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监督民事案件来源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8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民事案件是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

一、人民检察院通过对法院立案、审理、执行、再审等诉讼活动监督中可能发现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

这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司法工作监督中发现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37条情形民事案件是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重要来源。

二、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符合《规则》第37条规定民事案件线索,应当属于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3、当事人申请监督的符合《规则》第37条规定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可能不符合《规则》第19条规定,但是符合《规则》第37条规定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4、当事人逾期申请监督的符合《规则》第37条规定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民事案件不符合《规则》第20条第二、第三款规定,超过了申请监督期间,但是符合《规则》第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5、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的符合《规则》第37条规定的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可能损害了案外人合法权益,案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据《规则》第18条第二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如果控告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6、相关部门移送案件线索。

相关部门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可能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形,审判、执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虚假诉讼案件,以及其它已生效民事判决或者裁定、执行活动可能存在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符合《规则》第37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7、群众举报。

群众举报诸如案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审判、执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虚假诉讼案件等,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线索,经审查符合《规则》第37条规定,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包括主动监督,也包括被动接受其他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以及受理审理和受理控告,甚至群众举报,无论哪个途径发现的应当依职权监督的民事案件,都属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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