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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选编的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审理各类案件的典型裁判范例,2020年发布12期(总第279期-290期),共39例。其中,民商事类案件24例,包括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具体案由;行政类9例;知识产权类3例;刑事类3例。本文对此39例公报案例(含裁判文书选登)以民商事类、刑事类、知识产权类及行政类进行归类,并从案例名称、裁判摘要、相关法条及来源进行整理,并附全年案例目录,以供参阅。
(一)人格权纠纷
在涉外人格权侵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援引相同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该民事关系的准据法作出了一致的选择。
当姓名权和肖像权具有商业化使用权能时,当事人仅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进行主张,该人格权的精神利益和财产价值可一并予以保护,包括属于合理开支的律师费在内均应纳入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范围。
在酌定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应结合权利类型、侵权方式,从侵权程度、被侵权人和侵权人的身份地位、经济情况、获利情况、过错类型、其他情形等方面予以综合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2期
手机用户使用安全软件对呼入号码进行评价性标注,即使评价带有负面性特征,也属于公众正当社会评价的范畴。安全软件平台根据公众用户的标注,将被标注号码的负面性评价在手机用户接听界面中予以自动展示的,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除号码权利人能够证明平台故意捏造虚假评价外,即使展示内容对号码权利人声誉产生一定影响,平台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或帮助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0期
民事主体行使各自的民主权利,均应在法律赋予的限度之内,不得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主体各自行使民事权利导致冲突的案件,应当依据事实,判断各方当事人行使其民事权利的合法性与适度性,据此平衡上述权利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1期
(二)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6期
(三)物权纠纷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功能,是为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提供救济。实践中,既要依法维护案外人的正当权利,也要防止滥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导致损害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提起撤销之诉的案外人不能充分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实存在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9期
(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已成立、生效并全面实际履行,应从签约到履约两方面来判断,出借人应举示借款合同、银行交易记录、对账记录等证据证明,且相关证据应能相互印证。
当事人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方式为民间借贷债权进行担保,此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为让与担保。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签订股权让与担保协议并依约完成股权登记变更后,因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当事人又约定对目标公司的股权及资产进行评估、抵销相应数额债权、确认此前的股权变更有效,并实际转移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应认定此时当事人就真实转让股权达成合意并已实际履行。以此为起算点一年以后借款人才进入重整程序,借款人主张依破产法相关规定撤销该以股抵债行为的,不应支持。
对于股权让与担保是否具有物权效力,应以是否已按照物权公示原则进行公示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在股权质押中,质权人可就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优先受偿。在已将作为担保财产的股权变更登记到担保权人名下的股权让与担保中,担保权人形式上已经是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股权的持有者,其就作为担保的股权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更应受到保护,原则上享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当借款人进入重整程序时,确认股权让与担保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不构成《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指的个别清偿行为。
以股权设定让与担保并办理变更登记后,让与担保权人又同意以该股权为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设定质押并办理质押登记的,第三人对该股权应优于让与担保权人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期
经营者单方设定的最低充值金额条款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无故占用了消费者的资金,还会额外增加消费者申请退款时的负担,因此,该最低充值金额条款属于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期
买卖的货物交付后,买受人已经使用标的物且未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当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欠付贷款、退还质保金时,买受人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的,不予支持。
交付技术材料是卖方负有的从给付义务,卖方违反该义务,买方可以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卖方违反从给付义务但并未影响买方对所买货物正常使用,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买方不能基于卖方违反从给付义务而拒绝履行给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1期
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并予以释明,是引导当事人正确诉讼的基础。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重新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以房抵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3期
让与担保的设立应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但就让与担保的实现问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则需要满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权利的情形等条件。双方当事人在设立让与担保的合同中约定,如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覆盖相关债务,即使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债权人亦有权主张行使让与担保权利。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为防止出现债权人取得标的物价值与债权额之间差额等类似于流质、流押之情形,让与担保权利的实现应对当事人课以清算义务。双方当事人就让与担保标的物价值达成的合意,可认定为确定标的物价值的有效方式。在让与担保标的物价值已经确定,但双方均预见债权数额有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当事人仍应在最终据实结算的债务数额基础上履行相应的清算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2期
买卖尚处于租赁期间的房屋,出卖人应当告知买受人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但承租人的履约能力属于商业风险范畴,不属于出卖人先合同义务,买受人应自行审查与承担。租赁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租金自产权变更之日归买受人所有。买受人在产权变更后,因租金难以收取,以出卖人有缔约过失、交付房屋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租金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2期
在供水合同关系中,供水方自来水公司承担的安装、更换、维修水表以及供水等义务是一种公共服务。用水方系被动接受水表和计量结果。水表更换前后,在用水方生产量基本不变且无管道跑水故障的情况下,水表显示用于生产的用水量却大幅增加,有悖常理。由此引发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证明原则和日常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作出综合判断并公平合理地确定计算方法和损失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3期
委托贷款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围,由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并履行相应职责,另一方面又因其资金来源等特性与民间借贷存在相通之处,在不同方面体现出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的特点。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分析委托贷款更近似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的特点,进而确定可参照的规则。鉴于委托贷款系根据委托人的意志确定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合同主要条款,且委托人享有贷款利息收益等合同主要权利,同时考虑到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在资金来源相同的基础上亦可推定其资金成本大致等同,人民法院确定委托贷款合同的利率上限时应当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
《贷款通则》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4期
作为普通债权人的第三人一般不具有基于债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但如果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债务人相关财产处分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撤销权条件,则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与该生效裁判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具备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4期
在最高额保证合同关系中,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的数额和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即应当依照约定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受主债权数额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5期
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出台导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以致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该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及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均无过错,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仅判决返还已经支付的价款及相应孳息,对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一方当事人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契税损失,在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合同的解除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公平原则平均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6期
(五)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在合理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专业证件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上述事项,致使劳动者在再次就业时无法办理相关入职手续,或者无法出示相关证件,严重影响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态度和职业能力的判断,从而导致劳动者不能顺利就业,损害劳动者再就业权益的,应对劳动者的未就业损失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4期
因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需要考量搬迁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调整出勤时间、是否增加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评判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并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用人单位已经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了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搬迁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9期
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通过合作公司包装推荐,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并按合作协议获取直播收入。因合作公司没有对网络主播实施具有人身隶属性的劳动管理行为,网络主播从事的直播活动并非合作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基于合作协议获得的直播收入亦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具有经济从属性的劳动报酬。因此,二者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网络主播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0期
(六)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股东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不存在这种可能性,则不应当以股东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6期
(七)侵权责任纠纷
个人经营的淘宝网店绑定企业营业执照后变更为企业性质网店的,虽仍由个人经营,但因淘宝店披露的信息均为该企业信息,导致该淘宝店实际已属企业所有的权利外观。在企业不再允许该绑定,且绑定不能被取消的情况下,企业径自取得该淘宝店经营权的,并不构成对个人经营的侵权。鉴于个人对网店信用升级有一定贡献,企业将店铺经营权收回的同时,根据公平理念和利益衡平原则,应当对原经营者给予适当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2期
消费者主张因购买缺陷产品而导致财产损害,但未保留消费凭证的,人民法院应结合交易产品及金额、交易习惯、当事人的陈述、相关的物证、书证等证据,综合认定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此基础上,依据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合理划分消费者和销售者的举证责任。如果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形下存在关联性,可认定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2期
(八)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保证人与债权银行之间约定设立保证金账户,按比例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用于履行某项保证责任,未经同意保证人不得使用保证金,债权银行有权从该账户直接扣收有关款项,并约定了保证期间等,应认定双方存在金钱质押的合意。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的特定化不等于固定化,只要资金的浮动均与保证金业务对应、有关,未作日常结算使用,即应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的金钱以特户形式特定化的要求。如债权银行实际控制和管理保证金账户,应认定已符合对出质金钱占有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6期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合同效力以及履行情况等,均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应审理的范畴。在执行异议之诉之外,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另行单独就执行标的提出有关合同效力、继续履行等诉讼的,存在串通诉讼的嫌疑,可能损害到执行申请人的利益,故该另案诉讼不应继续审理,执行异议之诉不因另案诉讼而终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1期
行为人明知楼下系人流密集的学校操场,仍故意从高空连续抛物,其行为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并实际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5期
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符合同类职务犯罪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其他单位”的特征,属于作为被害单位的“其他单位”范畴的,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业主委员会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账户内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具有属于自己的财产,业主委员会名下的银行账户内资金应视为“本单位资金”。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业主委员会资金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5期
一、未经国务院或证监会批准,游离于监管部门监督管理之外,在法定期货交易场所之外利用互联网招揽投资者,冠以“期权”的交易,属于非法期权交易。
二、交易不以真实的资产为标的,也不以行使、转移或放弃行使权利为内容,仅以未来某段时间外汇品种的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以“买涨”“买跌”形式确定盈亏,盈亏结果与价格实际涨跌幅度不挂钩,交易结果具有偶然性、投机性和射幸性,其实质是网络平台与投资者之间的对赌,属于赌博行为。
三、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投放广告、发展会员等服务,以及以营利为目的,采用发展会员的方式,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2期
基于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与专利侵权诉讼均属独立的诉讼。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上述两类案件的管辖,应遵循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和特点,坚持“两便”原则,并非均需移送管辖合并审理。至于上述两类案件由不同法院分别审理是否会出现冲突,因其上诉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这一可能出现的问题能够通过上诉机制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2期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由此主张其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即构成现有技术抗辩。鉴于现有技术证据均早于专利申请日,为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规范诉讼程序,避免对专利权人造成诉讼突袭并架空第一、二审诉讼程序,引导当事人在第一、二审程序中充分抗辩、解决纠纷,对于被诉侵权人在再审审查程序中首次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和证据,不应予以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5期
植物新品种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品种权被授予后,品种权人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张在植物新品种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有关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品种类型和价值、实施者的经营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修订)》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7期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认定工伤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期
海域使用权人在海域使用期限届满前有权申请续期,但政府与海域使用权人以行政协议方式约定到期后不再续期的,该约定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8期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制定、发布、公布、施行,具备作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据的行政法律效力。是否报送备案并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生效要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备而未报备的,该问题应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督促检查的法定途径予以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诉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果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存在一定区别,且构成检验、判定在一定地域生产、销售的普通柴油产品质量依据的,对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问题应当在行政处罚适当性审查中予以衡平考量。故从行政裁量上依法调整处罚结果,进一步提升行政处罚决定的适当性,以更好地体现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0期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方式作为手段,应当着眼于实现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满足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两大法律标准的立法目的,兼顾行政审查行为的效率与公平保护专利权人的贡献,而不宜对具体修改方式作出过于严格的限制,否则将使对修改方式的限制纯粹成为对专利权人权利要求撰写不当的惩罚。
当权利要求的修改系将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或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时,判断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是否扩大了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作为修改对象的原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1期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其缴存具有强制性和专属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对象、数额、方式、期限以及提取、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对住房公积金实行强制储蓄、专户存储制度,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方式和数额及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通过协商改变缴存方式或者减免缴存义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修订)》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1期
人民法院在确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当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履责期限,除特殊情形外,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参照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确定行政机关的履责期限;法律规范未对行政机关履责期限作出规定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具体案情,充分考虑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及时性和行政机关履责的可行性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合理确定行政机关的履责期限。如存在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的,即便行政机关超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期限作出行政决定,亦不能认定该行为构成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2期
行政机关适用兜底条款时,应与同条款中已经明确列举的情形相联系,参照同条款已经明确列举的情形所设置的标准,确定兜底条款能否适用。适用兜底条款的情形,应与同条款中已经明确列举的情形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价值,在性质、影响程度等方面具有一致性,且符合该条款的立法目的。“证据不足”情况下,无法排除未来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能性,与修改前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前三项列举的终止调查情形不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性质,不属于“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2期
工伤认定作为行政确认行为,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职权对职工是否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事实进行确认,该事实不因职工工作单位的变动而改变。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2期
若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处理,和对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载于同一行政复议决定中,彼此可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仅就行政复议决定中有关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提出起诉,人民法院应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就行政复议决定中有关行政行为的处理进行审理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2期
附: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含裁判文书选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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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期(总第279期)
1.黑龙江闽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案
2.刘智超诉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3.北京奥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2期(总第280期)
1.深圳市奕之帆贸易有限公司、侯庆宾与深圳兆邦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康诺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鲤鱼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立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联奇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3.唐学富、庞华与合肥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瑕疵担保责任纠纷案
4.朱兆龙诉东台市许河安全器材厂侵权责任纠纷案
5.周星驰诉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3期(总第281期)
1.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汤东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盐城市天孜食品有限公司诉盐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4期(总第282期)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梅州地中海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2.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耀南、远东(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高俪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3.蔡玉龙诉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5期(总第283期)
1.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崇升煤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2.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旭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江浩挪用资金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6期(总第284期)
1.周长春与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李世慰、彭振傑及第三人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2.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3.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4.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与杨凤鸣、大理建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7期(总第285期)
1.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南通市粮棉原种场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8期(总第286期)
1.江苏瑞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诉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等海域使用权行政许可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9期(总第287期)
1.海南南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海南成功投资有限公司与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霖、海南金灿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2.吴继威诉南京搏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0期(总第288期)
1.李林霞诉重庆漫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上海法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3.上海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1期(总第289期)
1.阿尔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SWEP国际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2.汤国伟与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3.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与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4.镇江市鸿兴磁选设备有限公司诉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顾章泽撤销行政处理案
5.林某某、陈某某诉蔡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2期(总第290期)
1.夏秀英诉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再审案
2.启东市发圣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诉启东市人民政府渡口行政许可及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3.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诉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
4.季频不服宜兴市公安局宜城派出所治安其他行政行为案
5.刁维奎诉云南中发石化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6.中核深圳凯利集团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