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赔不赔——如何理解“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摘要]《侵权责任法》的赔偿项目并不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而相关司法文件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对此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理解,赔以及不赔。梳理相关地方司法文件、最高法案例、最高法相关刊物可知:《侵权责任法》所指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人赔司法解释》中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用仍按2个项目计算,但判决正文的项目名称从2个变为1个,被扶养人生活费依然要赔。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赔司法解释》)用第1、17、28、30、33条等5条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但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却再未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侵权责任法》作为新法且效力等级高于司法解释,故而,是否还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成为疑问。

对此,在《侵权责任法》实施的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该司法文件第4条第1款载明,“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该司法解释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对应通用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但如何理解“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有如下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1.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已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故而,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赔;2.名称及费用上,《侵权责任法》所指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人赔司法解释》中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式仍按2个项目算,但判决正文的项目名称从2个变为1个,被扶养人生活费依然要赔。

对此,笔者从地方司法文件、最高法案例、最高法相关刊物等三方面进行了检索与数理。

二、地方司法文件梳理

从目前地方司法文件的梳理可知,已有5个地方高院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所指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人赔司法解释》中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计算仍按2个项目算,但项目名称从2个变为1个,被扶养人生活费依然要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第8条亦是印证“……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以下是现有5个高院的地方司法文件梳理。

(一)北京市高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10〕第400号)  

37、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费用,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没有被扶养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第25条和第29条的规定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二)山东省高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11〕297号)  

(四)关于受害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 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依据该规定,在裁判说理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分别计算,但在判决主文中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合并计算作为一个判项,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判项中不再出现。

(三)广东省高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节录)(粤高法〔2012〕240号

5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应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即《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数额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两部分。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四)浙江省高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3〕5号)

九、《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还有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吗?答:《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规定确未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项目,但同时该法也未明确在不计取被扶养人生活费情况下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进行计取,有关费用金额应合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作为赔偿金项目费用的组成部分。

(五)安徽省高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5年1月20日)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确定。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出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具体数额,再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相累加,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名义作出裁判,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判决主文中不再列明。

三、最高法案例梳理

      通过案件检索可以发现,最高法院方面,目前已就此问题,发布了1个公告案例以及1个参考性案例。

(一)最高法公报案例之丁启章诉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3年,扬州市中院对“丁启章诉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该案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父亲丁苟郎已达70岁,母亲王秀芬为69岁,均无收人来源,根据被扶养人生有四个子女的情况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为8077.65元(其中丁苟郎3846.5元,王秀芬423U5元),据此法院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118709.85元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且二审对原判予以维持。

(二)最高法公布10起人民法院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参考性案例之祁占平等上诉陈有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6年,北京市三中院发布祁占平等上诉陈有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判决,该案二审法院认为“韩凤恋、祁××、祁×1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为438807.64元。因本案中的死亡赔偿金(不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为878200元(北京市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910元×20年=878200元)。故祁广群的死亡赔偿金为:878200元+438807.64元=1317007.64元。”

四、最高法相关刊物梳理

       除发布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指导案件、公报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还主办了刊物并出版书籍。其中,《人民司法》系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民事审判与参考》更是最高人民法院各民事审判庭法官执笔出版,非常具有参考价值。故而,笔者亦将这些著述梳理陈述于此。

(一)《人民司法·应用》2012年第1期

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对此规定中的“计入”这两个字的理解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系并列关系,权利人可同时主张,最终的赔偿数额应为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第二种意见认为,《侵权责任法》第16条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上述通知第4条也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故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涵盖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内。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直接造成死亡的,赔偿范围为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两项。死者生前有被扶养人的,其中的死亡赔偿金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所称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第29条所称的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是指,先分别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和第29条规定的标准计算出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再将两项相加,作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在判决书中不再将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单独列出。

因此,我们认为来信中第一种意见的结论是正确的。

(二)《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4辑)》

问:《侵权责任法》第16条关于人身损害的范围中没有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不同。是否以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就不赔偿了?

答:《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支付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从立法解释上来说,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改变了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原来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并不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现在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被《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吸收了。为此,新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作出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这就使有被扶养人的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与立法精神一致了,同时也与我们以前的做法完全一致。通俗地讲,《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五、律师建议

从上述地方司法文件、最高法案例、最高法相关刊物的梳理来看,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应理解为:《侵权责任法》所指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人赔司法解释》中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式仍按2个项目算,但判决正文的项目名称从2个变为1个,被扶养人生活费依然要赔。

故而,受到人身损害的个人,如有被扶养人的,当然可以按照《人赔司法解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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