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丧失继承权

本期解读律师

吴雪峥,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执业于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婚姻继承,劳动交通,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

民法典第六编第一章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该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在本条规定中将继承权的丧失情形共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继承人出于争夺遗产为目的而进行的杀害行为,主观恶意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属于永久丧失继承权。第二类则是继承人通过不正当的行为违背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影响遗嘱的真实性以便获得更多的遗产利益。但与此同时民法典针对此类情形也设置了宽宥制度,也就是给某些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一制度从社会层面来看,因早年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越来越多的独生子女将要面对继承问题,如果因触犯本条所列举丧失继承的情形,则容易导致遗产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甚至无人继承,便有违继承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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