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直播管理规定带来将的变化
1、直播营销平台需与主播服务机构或运营机构签订协议,要求机构规范管理主播的营销内容,明确禁止内容。
第七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签订协议,要求其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招募、培训、管理流程,明确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生产、发布、审核责任。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制定直播营销目录,设置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推销宣传以及不适宜以直播形式推广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2、直播营销平台需实名认证直播间运营者的信息,并核实直播主播身份信息。
第八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进行基于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核验机制,在直播前核验所有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为其提供直播服务。
3、直播营销平台需优化直播内容划分管理系统,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并加强对直播内容的风险管理。
第九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评价、关注和点击数量、营销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对高风险行为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告、限制流量、阻断直播等措施。
4、直播营销平台需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展示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信息内容前应予以提示。
6、明确直播营销平台有为其平台发生的消费侵权事件提供协助的义务。
7、明确直播营销平台对直播内容保存记录时间至少为60日,平台销售的商品交易信息记录保存时间最少为3年。
第十四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记录、保存直播内容,保存时间不少于六十日,并提供直播内容回看功能;直播内容中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8、明确未满16岁不得当直播主播,16岁以上未成年人当直播主播前需经监护人同意。
第十五条 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9、明确不得发布虚假、违法违规违规、侵权、违法社会公德、误导未成年人的直播信息,不得“刷流量”。
第十六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二)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三)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四)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
(五)侮辱、诽谤、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六)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
(七)涉嫌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