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内向第三人借款,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以出借人是否知晓借款人婚姻关系状况而变化。

一、案件情况

出借人自2012年起陆续出借款项给借款人,截止2015年借款金额共计数十万元。后出借人了解到借款人与A某(二婚)存在婚姻关系。与借款人失去联系后,出借人将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委托至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

二、庭前调整

本案诉讼伊始,承办律师将借款人及A某(二婚)列为被告。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律师持证件及相关手续前往不动产权属中心及婚姻登记部门查询借款人名下房屋产权情况及其借款发生时婚姻登记状况。

经查,借款发生时,与借款人存在婚姻关系的主体为B某(一婚,已离婚),后双方于2016年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据此,承办律师向法院申请撤销对A某(二婚)的起诉,追加B某(一婚,已离婚)为被告。

三、庭审对抗

我方(出借人)在庭审中主张,该数十万元借款发生于借款人与B某(一婚,已离婚)婚姻关系期间,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该笔债务应属其夫妻共同债务。

借款人认可该债务的真实性,B某(一婚,已离婚)的代理律师认为,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并不知晓借款人与B某(一婚,已离婚)存在婚姻关系,B某(一婚,已离婚)也没有使用该借款,B某(一婚,已离婚)不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四、判决及释法

判决: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借款人及借款期间的配偶B某(一婚,已离婚)对该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律师释法:

1、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的,该婚内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人配偶认为并非共同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2、B某以“出借人出借款项时不知晓借款人婚姻关系状况”因此其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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