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酒女不愿意被包夜,而被迫发生多次性关系,男子构成强奸罪吗?

如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娱乐方式也在不断地变化,细看身边,小酒馆越来越多了,ktv越来越多多的。是的,如今社会的娱乐场所确实是在不断地更新换代,人们在不断地追求新事物。

一谈到娱乐场所,酒吧或ktv是很多人都必去的,甚至有很多人都喜欢整天待在酒吧或ktv不出来。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情侣是在酒吧或ktv才认识的。

今天下午,有一位网友在网上写了一条这样的留言咨询:某陪酒女不愿被包夜,报了警说自己被强奸了,对此,你怎么看呢?男子到底构不构成强奸罪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2020年10月2日晚,国庆第二天孙某去市区一家KTV唱歌,23岁姑娘刘某在KTV上班陪客人喝酒。孙先生就点刘女士公主陪唱,就这样二人搂搂抱抱欢唱了几个小时,意犹未尽,互留了微信,并以2200元的价格要求刘某陪孙某一夜。3日凌晨1点,孙某和刘某一起去了酒店,发生了性关系,孙某给了刘某2200元。拿了钱后,刘某打算离开酒店,孙某认为自己花了2200元,刘某应该陪自己一夜,不肯放其离开,在刘 某的强烈反抗下,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刘某一怒之下,威胁孙某,若不放自己离开,便要报警说蒋某强奸,孙某坚持不肯放。此时,刘某非常的生气了,她越来越愤怒了,直接威胁李某说要报警。但是,李某毫不害怕,于是,凌晨三点刘某便真的报了警。

刘某已经涉嫌卖淫,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法的评价,根据治安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刘某应当受到拘留及罚款的处罚。

张某通过唱歌对刘某产生了依赖,并且约定,以2200元的价格包刘某一夜,两人在入住酒店后发生的第一次性行为,一个愿意买,一个愿意卖,刘某为张某提供了服务,张某支付了约定的价款,此时张某的行为构成嫖娼,那么依据我国治安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他也应当受到拘留及罚款的处罚。

看完案例,你有什么想法呢?在上述案例中,李某不让刘某离开,强制和刘某发生了二次性关系。这侵犯了刘某性的自己决定权,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也就是说,刘某是非自愿的,所以说,刘某涉嫌了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讲到这里,有人说,李某给了刘某钱,刘某就应该如此。

其实,李某与刘某达成的性交易协议无效,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非法交易,其协议应是无效的,嫖资应依法予以没收。双方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卖淫嫖娼行为。那么,到底什么才是卖淫嫖娼呢?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卖淫嫖娼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有伤风化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孙某与刘某第二次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同时,要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要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要调查的其他证据。现在,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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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段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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