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报了5%-10%会怎样?终究是一个人扛下了所有!

直接上案例:
被告单位:深圳市香荔子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人:张丽阳,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深圳市香荔子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
那么,犯了什么事呢?
我们来看具体情况
深圳市香荔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荔子公司)代理深圳市鼎钉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钉钉公司)进口业务
鼎钉钉公司有货物需要进口时
通知香荔子,同时提供香港关联方出具的境外采购发票、装箱单
并将货物运至张丽阳指定的香港物流公司
香荔子安排进口报关并垫付税金
那么看到这里好像一切都很正常啊
只是个货代啊,代理进口并垫付税金而已
怎么就低报价格了呢?
重点来了,我们看证人证言:
1、谢广坤子证明:
我司委托香荔子公司帮忙代理进口报关。我们需要安排货物报关进口时,会让我们的香港公司叮叮国际将报关货物送到香荔子公司指定的仓库。同时我们将需要报关货物的装箱单及原厂发票电子版提供给香荔子公司,让他们按照原厂发票的货物价格帮忙报关进口。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委托香荔子公司报关进口73票。
报关货物一般是集成电路等电子元器件。货物报关进来后,我们按香荔子公司给我们开的增值税票来支付相关货款、税款及代理费用。我们公司直接按照香荔子公司开的增值税票将款项打到香荔子公司指定账户。
那么是不是看到漏洞来了?
这个税金是他们垫付的
但是,请款不是用税单复印件向客户请款
而是直接采信香荔子的增值税发票来付款
当然,也不能说是漏洞,因为此刻的贸易形态已经发生了变化
已经是我们经常说的所谓的包税进口了吧?
好,再看个证人证言,看看帮香荔子报关的报关行怎么说:
2、陈关西证明:
香荔子公司委托我司帮忙代理进口报关。委托书、货物资料信息由我司客服人员与香荔子公司对接,通过QQ平台传递接收进口委托确认书或发票、装箱单等申报资料,货物送达我司香港仓库后安排验核,再根据香荔子公司提供的货物信息,包括价格等制作单证资料向海关申报,缴税放行后安排进口并送达指定地址签收。进口货物的价格是根据香荔子公司发给我公司的货物进口委托书上的货物价格确定的。我司根据他们提供的价格制作报关单证。货物报关进来后,我们给香荔子公司开增值税票,香荔子公司按照我公司开的发票,给我们支付相关货款、税款及代理费用。
报关行说他们只是负责报关的
所有流程都是正常走的
低报价格,他们是不知道的
3、吴大锤证明:
2015年4月份我司代理了香荔子公司7票进口业务。首先,香荔子公司会提供一份进口货物的发票,我司按照该发票的货物品名、规格、型号、单价制作委托进口货物确认单,交由春一栗公司核实确认,然后通知香荔子公司将进口货物运至香港屯门我司的仓库。我司制作报关单,向海关进行申报进口业务。我司向海关申报的价格都是香荔子公司提供的,我们在他们提供的价格基础上提高千分之三向海关申报。这千分之三包括了我公司香港仓库的理货费、由香港运输货物到深圳的运费和运输保险费。我公司严格按照客户提供的价格向海关申报。香荔子公司货物向海关申报进口时低报了价格的情况,我司不清楚。
这个报关行更是厉害
人家说了我们不但没有低报,我们还高报了!那么,问题来了,每一票的费用都是千分之三么?
报告海关,他们这个可能也有问题

好了,不乱扯了

那么,检察院呢?发现了什么呢?
检察院发现张丽阳把鼎钉钉公司提供的发票价格降低l0%左右,提供给深圳市柯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达州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阿郎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等供应链公司。供应链公司根据张丽阳提供的价格报关进口,并根据张丽阳的安排直接将货物送至鼎钉钉公司国内收货地点。
嗯,一堆报关行呢
居然找了这么多家,看来货量很大啊!
然而,经统计,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香荔子公司低报价格进口73票货物。经深圳海关计核,偷逃税款人民币44万余元。
总共才73票,分了好几家报关行
平均每家一个月才2、3票单子吧
惯例,为了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书证:到案经过、公司登记资料、被告人户籍资料、代理进口协议、报关单、委托进口货物确认单、装箱单、报关发票、真实发票等;
2.证人证言:谢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丽阳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香荔子电子有限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被告人张丽阳应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那么,被告自己怎么说?
被告人张丽阳供述称:
深圳市香荔子电子有限公司,我是法人代表。公司实际上是我一个人运营,我弟是挂名股东。
也挺不容易的
老板操作都是自己
在2015年4月份到2016年10月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代理深圳市鼎钉钉电子有限公司进口集成电路业务。由于我司没有报关资格,所以又委托供应链公司代理报关、运输、对外付汇。
具体业务流程是:鼎钉钉向我司提供真实的境外采购发票、装箱单等报关资料,我根据这些资料按照报关行给我的格式制作货物进口委托书,并重新制作发票箱单提供给供应链公司,由供应链公司代理进口,制作时我会调整价格。
供应链公司按我提供给他们的货物品名、价格制作报关单、随附我司提供给他们的装箱单、发票向海关申报,造成了低报价格。
低报的都是鼎钉钉公司委托代理进口的货物,我在真实价格基础上调低了5%左右。鼎钉钉公司以及供应链公司不知道我调低货物价格委托申报,这个事情是我一个人做的。
我低报价格进口代理费只赚了三、五万元,低报部分赚了十多万。
到这里,不得不感慨一下
真是一个人扛下了所有啊
只是对她自己不太负责任

好了,到这里基本已经水落石出
就是这位老板,给客户代理进口的时候为了多赚点钱
把客户的单价报低了,但是,不是以客户的抬头
是以自己的抬头报的,所以都自己扛下了
当然,在向庭审中,被告单位深圳市香荔子电子有限公司直接认罪,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张丽阳也直接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还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是偶犯、初犯,未婚生育女儿,目前六岁,被告人为该幼女的唯一抚养人,恳请从轻处罚。

好吧,看到这我,我有点语塞了
直接看判决吧:
一、被告单位深圳市香荔子电子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丽阳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那么,各位胖友!
误差看到了么?

一个说百分之五
一个说百分之十
不过这个不重要不是么?
最终还是:看金额看情节!
所以,如果只是低报了百分之一呢?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