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视野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刑事合规管理建议

✎  第551篇 原创
文 | 经济犯罪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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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企业运营的体制机制,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古人云,“无规矩,不能成方圆”。对企业来讲,商业贿赂一直都是企业合规建设的重点,通过合规对企业风险点和控制点的设定,也是企业内部廉洁制度设计的一个关键环节。

据此,我们想结合司法实践经验,以常年从事企业合规建设的角度,对企业合规制度中存在的重点问题予以释明,以期

一、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大数据一览

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八种刑法规定的罪名。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判决书”“最近3年”为关键词检索(截止时间2021年2月28日)发现,共有3584份裁判文书,其中广东省(401份)位列第一,江苏省(372份)、浙江省(332份)紧随其后。陕西省共检索出59份,其中西安以24份占比40.67%。通过对裁判文书的阅读分析,我们可以初步得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如下特点:

1.发案频率、数量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公司经济效益越好,越容易触犯此罪;

2.行为人均在案发单位担任高管或重点项目的负责人,“权钱交易”特点显著;

3.涉案金额随职务职位的大小、重要程度呈正相关。

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企业的影响

显而易见,受贿行为必然会影响内部运行的效率与行政公信力。对企业而言,诸如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等都是经典且长久的刑事合规主题。为了使读者更直观的对此罪刑事合规有直白的理解,我们梳理了对企业如下三个方面的影响。
(一)民商事方面的影响
第一,干扰了原本良性竞争下市场资源配置模式;
第二,“权钱交易”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第三,基于贿赂行为下实施的法律行为效力存在瑕疵。
(二)对企业刑事方面的影响
第一,可能会致使企业涉嫌单位受贿罪;
第二,可能会致使企业以次充好,造成质量安全风险,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三)对企业行政方面的影响
第一,影响企业的商业信用评级,使监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
第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会降低公司的标准及规范,致使流入市场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企业或面临监管部门的高额罚款。

三、

企业如何防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在常规商事企业的合规管理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风险的防范、控制大多来自于外部支持,比如通过定期聘请公检法机关人员对涉刑类犯罪进行宣讲,以案示警。即使有内部支持,也常常受限于人、财、物三方面的限制,常以公司法务部兼职行使内部监督职责。不难发现常规的合规方式并不能使监督形成完整闭环,存在监督死角。故我们提出了新的模式,重点关注两个方面的问题:事前防范、事后应对。

这两个方面,都对企业和其法律服务团队对刑事合规业务及商事犯罪有全局性的把握。下面,我们以团队在做的其中两个业务条线的合规举例,具体阐述合规模式。

(一)采购类业务条线

企业在开展釆购业务时,应统筹考虑釆购资金和购入存货两部分的内部受贿风险控制管理,我们将重点抽象成以下几点:

1.保障企业采购资金的安全;2.规范申购和审批的流程手续;3.采购环节的控制;4.验收环节的控制;5.登记备案环节的控制。

针对上述的重点问题,我们在实务中的部分合规做法:1.团队帮助企业严格控制预算比例,待采购货物验收入库后进行尾款支付;2.为企业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采购物品的用途性质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并授予相应的申购权,需要时由该部门按流程办理采购;3.建立供应商评价机制和采购招标机制,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和计量方式选用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4.结合企业业务实际,制定完备有效的验收制度,对采购活动流程和采购原材料质量、价格进行把关;5.加强与实物管理相关的采购登记制度,做好采购合同管理、入库验收登记等工作。

(二)销售类业务条线

企业在开展销售类业务时,重点又与采购业务的重点有区别,具体如下:1.销售计划的制定;2.供应商客户的管理;3.商品销售定价权;4.合同签订全流程;5.货物的发放与收款。

部分合规做法:1.销售计划应由业务部牵头,销售、仓储及财务部门共同参与,确保销售计划符合经营目标;2.加强供应商资格筛选,如发现存在失信问题及行贿行为则应加入“黑名单”。此外,企业还可建立预付和赊销业务的授权审判制度,从源头杜绝供应商行贿可能性;3.帮助企业明确定价政策,防范企业业务人员接受贿赂随意定价;4.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全流程销售合同审批和签订制度,重大合同律师参与制度;5.帮助企业建立货物进出库的合规审核制度,制定销售结算和货款回收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并不能只建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前预防的合规制度,还应构建符合自身情况的事后应对机制。
(一)证据的搜集及固定
因此罪犯罪行为较为隐蔽,系对合犯,故取证难度较大,取证重点方向为言词证据和可以相互印证的书证。所以,鉴于此种情况,事发后律师团队第一时间进驻发案单位,并启动内部调查程序。由团队中前检察官等富有侦查经验的律师进行带队,与发案单位的法务部、审计部一同组成联合调查组,梳理受贿人业务范围及密切关系人,并进行外围排查。根据案件进展需要对涉案人员进行谈话,制作谈话笔录,调取涉案人员的主体身份材料等。
(二)启动报案程序
在进行初步固定的基础上,汇总已收集到的证据材料,由律师团队进行梳理分析,撰写案件初查报告并对决策层进行汇报。如需要追究涉案人的刑事责任,则由律师团队与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对接,提交报案材料并对案件流程进行追踪。
(三)披露程序
如涉案单位为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公司应主动采取进行信息披露。在此阶段,律师团队可配合公司进行披露风险防控。
(四)对发案原因进行梳理查漏补缺
对企业而言,如何以案促改,以案示警才是真正在案件发生后重视的问题。不可否认的是,只有暴露出来问题才能真正的对症下药解决问题,事后应对机制中不可或缺的便是律师合规团队针对企业发案的原因进行深度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只有一次次的完善才能真正扎紧制度的笼子,限制权力保障公平。
上述合规方式只是众多合规流程中的一部分,在实际合规业务开展中,对于具体的合规防范方案应该如何进行设计、制定、实施,如何能够精准预防企业出现的商业贿赂中的其他问题,如何有效提升企业应对商业贿赂风险能力。在接下来我们将继续进行分享,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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