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成-思考周1】关于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反悔能否恢复原判决执行的请示的答...
发文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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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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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18 |
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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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18 |
时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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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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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执他字第24号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反悔能否恢复原判决执行的请示的答复
【2001】执他字第24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函[2001]187号《关于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反悔,能否恢复原判决执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①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②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在一方当事人反悔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前提条件是,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因为,执行中的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该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体现了民法中的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原则。一旦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即变更了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虽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双方当事人都有反悔的权利,但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不是必然的,而是要有“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不能恢复执行。本案中,因“对方”为被执行人,在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并不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不得恢复执行原判决。
此复
注:
①第二百一十一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条
②第266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7条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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