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支付货款收取的利息如何税务处理
首先
销货方收取资金占用费不属于提供贷款服务。所谓的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作为销货方并未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其次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财政部令第65号 于2011年10月28日修改)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销货方收取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属于售货价款中涉及到的各项名目的费用,应作为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其三
在发票的开具上,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价外费用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法不禁止即允许”的规定,价外费用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增值税链条看,税务局也应该允许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禁止开具,则形成链条断裂,增加企业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现行的开票编码并没有价外费用对应的选项,笔者认为价外费用应同主价款编码保持一致,示例:“*货物或服务的商品编码*价外费用”。在“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不填,另外要选择与主价款同样的适用税目与税率。
最后
在增值税抵扣上,现行增值税法规定,贷款服务相应的进项不能抵扣,但作为购货方未按时支付货款而支付的资金占用并不属于贷款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