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物药理毒理研究指导原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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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物一般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指导化学药新药及已上市药品(如发生临床不良事件、或拟用于新的人群等)的一般药理学研究。
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试验方法:
应根据药物的特点和临床使用的目的,合理地进行试验设计。选用国内外公认的方法,包括科学而有效的新技术和新方法。某些安全药理学研究可根据药效反应的模型、药代动力学的特征、试验动物的种类等来选择试验方法。试验可采用体内和/或体外的方法。
2. 研究的阶段性:
一般药理学研究贯穿在新药研究的全过程中,可分阶段进行。在药物进入临床试验前,应完成对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和呼吸系统影响的核心组合试验的研究。追加和/或补充的安全药理学研究可在申报生产前完成。
3. 执行GLP的要求:
药物的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一般药理学研究属于安全性评价的范畴,原则上须执行GLP,对一些难于满足GLP要求的特殊情况,也要保证适当的实验管理和数据保存。核心组合实验应执行GLP。追加和/或补充的安全药理学研究应尽可能的最大限度遵守GLP。
4. 可免做一般药理学研究的药物:
(1)体内血药浓度低或其他组织器官分布很少的局部用药(如皮肤、眼科用药等)。
(2)只用于治疗晚期癌症病人的细胞毒性药物,在首次用于临床前可不做一般药理学研究,但不包括具有新的作用机制的此类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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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详细的试验记录,选用合适的统计方法,对数据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应结合药效、毒理、药代以及其他研究资料进行综合评价,为临床研究数据提出建议。
1. 一般药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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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全药理学:
研究药物在治疗范围内或治疗范围以上的剂量时,潜在的不期望出现对生理功能的不良影响,即观察药物对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和呼吸系统的影响,根据需要可能进行追加和/或补充的安全药理学研究。
3. 追加的安全药理学研究:
根据药物的药理作用和化学类型,估计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如果对已有的动物和临床试验结果产生怀疑,可能影响人的安全性时,应进行追加的安全药理学研究,即对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和呼吸系统进行深入的研究。
4. 补充的安全药理学研究:
是评价受试药物对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和呼吸系统以外的器官功能的影响,包括对泌尿系统、自主神经系统、胃肠道系统和其他器官组织的研究。
备注:本文内容参考《最新药品注册工作指南》(编者:张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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