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筹资环节的财税处理

01

筹资环节涉税环节要点

(一)过高的资产负债率(一般超过50%)、较低的流动比率(一般小于100%);

(二)关联方借款超过税法规定债资比的借款利息可能无法税前扣除(一般企业2:1,金融企业5:1);

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或集团中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业务。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签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集团,由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

1.增值税

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集团中核心企业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增值税。

这个问题其实是不用考虑的,一般公司都会采取措施筹划掉。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处理: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证明文件,可在使用借款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企业分摊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得税前扣除。

3.土地增值税

对于统借统还贷款或关联企业贷款后转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而产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据实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通俗讲,就是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可以将资金财务成本按10%计入税前抵扣项。

(三)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问题

因筹资引起的股权变动(如股权融资引起的股权让与担保及股权退出问题),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等情形应特别留意,避免因操作不当引起纳税调整或其他争议,比如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价款及相关税费的;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02

税务机关对价格明显偏低股权转让核定方法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发生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该项股权可能分配金额;

4.符合条件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税。

03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涉税环节

(一)增值税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属增值税征收范围。

(二)土地增值税

评估增值未发生所有权转移,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印花税

按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数额0.05%缴纳印花税。

(四)房产税

从评估增值次月起按评估增值后房屋(无论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房产税(年度应缴房产税=新固定资产原值×70%×1.2%)。

(五)个人所得税

一般来说,自然人股东非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资本或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资产评估增值数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20%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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