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被挂靠方是否对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责任?
若被挂靠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即使存在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也不存在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而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案中隆兴公司关于建安公司应当对远江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如今的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内,无资质的施工单位挂靠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实际施工是一个常见的现象,挂靠人往往是没有资质的小型施工队伍,在技术、设备、施工经验、经济实力和组织能力上难以满足工程的要求,工程质量难以保障。加之上游承包商层层转包,资金风险加大,导致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频发,产生大量诉讼。其中实际施工人要求被挂靠单位及业主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众多,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区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建安公司应否对远江公司欠付隆兴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明珠公司应否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远江公司欠付隆兴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本案系因履行隆兴公司与远江公司之间的《土建扩大劳务工程承包合同》而产生的工程款纠纷。建安公司与隆兴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建安公司亦非《三方协议书》签约人。隆兴公司未证明明珠公司将隆兴公司所施工项目的未付工程款已经付给建安公司,远江公司与建安公司之间即使存在挂靠与被挂靠关系,隆兴公司亦不存在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而向建安公司主张权利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隆兴公司关于建安公司应当对远江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2)隆兴公司再审请求明珠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请求建安公司对远江公司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明珠公司作为发包人主张其已向远江公司支付工程款2.3亿余元,据此明珠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付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本院再审查明,明珠公司除隆兴公司施工的项目外,还有工程项目由远江公司负责组织施工,明珠公司已向远江公司支付工程款1.86亿余元,超过隆兴公司与远江公司结算的总工程款57894151.4元。上述事实不能证明明珠公司对非隆兴公司施工的项目是否拖欠工程款以及欠款金额,亦不能证明明珠公司在隆兴公司所施工的项目上还有工程欠款,故隆兴公司要求明珠公司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远江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证据和理由均不充分,不予支持。
陕西隆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297号
判决日期:2018年12月29日
本文作者:李东篱,河南大学管理学学士,诉讼仲裁业务部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