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的纳税调整
本文主要阐述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的纳税调整,政策截止2017年6月4日。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会计分录:
1.购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
投资收益(交易费) 10
贷:银行存款 110
2.期末计量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
3.出售
借:银行存款 13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
投资收益 10
借: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
贷:投资收益 20
购入时,交易费应作计税成本,不得计入损益,故应纳税调整10。此项投资计税成本为110。
期末计量时,计入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20应作纳税调整减少;出售时,会计上确认转让所得=30-20=10,税法上应确认130-110=20,故应纳税调增10(其中20调增,10调减)。其实质为:会计上在期末计量时已确认了20的收益,而税收上不作确认,应调减20;在转让时,税收上应确认,而会计上却确认在上年期末计量时,故应调增20。而交易费10作为计税成本在购入时作了纳税调增,出售时作纳税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