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30 每日一税】2021年第5周(2021.01.25-2020.01.29)周末问答
【20210130 每日一税】
2021年第5周(2021.01.25-2020.01.29)周末问答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482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应广大读者朋友的要求,每周末与各位老师一起讨论本周每日一税思考题。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2021年1月25日:王老五将其名下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投资到其原占股50%的M公司(M公司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后占股68%,问王老五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由于M公司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王老五将其房产投资到M公司,不缴土地增值税。若王老五将其房产投资到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二、2021年1月26日:2020年,A公司无偿借款1000万元给B公司使用,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如果A公司和B公司是同一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A公司无偿提供资金给B公司使用,免缴增值税。否则,应按规定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提醒:
1.集团的判断标准
(1)已办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的,以是否取得核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准;
(2)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以向社会公示的企业集团及其集团成员单位为准。
2.免征增值税的期限
集团内单位无偿借贷资金免征增值税的期限,包括 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也包括2016年5月1日到2019年1月31日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
2021年1月1日以后,若该政策不再延续免征,则应申报缴纳增值税。
3.免征期间内发生的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且免征期间内的应计利息免征增值税,免征时点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在免征期间为准。
三、2021年1月27日:西安M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企业管理、经济、会计信息咨询服务,2020年其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其收入总额的80%以上,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战略税收优惠政策?
答:2020年,企业管理、经济、会计信息咨询服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西安M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经济、管理、信息、会计咨询与服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应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战略税收优惠政策。
法规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法规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
一、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中的西部地区产业。
以上目录如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法规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
第一类 鼓励类
三十二、商务服务业
1.经济、管理、信息、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节能、环保等咨询与服务
四、2021年1月28日: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判断标准是虚开单张发票金额还是累计金额?
答: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判断标准是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万以上,就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法规依据:《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执行规定,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五、2021年1月29日:2021年,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小型微利企业,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从事的是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财税〔2019〕13号的有效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因此,2021年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继续按财税〔2019〕13号规定执行。
祝@所有人 周末快乐!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