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很多会计对税务知识的了解,还停留在传说中(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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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阅读

参加一个管理学的年会,参会者都是老板,一个看起来是营销出身的主持人,正在讲着企业经营中的故事:“税务人员来公司了!他们来干吗呢大家其实都明白,对,我们有的老板就知道,“来抱电脑了......
下面的人都颇有同感地笑了。我面无表情地坐在人群中,因为有些年没有遇到过税务人员抱电脑这种事了,显然经营者们对于税务稽查的认识,仍然停留在传说之中。
税务稽查是一个丝毫不能含糊的国家执法行为,不是某个人想查就能来查的,也不是想怎么查就能怎么查的,检查的过程必须是一个严格执法的过程;就税务人员而言,稽查的执法风险远高于其他岗位。
换位思考,我们应该体谅税务稽查,我们首先必须要明白的是,检查中稽查的权力究竟是什么?纳税人的义务又是什么?
税务检查人员之所以能够到企业查账,其权力来源于《税收征管法》所赋予的“检查权”。检查权是什么意思?形象点说就是:“检查了!把东西拿出来让我查!”
与检查权不同的,往往被人混淆的,以为可以有抱电脑的权力,其实是“搜查权”。搜查权形象点说就是:“别动,搜查了!手举起来我要搜!”搜查权一般只有公安、检察、国安等在办刑事案件或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时才能行使,税务没有搜查权,《税收征管法》只赋予了他们检查权,检查权只能检查内容。他来查账,你要硬不给他查,他并不能强查,但如果你有阻挠的话,他可以报警,告你阻碍执法;如果你不配合的话,他可以认定你“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给予最高5万元的罚款。
千万注意不要有暴力或威胁,那样有可能构成抗税”,钱财是身外之物,坐牢就不划算了。
举个严格执法的细节,税务稽查来企业查账时,如果看到财务室一个玻璃柜里面放有一本资料,想查一查,他不应该直接打开柜子取出来查,而应该要求公司人员打开拒子,拿出来给他看,否则他的执法行为就违法了,其取得的证据和得到的结论就无效了。
曾经参加郑州金蝶组织的年会一个老会计跟我讲,税务稽查到他们那里,同时来了事务所的人,几个60多岁的老太太查账,把凭证一个一个扒拉,那看得叫个仔细啊。我说,稽查这样查账违法了,事务所没有检查权,他们的稽查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这就是你们维权的最好抓手,但是你们要有证据。这位会计同仁疑惑的啊了一声说,还有这个规定?当然有了,你想想如果任凭一个没有检查权的人去执法,那不就乱套了嘛。交警可以开发票,协警能吗?
公司人员能不能拒不提供?不行,因为这样就构成了“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前面已讲到,后果是5万元以下罚款。能不能告诉稽查,钥匙出纳拿着,出纳出去办事了,明天我给你送去,行吗?有没有这个思维,就看经办会计的反应和应变能力了。所以应对税务稽查不仅仅是知识还要结合社会阅历,阅历越约丰富的人,能力就越强。
为把其中的曲直理解透,不妨再假设,企业认罚5万元也不交出资料,甚至销毁资料,后果是什么?这构成了隐瞒和销毁资料,构成了偷税的要件。
稽查人员显然会肯定企业有严重的违法嫌疑,可以从其他许多地方进行检查和取证,一旦坐实,阻挠检查的行为本身会加重企业的违法情节,后果体现在罚款的幅度之中。
同时,法律还规定,面对这样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停止向其出售发票或者收缴已出售的发票,发票只有税务局一家卖,没有发票就很可能做不成生意,这也是很厉害的一手,一般老板就跪下了,下一步找人“勾兑”就必须的了。
当然,本案例中,企业拒不提供的是正规账簿之外的其他资料,如果纳税人连会计账簿也拒不提供,按法律规定,除了5万元以下罚款外,税务机关还可以据此按“核定征收”处理。
以上这些内容是为大家剖析税务稽查中的要点所举,并非说企业应该去阻挠税务稽查,因为这是违法行为,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应该依法接受甚至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
就本例来说,如果纳税人按税务人员要求,把资料从玻璃柜中取出来交给检查人员,那么,到底是纳税人自己拿出来的,还是税务人员自己打开柜子取出来的呢?双方未来可能会各执一词,这将直接决定税务稽查过程是否合法、稽查结论是否有效。
所以我多次公开场面提醒各位:应对税务稽查,录像、录音,有没有用?谁也不知道,总之一点,稽查一旦介入,未来谁输谁赢,答案都是不确定的,谁的权利大,谁的证据多,谁赢的概率就大。
解决办法就是“证据”,一旦被迫无奈进入诉讼程序,就是四句话: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他的都是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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