不以邪,而以中正应之,君子正也,故曰“利君子贞”。

[疏]正义曰:此释“君子贞”也。此以二象明之,故云“文明以健”。“中正而应”,谓六二、九五,皆居中得正,而又相应,是君子之正道也,故云“君子正”也。若以威武而为健,邪僻而相应,则非君子之正也。

唯君子为能通天下之志。

[注]君子以文明为德。

[疏]“唯君子为能通天下之志”。正义曰:此更赞明君子贞正之义。唯君子之人於“同人”之时,能以正道通达天下之志,故利君子之贞。注“君子以文明为德”。正义曰:若非君子,则用威武。今卦之下体为离,故《彖》云“文明”,又云“唯君子能通天下之志”,是君子用文明为德也。谓文理通明也。

【子夏注】天下之器大矣,其为务多矣。治之而不谬者,其唯同人乎。所以同其同而无方也。二一阴也,得中而羣阳归焉。能得物之情,故曰同人。其德乾之德也。下之功,上使之也。为上能同于下者,鲜矣。能同之,则其德大矣,其务成矣。其圣人之功欤。上之不与,虽下求其同不可得也。非文明辨于内,刚健行于外,中正而相应者,不能同也。此君子之正而能通天下之志也。

【集解】《彖》曰:同人,《九家易》曰:谓乾舍于离,同而为日。天日同明,以照于下。君子则之,上下同心,故曰“同人”。

柔得位得中,而应乎乾,曰同人。蜀才曰:此本夬卦。九二升上,上六降二,则“柔得位得中,而应乎乾”。下奉上之象,义同于人,故曰“同人”。

同人曰: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乾行也。虞翻曰:旁通师卦。巽为同,乾为野。师震为人。二得中应乾。故曰“同人于野,亨”。此孔子所以明嫌表微。师震为夫,巽为妇,所谓二人同心。故不称君臣、父子、兄弟、朋友,而故言人耳。乾四上失位,变而体坎,故曰“利涉大川,乾行也”。侯果曰:九二升上,上为郊野,是“同人于野”而得通者,由乾爻上行耳。故特曰“乾行也”。

文明以健,中正而应,君子正也。何妥曰:离为文明,乾为刚健。健非尚武,乃以文明。应不以邪,乃以中正。故曰“利君子贞”也。

唯君子为能通天下之志。虞翻曰:唯,独也。四变成坎。坎为通、为志。故“能通天下之志”。谓五以类族辩物,圣人作而万物睹。崔觐曰:君子谓九五。能舍已同人,以通天下之志。若九三、九四,以其人臣,则不当矣。故爻辞不言同人也。

【朱熹注】《彖》曰:「同人」,柔得位得中而应乎乾,曰同人。以卦体释卦名义。柔,谓六二。乾,谓九五。

同人曰。衍文。

「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乾行也。文明以健,中正而应,君子正也。唯君子为能通天下之志。以卦德、卦体释卦辞。通天下之志,乃为大同;不然,则是私情之合而已,何以致亨而利涉哉?

【原文】《象》曰:天与火,同人。君子以类族辨物。

【今注】此释《同人》卦卦爻之象。天与火:《同人》下离上乾,离为火,乾为天。天在上,火炎上,同志而上行,故为同人。同人即同仁。类族辨物:以同类事物相聚,辨别事物使之不相杂。即《文言》:“本乎天者亲上,本乎地者亲下,物各从其类也。”类,犹同。族,犹群。

【今译】《象传》说:天与火其性相同,《同人》之象。君子效此当以同类事物相聚辨别事物。

《同人卦》的卦象是,下离火上乾天,为天下有火之表象。天在高处,火势熊熊而上,天与火亲和相处,君子要明白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道理,明辨事物,求同存异,团结众人以治理天下。

【周易正义】《象》曰:天与火,同人。

[注]天体在上,而火炎上,同人之义也。

[疏]正义曰:天体在上,火又炎上,取其性同,故云“天与火,同人”。

君子以类族辨物。

[注]君子小人,各得所同。

[疏]正义曰:族,聚也。言君子法此同人,以类而聚也。“辨物”谓分辨事物,各同其党,使自相同,不间杂也。

【子夏注】天体大也,火体小也。火曰炎,上同于天也。必时曦燥,而后盛乎。俟天之与也。上下之位旣列,得其同,则上能与下也。君子象之,而类其族,辨其物。志可同者与之,不遗其细者也。则天下何有焉。

【集解】《象》曰:天与火,同人。荀爽曰:乾舍于离,相与同居,故曰“同人”也。

君子以类族辩物。虞翻曰:君子谓乾。师坤为类,乾为族。辩,别也。乾,阳物。坤,阴物。体姤,天地相遇,品物咸章,以乾照坤。故“以类族辩物”。谓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孔子曰:君子和而不同,故于同人象见,以“类族辩物”也。

【朱熹注】《象》曰:天与火,同人,君子以类族辨物。天在上而火炎上,其性同也。类族辨物,所以审异而致同也。

【原文】初九,同人于门,无咎。

《象》曰:「出门同人」,又谁咎也。

【今注】出门同人:初九与上四阳同,故曰“出门同人”。咎:追咎,责难。

【今译】初九:与人和同亲辅之情达于门外一出门便能与人和睦相处,不会有什么灾祸。

《象传》说:出门“与人同志”,又有谁追咎?

一出门便能与人和睦相处,又有谁会来危害你呢?

【周易正义】初九:同人于门,无咎。

[注]居同人之始,为同人之首者也。无应於上,心无系吝,通夫大同,出门皆同。故曰“同人于门”也。出门同人,谁与为咎?

[疏]正义曰:“同人于门”者,居同人之首,无应於上,心无系吝,含弘光大,和同於人,在於门外,出门皆同,故云“无咎”也。

《象》曰:出门同人,又谁咎也?

[疏]正义曰:“又谁咎”者,释“出门同人无咎”之义。言既心无系吝,出门逢人皆同,则谁与为过咎?

【子夏注】卦一阴。而近者多得也。或尊而保之也。初比于二,不系其常,出门同之,无与争者,得之先也。谁之咎矣。

【集解】初九:同人于门,无咎。虞翻曰:乾为门,谓同于四,四变应初,故“无咎”也。

《象》曰:出门同人,又谁咎也。崔觐曰:刚而无应,比二以柔,近同于人,出门之象,“又谁咎矣”。案:初九,震爻。帝出乎震。震为大涂,又为入门出门之象也。

【朱熹注】初九,同人于门,无咎。同人之初,未有私主。以刚在下,上无系应,可以无咎。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出门同人,又谁咎也?

【原文】六二,同人于宗,吝。

《象》曰:「同人于宗」,吝道也。

【今注】宗,宗族。吝,难行。吝道:六二之阴居中而与五阳不相同,故其道必难。

【今译】六二:只与宗族内和同亲辅,则难行。

只和本宗本派的人和睦相处,必然会惹来一些麻烦。

《象传》说:“只与宗族内人同志”,此“难行”之道。

“只和本宗本派的人和睦相处”,不能团结各个阶层的人,这是引起麻烦的根源。

【周易正义】六二:同人于宗,吝。

[注]应在乎五,唯同於主,过主则否。用心扁狭,鄙吝之道。

[疏]正义曰:系应在五,而和同於人在於宗族,不能弘阔,是鄙吝之道,故《象》云“吝道”也。

《象》曰:“同人于宗”,吝道也。

【子夏注】不能大同守宗独应。失其于野之义,可惜也已。

【集解】六二:同人于宗,吝。荀爽曰:宗者,众也。三据二阴,二与四同功,五相应,初相近,上下众阳,皆欲与二为同,故曰“同人于宗”也。阴道贞静,从一而终,今宗同之,故“吝”也。

《象》曰:同人于宗,吝道也。侯果曰:宗,谓五也。二为同人之主,和同者之所仰也。有应在五,唯同于五,过五则否,不能大同于人,则为主之德吝狭矣。所同虽吝,亦妻臣之道也。

【朱熹注】六二,同人于宗,吝。宗,党也。六二虽中且正,然有应于上,不能大同而系于私,吝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同人于宗」,吝道也。

【原文】九三,伏戎于莽,升其高陵,三岁不兴。

《象》曰:「伏戎于莽」,敌刚也。「三岁不兴」,安行也。

【今注】戒,军队。莽,林丛。升,登。岁,年。敌刚:九三与上九皆为阳而不应,故曰“敌刚”,即以刚相敌。也有解作九三敌九五之刚,亦可备一说。安行:九三有敌刚而伏兵是平安而行。

【今译】九三:伏兵于林莽之中,又登上高陵观察形势,恐怕三年不能兴兵长时间不能取胜

把军队埋伏在密林草莽之中,占据附近的制高点频频瞭望,三年都不敢出兵打仗。

《象传》说:“设伏兵于草莽之中”,敌得阳刚。“三年不兴兵交战”,待时安行。

“埋伏军队在密林草莽中”,说明敌人力量强大,我方力量弱小,只能潜伏下来。“三年都不敢兴兵打仗”,表明敌我力量相差悬殊,怎么敢冒险轻进呢?

【周易正义】九三:伏戎于莽,升其高陵,三岁不兴。

[注]居同人之际,履下卦之极,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物党相分,欲乖其道,贫於所比,据上之应;其敌刚健,非力所当,故“伏戎于莽”,不敢显亢也。“升其高陵”,望不敢进,量斯势也,三岁不能兴者也。三岁不能兴,则五道亦以成矣,安所行焉?

[疏]“九三伏戎于莽”至“三岁不兴”。正义曰:“伏戎于莽”者,九三处下卦之极,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欲下据六二,上与九五相争也。但九五刚健,九三力不能敌,故伏潜兵戎於草莽之中,升其高陵。“三岁不兴”者,唯升高陵以望前敌,量斯势也,纵令更经三岁,亦不能兴起也。注“不能包弘上下”至“安所行焉”。正义曰:“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者,初九出门皆同,无所系著,是包弘上下,通夫大同。今九三欲下据六二,夺上之应,是不能包弘也。“物党相分”者,谓同人之时,物各有党类而相分别也;二则与五相亲,与三相分别也。“欲乖其道,贪於所比,据上之应”者,言此九三欲乖其同人之道,不以类相从,不知二之从五,直以苟贪,与二之比近而欲取之,据上九五之应也。

《象》曰:“伏戎于莽”,敌刚也。“三岁不兴”,安行也。

[注]安,辞也。

[疏]正义曰:“伏戎于莽敌刚”者,释“伏戎于莽”之义。以其当□九五之刚,不敢显亢,故“伏戎于莽”,“三岁不兴”,“安行”者,释“三岁不兴”之义,虽经三岁,犹不能兴起也。安,语辞也,犹言何也。既三岁不兴,五道亦已成矣,何可行也?故云“安行也”。此假外物以明人事。

【子夏注】情系者,德之累也。妄兴者,凶之道也。居下之长,而据尊之应,潜构兵戎,以敌于五。在下之上,曰髙陵也。至五而三,象三歳也。五胜而不能兴也。祸自致也。安所行哉。

【集解】九三:伏戎于莽,升其高陵,三岁不兴。虞翻曰:巽为伏,震为草莽,离为戎。谓四变时三在坎中,隐伏自藏,故“伏戎于莽”也。巽为高,师震为陵,以巽股升其高陵。爻在三。乾为岁。兴,起也。动不失位,故“三岁不兴”也。

《象》曰:伏戎于莽,敌刚也。三岁不兴,安行也。崔觐曰:与二相比,欲同人焉。盗憎其主,而忌于五,所以隐兵于野,将以袭之,故曰“伏戎于莽”。五既居上,故曰“升其高陵”。一爻为一年,自三至五,频遇刚敌,故“三岁不兴,安可行也”。案:三互离巽,巽为草木,离为戈兵,伏戎于莽之象也。

【朱熹注】九三,伏戎于莽,升其高陵,三岁不兴。刚而不中,上无正应,欲同于二而非其正,惧九五之见攻,故有此象。

《象》曰:「伏戎于莽」,敌刚也。「三岁不兴」,安行也?言不能行。

【原文】九四,乘其墉,弗克攻,吉。

《象》曰:「乘其墉」,义弗克也。其「吉」,则困而反则也。

【今注】乘,登上、攻占。墉yong,城墙。义弗克:九四失位,故其辞之义有“弗克”。困而反则:九四处下体九三之上,而“不克”故曰困,又居上体之初,故曰反。反,返。则,法。

【今译】九四:登上城墙准备登城向敌人进攻,不再继续进攻终于没有进攻)(没有把城攻下,吉祥。

《象传》说:“登上城墙”,其义为“弗克”。其“吉”,乃处困穷而返于法则。

“准备登城向敌人进攻”,但终于没有进攻,是因为发现这种进攻是不仁义的,这样做能获得吉祥,是因为在困惑时能及时醒悟,反过来能按正确的办法行事。

【周易正义】九四:乘其墉,弗克攻,吉。

[注]处上攻下,力能乘墉者也。履非其位,以与人争,二自五应,三非犯己,攻三求二,尢而效之,违义伤理,无所不与,故虽乘墉而不克也。不克则反,反则得吉也。不克乃反,其所以得吉,“困而反则”者也。

[疏]正义曰:“乘其墉”者,履非其位,与人斗争,与三争二,欲攻於三。既是上体,力能显亢,故乘上高墉,欲攻三也。“弗克攻吉”者,三欲求二,其事已非。四又效之,以求其二,违义伤理,无所不与,虽复乘墉,不能攻三也。“吉”者,既不能攻三,能反自思愆,以从法则,故得吉也。此爻亦假物象也。

《象》曰:“乘其墉”,义弗克也。其吉,则困而反则也。

[疏]正义曰:“乘其墉义弗克也”者,释不克之义。所以乘墉攻三不能克者,以其违义,众所不从,故云“义不克”也。“其吉则困而反则”者,释“其吉”之义。所以得“其吉”者,九四则以不克,困苦而反归其法则,故得吉也。

【子夏注】与三攻,以求二,乘其墉也。犹隔之矣。二可得乎,其义固不克也。求之不得也。困而反其则矣。乃遇其吉也。

【集解】九四:乘其庸,弗克攻,吉。虞翻曰:巽为庸,四在巽上,故“乘其庸”。变而承五。体讼,乾刚在上。故“弗克攻”,则“吉”也。

《象》曰:乘其庸,义弗克也。其吉,则困而反则也。王弼曰:处上攻下,力能乘庸者也。履非其位,与三争二。二自应五,三非犯已,攻三求二,尤为效之。违义伤礼,众所不与。势虽乘墉,义终弗克,而得吉者,以困而反正则也。

【朱熹注】九四,乘其墉,弗克攻,吉。刚不中正,又无应与,亦欲同于六二,而为三所隔,故为乘墉以攻之象。然以刚居柔,故有自反而不克攻之象。占者如是,则是能改过而得吉也。

《象》曰:「乘其墉」,义弗克也。其吉,则困而反则也。乘其墉矣,则非其力之足也,特以义之弗克而不攻耳。能以义断,困而反于法则,故吉也。

【原文】九五,同人,先号咷而后笑,大师克相遇。

《象》曰: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师相遇,言相克也。

【今注】同人,先号咷而后笑:齐心协力,先哭后笑。号咷tao,号哭。大师,大军。同人之先:经文为“同人先号咷而后笑”。中直“九五居中得正。正,正即直。《文言》:“直其正也。”言相克:九五取胜而会师。效,郊区,古者称邑外为郊。

【今译】九五:与人和同亲辅,先号哭而后笑,大军克城会师。

与人和睦相处,开始大声痛哭,后来破涕为笑,大军作战告捷,志同道合者相会在一起。

会集起来的众人先大声哭喊,然后欢笑,因为大军及时赶到,转败为胜。

《象传》说:“与人同志”而“先”,九五用中直这道。“大军相会师”,是说相克取胜。

与人和睦相处,开始大声痛哭,说明这时内心中正诚信,因不知战事的胜败而焦急痛哭;大军遇到了志同道合者,终于获得了战争的胜利,于是欢笑起来。

【周易正义】九五:同人先号咷,而后笑,大师克相遇。

[注]《彖》曰:“柔得位得中,而应乎乾,曰同人。”然则体柔居中,众之所与;执刚用直,无所未从,故近隔乎二刚,未获厥志,是以“先号咷”也。居中处尊,战必克胜,故“后笑”也。不能使物自归而用其强直,故必须大师克之,然后相遇也。

[疏]正义曰:“同人先号咷”者,五与二应,用其刚直,无所未从,故九五共二,欲相和同,九三、九四,与之竞二也。五未得二,故志未和同於二,故“先号咷”也。“而后笑”者,处得尊位,战必克胜,故“后笑”也。“大师克相遇”者,不能使物自归己,用其刚直,必以大师与三、四战克,乃得与二相遇。此爻假物象以明人事。

《象》曰: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师相遇,言相克也。

[疏]正义曰:“同人之先以中直”者,解“先号咷”之意,以其用中正刚直之道,物所未从,故“先号咷”也。但《象》略“号咷”之字,故直云“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师相遇言相克”者,释“相遇”之义,所以必用大师,乃能相遇也。以其用大师与三四相伐而得克胜,乃与二相遇,故言“相克”也。

【子夏注】刚健中正,求其同而为治也。夫求其同,固有不同者矣,故下刚。有役其公而私其同焉,以力正之。未获其志,故先号咷而后笑也。非私也,求其治而中直以正也。刚而难遇也。之而后合,同人之道也。

【集解】九五:同人先号咷而后笑,大师克相遇。虞翻曰:应在二。巽为号咷,乾为先,故“先号咷”。师震在下,故“后笑”。震为后笑也。乾为大,同人反师,故“大师”。二至五,体姤遇也,故“相遇”。

《象》曰: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师相遇,言相克也。侯果曰:乾德中直,不私于物,欲天下大同,方始同二矣。三四失义,而近据之,未获同心,故“先号咷”也。时须同好,寇阻其途,以言相克,然后始相遇,故笑也。《九家易》曰:乾为言。

【朱熹注】九五,同人先号咷而后笑,大师克相遇。五刚中正,二以柔中正,相应于下,同心者也,而为三四所隔,不得其同。然义理所同,物不得而间之,故有此象。然六二柔弱而三四刚强,故必用大师以胜之,然后得相遇也。

《象》曰: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师相遇,言相克也。直,谓理直。

【原文】上九,同人于郊,无悔。

《象》曰:「同人于郊」,志未得也。

【今注】志未得:上九处《同人》外卦之上,远于内,故其志未得实现。

【今译】上九:与人和同亲辅于邑郊,无悔。

在荒郊也愿与人和睦相处,未遇到志同道合者,也不后悔。

在郊外聚集众人没有悔咎。

《象传》说:“在郊野与人同志”,其志未得实现。

“在荒郊也愿与人和睦相处,未遇到志同道合者”,说明此时团结众人,而希望天下大同的愿望没有实现。

【周易正义】上九:同人于郊,无悔。

[注]郊者,外之极也。处“同人”之时,最在於外,不获同志,而远於内争,故虽无悔吝,亦未得其志。

[疏]“上九同人于郊无悔”。正义曰:“同人于郊”者,处同人之极,最在於外,虽欲“同人”,人必疏己,不获所同,其志未得。然虽阳在于外,远於内之争讼,故无悔吝也。注“不获同志”至“未得其志”。正义曰:“不获同志”者,若彼此在内相同,则获其同志意也。若已为郊境之人,而与相同,人未亲己,是“不获同志”也。“远于内争”者,以外而同,不於室家之内,是远于内争也。以远内争,故无悔吝。以在外郊,故未得志也。

《象》曰:“同人于郊”,志未得也。

[注]凡处同人而不泰焉,则必用师矣。不能大通,则各私其党而求利焉。楚人亡弓,不能亡楚。爱国愈甚,益为它灾。是以同人不弘刚健之爻,皆至用师也。

[疏]“《象》曰同人于郊志未得也”。正义曰:释“同人于郊”之义。同人在郊境远处,与人疏远,和同之志,犹未得也。注“凡处同人”至“用师也”。正义曰:“凡处同人而不泰焉则必用师矣”者,王氏注意非止上九一爻,乃总论同人一卦之义。去初上而言,二有同宗之吝,三有“伏戎”之祸,四有不克之困,五有“大师”之患,是处“同人”之世,无大通之志,则必用师矣。“楚人亡弓,不能亡楚。爱国愈甚,益为它灾”者,案《孔子家语·弟子好生篇》云:“楚昭王出游,亡乌号之弓,左右请求之。王曰:'楚人亡弓,楚得之,又何求焉。’孔子闻之曰:'惜乎!其志不大也。不曰人亡弓,人得之,何必楚也。’”昭王名轸,哀六年,吴伐陈,楚救陈,在城父卒。此爱国而致它灾也。引此者,证同人不弘皆至用师矣。

【子夏注】居其外也。已过其内,无与同者,患争之,悔则免矣。求同无与,志何得也。

【集解】上九:同人于郊,无悔。虞翻曰:乾为郊。失位无应,与乾上九同义,当有悔。同心之家。故“无悔”。

《象》曰:同人于郊,志未得也。侯果曰:独处于外,同人于郊也。不与内争,无悔吝也。同人之时,唯同于郊,“志未得也”。

【朱熹注】上九,同人于郊,无悔。居外无应,物莫与同,然亦可以无悔,故其象占如此。郊,在野之内,未至于旷远,但荒僻无与同耳。

《象》曰:「同人于郊」,志未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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