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初级农产品 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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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初级农产品
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财、税处理
【案例概况】真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爱公司”)是一家水果罐头产品加工企业。2019年11月10日购进黄桃原料1000吨,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局申请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单价2.22万元/吨,银行转账支付。假如11月份生产领用800吨用于黄桃罐头的生产加工。问真爱公司购进的黄桃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增值税税务处理?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二、进项税额分析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按照《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种情况下的11%的扣除率,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从2019年4月1日以后改成了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种情况下的12%的扣除率,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从2019年4月1日开始改成了10%。
三、 会计处理:
1.购进原材料黄桃时:
借:原材料—黄桃 2026.02万元(2220-193.9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3.98万元(2220/(1+3%)×9%)
贷:银行存款 2220万元
【分录解析】2019年4月1日进一步简并增值税税率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应按9%的税率进行价税分离。
因此,本案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财税关〔2019〕39号文规定,真爱公司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1000×2.22/(1+3%)×9%=193.98(万元)。
2、生产领用,加计扣除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黄桃罐头 1603.58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24万元
贷:原材料—黄桃 1620.82万元
【分录解析】
黄桃罐头加计扣除前,正常应结转生产成本=2026.02×800/1000=1620.82(万元)。
根据前述政策规定,生产黄桃罐头确定可以加计扣除进项税额1%:
农产品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
=当期生产领用的农产品占全部购进农产品的比重×含税总金额/(1+3%)×1%
=800/1000×2220/(1+3%)×1%=17.24(万元)
黄桃罐头的实际生产领用黄桃原材料成本
=1620.82-17.24=1603.58(万元)。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图所示。
注意: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规定,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能分开核算的,才能享受加计扣除。一旦享受加计扣除的,就不能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
2、如果专用发票做了抵扣勾选确认,则要填写在35栏“其他”中,再填写附表二第22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专用发票不做勾选,则无须填写35栏,也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换句话说,真爱公司外购黄桃原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需要分开核算、分别填写附表二的不同栏次,才能享受加计扣除;否则,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并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35栏申报抵扣后不做转出处理,则只能按3%抵扣进项税额!
本文作者:金明鉴,财税老斯基,大连金硕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