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可否适用电话笔录?
案件中可否适用电话笔录?
纪检监察工作是做人的工作,根本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达到纪法约束有硬度、批评教育有力度、组织关怀有温度的目的,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需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审查调查的始终。
采取电话记录和录音收集的证据,不能面对面做好被审查调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时与依法调取的证人证言存在较大差异,受通讯信号、证人身份真伪、作证自愿性等因素影响,所取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难以满足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因纪法罪三类案件采用差异性证据标准,因此在违纪违法但不涉及犯罪的案件中, 遇有疫情等极特殊原因只能通过远程视频连线与证人进行核实谈话的,在形成远程视频谈话全过程的视听资料、证人同时提供自书材料,并由办案人员作出书面说明,且有其他证据共同证明的情况下,可考虑将上述材料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使用,但总体上需要慎重把握。
咨询内容:被害人在异地,想补充被害人陈述这块证据,可否使用电话方式做笔录,并进行录音?有无规范文本?
咨询人: 西西藏院 林芝市院 林芝县院 刘妍均
高检院专家组解答:
承办人与被害人异地通话的电话记录不能作为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的询问笔录使用。
主要理由: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被害人应当对询问笔录予以核对确认。
使用电话方式做笔录,即便进行录音,也会面临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被害人身份无法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承办人不能自证案件事实,故电话录音与文字记录缺乏同一认定;电话录音无声纹鉴定等证据予以印证,难以证明语音通话双方的身份。(来源检答网、潍坊检察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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