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监委将“两非”涉案人员交由下级监委办理,应当履行的办案程序

上级监委将“两非”涉案人员交由下级监委办理,应当履行的办案程序

上级监委将“两非”(非党员、非监察对象)涉案人员交由下级监委办理,应当履行指定管辖程序还是交办案件程序的问题?

答:“两非”涉案人员主要是指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人员。《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人员的立案程序作出规定,即一般应当由负责该案被调查人的调查工作的监察机关办理立案调查手续。根据该规定,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立案调查后,如需对涉嫌行贿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立案调查的,应该由负责被调查人调查工作的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两非”涉案人员的管辖权根据主案的管辖确定管辖权,因此,上级监察机关将自办案件的涉案人交由下监察机关调查的,应当履行指定管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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