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争议的解决途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丨威科先行

作者丨张倩

机构丨德恒律师事务所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如果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工资争议问题【1】: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而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在工资争议的个案中,劳动者如何选择解决途径,需要综合考虑时间、经济、精力等多个因素,选择最优的解决途径或者最优组合的解决途径。

一、劳动监察

在劳动者遭遇拖欠或克扣工资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关系明确、争议事实相对比较简单,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2】,启动劳动监察程序;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立案、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待支付的工资金额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3】。

劳动监察这一解决途径具有以下优势:

1、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处理周期短,投诉一般要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要作出处理,因此周期较短、效率较高。

2、劳动监察大队可以主动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检查,并不限于劳动者投诉的事项,“由点及面”对用人单位有很大的威慑力,还可以采取进场、书面审查、委托审计等各种措施主动进行调查取证,减少甚至免除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3、用人单位发生在2年内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大队都可以查处,并且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年。因此,对于离职后已经超过1年仲裁时效但是未超过2年查处期限的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4、劳动监察大队具有行政执法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使用人单位迫于压力尽快为劳动者补发工资,即便用人单位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4】。

5、在劳动监察大队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政处理决定后,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劳动监察大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

二、劳动仲裁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发放产生争议后,劳动者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6】,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一裁终局用人单位无权起诉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这也决定了,劳动仲裁是劳资双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定前置程序。

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具体指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资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8】。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9】。

如果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机构可以作出终局裁决【10】。在劳动者对终局裁决无异议的前提下,如果用人单位不服该裁决,只能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11】,而且只有符合法定情形(如: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伪造证据、仲裁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才可能撤销该终局裁决,一旦裁决被撤销,劳动者只能再向基层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反之,法院将驳回用人单位的撤仲申请,该终局裁决生效,劳动者可依据该生效文书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无需经历一审、二审的法院诉讼程序。因此,对于工资争议标的金额不大(未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十二个月的工资金额)的案子通过一裁终局快速定分止争,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相对理想的解决途径。当然,如果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案件可能需要经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三个法定程序才能获得生效判决。

三、民事诉讼

一般情况下,发生工资争议,如果未经劳动仲裁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也有例外情况:

(一)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的【13】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劳动者以工资欠条为证据起诉的【14】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适用3年诉讼时效。此种情况下,无需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但需注意的是,普通民事诉讼的案件受理费与诉讼标的额有关,而劳动争议为案由的法院诉讼受理费只有10元(调解或撤诉结案,则减半收取),因此,直接起诉法院的案件受理费比劳动争议的受理费高;如果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金额较高,劳动者需要先行支付的案件受理费对其而言也是笔不小的支出。因此,劳动者在选择该项解决途径时,不得不考虑现实的经济问题。

(三)劳资双方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给付义务的【15】

劳资双方发生工资争议后,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16】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虽然上述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同于在仲裁机构和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类似于拖欠工资的欠条,劳动者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直接按普通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在选择该解决途径时同样需要考虑上述提到的案件受理费的问题。

参考案例

在某物资服务中心与弭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17】中,法院查明:某物资局已更名为某物资服务中心,弭某在某物资服务中心从事出纳工作,在职期间,物资服务中心拖欠弭某工资63000元。2018年9月1日,弭某因物资局欠薪辞职,物资局于2018年9月10日向弭某出具了欠条一张,负责人贾某签字并加盖公章,欠条载明:“欠工资2015年8月至2018年2月,31个月×1800=55800元;2018年5月11日至9月11日,4个月×1800元=7200元,计陆万叁仟元正。2017、2018年度两年养老保险10810×2=21620计:贰万壹仟陆佰贰拾元正。总84620大写捌万肆仟陆佰贰拾元正”。2020年7月30日,弭某以物资服务中心拖欠其工资63000元为由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弭某的仲裁请求已超出仲裁时效为由,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后弭某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因物资服务中心对于欠付弭某工资63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弭某虽以物资服务中心2018年9月10日出具的欠条为证据,但其诉讼请求仅主张劳动报酬请求权,并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以及民法典施行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内容相一致的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无论弭某是否诉前申请劳动仲裁,一审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对于物资服务中心称已超时效的辩解,一审不予采纳,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合规建议

1、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发生工资争议后,劳动者可以选择采取不同的解决途径,用人单位需要积极应对与充分举证,避免因消极不作为而导致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可以考虑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充分利用各个环节的调解机会,积极与劳动者就支付金额和支付期限等达成调解协议,尽早解决工资争议降低对用人单位的影响;

3、如果劳动行政部门或仲裁法院等已经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用人单位应尽快在规定期限内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避免错过支付期限需要加付赔偿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以及强制执行费用。

注 释

向上滑动阅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7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第6项。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8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

【5】《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第53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

【9】《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第8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1项。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第2项。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51条第2款。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

【17】(2021)鲁14民终87号。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作者介绍

张倩  律师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曾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担任法官助理,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和人力资源法律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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