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 发包方对承包方欠付实际施工...

最高法院 | 发包方对承包方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晏明广(实际施工人)并未完成案涉工程,一审法院通过委托造价机构就案涉工程已完工部分造价作出的鉴定结论不仅可以作为晏明广(实际施工人)与五建公司(转承包方)之间的结算依据,亦可作为华隆房地产公司(发包方)和华隆建筑公司(总包方)之间的结算依据。因此,二审法院在扣减华隆房地产公司(发包方)、华隆建筑公司(总包方)已支付工程款的基础上,判令华隆房地产公司(发包方)对五建公司(转承包方)欠付晏明广(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未加重华隆房地产公司(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事实概要】华隆房地产公司与华隆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华隆房地产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研究院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部(以下简称五建设计院项目部)签订《项目建设合作协议》,华隆建筑公司与五建设计院项目部签订《工程项目经营责任承包合同书》,五建设计院项目部与晏明广签订《项目经营责任承包合同书》。后晏明广并未完成案涉工程,晏明广诉请华隆房地产公司、广西建工五建、广西建工五建设计研究院、华隆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

【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华隆房地产公司与华隆建筑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为119971719.68元(以实际结算价为准),合同价格形式为可调合同价。晏明广并未完成案涉工程,一审法院通过委托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已完工部分造价作出的鉴定结论不仅可以作为晏明广与五建公司之间的结算依据,亦可作为华隆房地产公司和华隆建筑公司之间的结算依据。因此,二审法院在扣减华隆房地产公司、华隆建筑公司已支付工程款的基础上,判令华隆房地产公司对五建公司欠付晏明广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未加重华隆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4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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