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晓波:明代巡视监察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修晓波,历史学博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北京 100811〕
明代的巡视监察是整个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明代巡视监察的总体情况以及巡按御史的设置、选任、职能、作用等,已有较多论述,取得了一批可喜成果。但在一些具体问题的研究上,如巡视监察的实质、十三道监察御史职能划定的分析、监察御史与巡按御史的区别及联系等,尚未引起足够关注,或一直沿用成说,或有人论及但仍有拓展、讨论的余地。这几个问题既有关联、又相对独立,考察的视角不同,研究的方法也不尽一致。本文试就此进行探讨,希望得到专家的指正。
一、巡视监察的实质是异体制衡
明代监察体制的突出特点是巡视监察。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废除中书省,同时将御史台一并撤去。两年后,设置都察院,总揽监察事宜。在此前后,朱元璋曾派遣监察御史巡视地方。如洪武十年就频繁地派遣御史出巡:“遣监察御史吉昌等十三人分巡山东、广西等处”;“遣监察御史王渊等六人分巡各布政使司”; “诏遣监察御史巡按州县”。这时委派人员的组成尚无一定之规。有差遣监察御史与按察司官员共同出巡的,如洪武六年二月,“命御史台令监察御史及各道按察司察举天下有司官有无过犯,奏报黜陟”;也有差遣行政官员出巡的,如洪武四年七月,“命曹国公李文忠按行四川城池,抚绥军民”。由于多系临时派遣,做法不够规范,因此监察效果也不尽如人意。朱元璋晚年曾感慨:“朕临御三十年矣,求贤之心,夙夜孜孜,而鲜有能副朕望。任风宪者无激扬之风,为民牧者无抚宇之实。” 但洪武朝毕竟奠定了明代巡视监察制度的基础。
明代巡视监察制度的正式确立是在朱棣登基之后。永乐元年(1403), “遣御史分巡天下,为定制”,把临时派遣御史巡按地方的做法固定下来,同时还遣人专差出巡。如“永乐三年,差御史二员监试”;“永乐十三年,差御史三员巡督陕西洮州、河州、西宁茶马司三处,收贮官茶,易换番马”;“永乐十四年,初令御史巡盐”等。这些措施成为明代御史巡视监察的重要内容。明代巡视监察制度在弘治年间逐渐趋于完善。官修史书《大明会典》记载了许多弘治年间颁布的有关巡按的诏令和规定,即是明证。
明代巡视监察制度的渊源,可远溯于西汉刺史察郡之制。这一制度盖因其“传车周流,匪有定镇”,被顾炎武称为“百代不易之良法”。但汉代刺史任职时间较长, “居部九岁,举为守相”,而明代御史巡按“一年已满,差官更代”。所以顾炎武云:“又其善者,在于一年一代。夫守令之官,不可以不久也。监临之任,不可以久也。久则情亲而弊生,望轻而法玩。”顾氏看到的是,刺史流动性强,不固定一处,不易因日久情亲而玩忽职守,便于公正履职。这一观点为现代很多学者接受并沿用。但顾氏观察的只是表面现象,未能触及内核。笔者以为,汉代刺史行部及明代御史的巡视监察,实质是通过流动的方式,割断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利害关系,即为异体(此指利益共同体)监督,或者说遵循了异体制衡的监督原理。用异体制衡的概念更能准确地表达巡视监察的本质,也是百代良法的真谛所在。
异体制衡作为一种监督理论,在中国可追溯到战国时期。传世的《商君书》“禁使”篇中,记载了商鞅的一段名言:“吏虽众,事同体一也。夫事同体一者,相监不可。且夫利异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为保也。”说的是实施监督的前提是“利异而害不同”,即保证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不在同一个利益共同体中。接着他又说: “上与吏也,事合而利异者也。今夫驺、虞,以相监,不可。事合而利同者也。若使马焉能言,则驺、虞无所逃其恶矣,利异也。利合而恶同者,父不能以问子,君不能以问臣。吏之与吏,利合而恶同也。夫事合而利异者,先王之所以为端也。”这里,他反复强调的“利异”,即不同的利益共同体(异体),认为使官吏彼此间利害关系不同,是防止他们作恶的有效手段。商鞅所举马儿与马夫等(驺、虞)的例子形象而深刻。按照他的说法,有效监督只能是不同利害关系体的彼此制衡。商鞅监督理论的首位实践者是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武帝“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刺史行部的方式是流动的,不易与被巡视地区的官吏形成利益的一致性,双方是一种异体的制约关系。
系统而完善的异体制衡监督理论是西方人提出来的,代表人物当推法国的孟德斯鸠。他将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就三者关系而言,孟德斯鸠优先关注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相互制约。他认为,立法权与行政权在国家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必须分立,并且彼此制约。立法机关不拥有自己召开会议的权力,同样也不具有闭会的权力。“假如立法机构有权自行决定休会,它就很可能永不休会。在它企图侵犯行政权时,这就非常危险”。“所以,应该由行政机构根据它所了解的情况,规定立法机构的召集时间和会期”。同时行政机关还拥有制止立法机关越权行为的权力。“行政机构倘若不拥有制止立法机构越轨图谋的权力,立法机构就会变成一个专制机构。因为,它可能会把能够想到的一切权力统统抓到手,把其所有机构全都废除”。另一方面,立法机关拥有审查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情况的权力,但无权审讯行政者本身。他说:“不论怎样审查,立法机构都不应有权针对人身进行审讯,因而也就不应有权针对执行人的行为进行审讯。执行人的人身是神圣的,为了防止立法机构施行暴政,这对国家来说是必需的”。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也必须分开,而且彼此相互制约。“司法权如果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自由也就不复存在。司法权如果与立法权合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就将由专断的权力处置,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司法权如果与行政权合并,法官就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这是他脍炙人口的学说,后来在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并成为西方国家政体中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理论基础。从监督层面看,三权分立也是异体制衡的一种表现方式。
孟德斯鸠生活的时代比商鞅晚了约两千年,比较两者的制衡原理不难发现,中西方监督理论中异体概念的内涵是不同的。按照商鞅所举马儿与马夫的例子,他所说的异体即不同的利益共同体,指的是管理层面的具体事务,是个小概念。在孟德斯鸠的学说中,异体是国家权力层面分权的一种形式,是个大概念。而且中西两种监督体系设计的路径是不同的。商鞅所云是中国古代帝王的统治术,是上对下的纵向监督。孟德斯鸠的观念基于“政治自由”,三种权力在同一个平面铺开,是一种平行的横向监督。尽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异,但两者有一个共同点,即都证明了异体制衡是实施有效监督的最好方式。马儿与马夫之间互为异体,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之间也彼此互为异体。这个有效监督的实质,是可以跨越国界并且不受时间限制的。当然,明朝统治者未必有这样的理性思考,他们只是在总结前代经验以及自身实践的基础上,在制度设计时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循了这一原则。
二、十三道监察御史的履职范围
打破了属地管理模式
与巡视监察制度相联系,明代地方监察体制发生了变化。为说明这个问题,需要与元代地方监察体制作一个简单的比照。
明代的地方监察在某些形式上继承了元代制度,但实际内容却有很大不同。元代的监察机构,有中央御史台和地方行御史台、各道提刑按察司(后改为肃政廉访司)三级。行御史台是中央御史台的派驻机构,提刑按察司为地方监察机构。有元一代,先后设立了四个行御史台,最后只剩下江南行台和陕西行台。其中,江南行台“监江浙、江西、湖广三省,统江东、江西、浙东、浙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福建、海南十道”。陕西行台“统汉中、陇北、四川、云南四道”, “提调着四省的勾当”。元代的道是地方监察区划,以行政区划为基础,道上置有监察机构提刑按察司。至元六年(1269)正月,“立四道按察司”。最多时有25处。到成宗时调整为22处,也即二十二道。至元二十三年对各道按察司官员作出规定,“今后各道除使二员守司,余拟每年八月为始,分行各道,按视勾当,至次年四月还司”。至元二十八年改名肃政廉访司后,又规定“肃政廉访司官到任之后,须要不出十日,前去分定路分监治,各具已到月日申台,违者究问”。元代提刑按察司官员都有各自的监治区域,而这个区域与行政区划基本上是对应的。
除提刑按察司外,御史台、行台的监察御史也要到地方巡按。至元六年御史台的一份文件说:“今拟监察驰驿前往中都路管辖州郡巡按,照刷勾当。”这里披露了两则信息:一是监察御史有自己的管辖区域,二是一个地区可能被巡视两次。至顺二年(1331),苏天爵“擢江南行台监察御史。明年,虑囚于湖北”。“囚有言冤状者,天爵曰:'宪司(肃政廉访司)岁两至,不言何也?’皆曰:'前此虑囚者,应故事耳。今闻御史至,当受刑,故不得不言。’天爵为之太息。”湖北即是经历了廉访司官员和监察御史两次巡视。
明代对地方的巡按,由地方的提刑按察使司和中央派遣十三道监察御史共同执行。明代的道也是地方监察区划,但与元代不同,并不以行政区划为基础。明十三道的名称前都冠以各省的省名,然而各道监察御史行使职权并不限于该省,还包括京师衙门和其他地方的卫所,即如《明史·职官志二》所云,“十三道各协管两京、直隶衙门”等。这里的“协管”即代管。明代有两京师和两直隶。明朝初年,明太祖将南京及其所领应天及凤阳、庐州、淮安、扬州、苏州、松江、常州、安庆、徽州、宁国、池州、太平等十四府和广德、和州、滁州、徐州等四州直隶中书省。“靖难之役”后,朱棣于永乐元年建北京,改北平府为顺天府,以其所领顺天及永平、保定、河间、真定、顺德、广平、大名等八府和延庆、保安二州直隶北京。永乐十八年改北京为京师,顺天等八府二州为北直隶。同时改原京师为南京,应天等府州又称南直隶。据《明史·职官志二》,十三道各协管两京、直隶衙门的情况可列成下表:
明代地方监察体制看似混乱。十三道监察御史巡按地方,但他们的履职范围并不是像元代的提刑按察司(肃政廉访司)官员和监察御史那样,只按照自己管辖区域巡视监察,而管辖区域基本以行政区划为基础。明代十三道监察御史协管(代管)的对象与各道名称前所冠的省名并不搭界。从监察体系看,两京衙门和两直隶所属府州等被完全拆散。有时以某省冠名的该道监察御史还要巡视其他省份。比如黄润玉“宣德中,用荐擢交阯道御史,出按湖广”,程宏“登成化丙戌进士,以才行选授河南道监察御史,尝巡按广东、江西、河南”,冯震“授贵州道监察御史,巡按湖广”。
表面混乱的体制是明朝统治者精心设计的结果。明以前对地方的监察主要有两种方式,由长驻一地的监察官员(专官),或临时派遣的监察官员(特遣者)执行之。关于两者的利弊,前人已有精辟的总结:“专官者,任之久而官于其地,其利也,久任则足以深究民情,博考吏治,不以偶尔风闻、瞥然乍见之得失而急施奖抑;其害也,与郡邑习处而相狎,不肖之吏,可徐图欣合以避纠劾。特遣者,出使有时,复命有程,间行亟返,不与吏亲,事止参纠,他无适掌,使毕仍复其官。其利也,复职有专司,威有独伸,无狎习比昵之交,无调停迁就之弊;其害也,风土未谙,利病不亲,据乍然之闻见,定臧否于一朝,贤者任气,而不肖者行私。”元朝统治者在省一级区划设提刑按察司(肃政廉访司),作为长驻地方的监察机构,同时又定期派遣监察御史前往巡按,把两种监察方式组合起来,做的是简单的加法。长驻一地的监察官员(专官)容易与监察对象形成这样或那样的利害关系,站在同一个立场,使监督失去实效,或者说弊大于利。明朝统治者的做法,不是简单地把按察司(肃政廉访司)官员和监察御史两种监察方式加在一起,而是进行了改革。明代全国有十三个布政司(习惯上仍称省),统治者在设计十三道监察御史职责时,并非像传统做法那样按照行政区域规划。各道监察御史除在各省履职外,还“各协管两京、直隶衙门”(包括两京、直隶所属府州卫所)。京畿重地及其衙门是封建王朝的中枢所在,是监督中的难点。不设专司监督,却由各道“协管”,打破了中央与地方的界线,使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不易形成利害关系,体现了彼此制衡的原理。同样道理,十三道监察御史对各省的巡按也打破了属地管理的框框。与元代相比较,明代地方监察体制看似零乱,实则较好地体现了有效监督的准则。
三、监察御史与巡按御史的角色相互转换
(一)巡视监察的分类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沿用《明史·职官志二》的说法:十三道监察御史“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在外巡按,清军,提督学校,巡盐,茶马,巡漕,巡关,儹运,印马,屯田。师行则监军纪功,各以其事专监察。而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这是以两京为界分,将监察御史的职责分为“在内”和“在外”两大块,反映了当时凡事皆以京师为中心的观念。
笔者以为,将巡视监察分成“在内”、“在外”两块,不够准确。就监察御史职责而论,似可分作巡按地方(即综合巡视)和专差巡视(即专项巡视)。巡按即指巡按地方,包括前载“在外”一块的主要内容,是明代御史职责中最重要的部分。由朝廷派遣十三道监察御史到京师以外地方,定期进行巡视监察。巡按程序有明文规定: “凡至按临处所,先将罪囚审录卷宗吊刷外,稍有余暇,首先亲诣各处祭祀坛场,点其祭器墙宇有无空缺。其次恤孤老,审问衣粮有无支给。巡视仓库,查算钱粮有无亏欠。勉励学校,考课生员有无成效”。巡按地方也可称综合巡视,是因为内容涉及诸多方面,计有科差赋役、圩岸坝堰陂塘、荒闲田土、站驿、急递铺、桥梁道路、税粮课程、户口、学校、收买军需等项、额造段匹等物、升斗秤尺、词讼、皂隶弓兵、节义、申明与旌善亭、印信衙门、寄收赃罚、讲读律令、鳏寡孤独、仓库房屋、官吏脚色等,“所有合行事件,著令首领官吏抄案施行”。
巡按地方时的人员分配情况是:“北直隶二人,南直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一人,十三省各一人”。实际操作中,根据情况有的御史巡按两省,也有一省同时派遣两名御史巡按的。巡按地方的时间,洪武二十六年的诏令称:“凡分巡按治州郡,必须遍历,不拘期限。”但后来对御史出巡各地的日期有了明确规定。万历二年(1574)诏令:“题差本内明开各地方原定限期,责令依期交代”。万历三年“奏定期限,往回一体遵守”,具体规定为:“真定、宣大三十五日,应天、苏松七十日,淮扬六十五日,浙江、江西九十日,湖广九十日,福建九十七日,河南、河东五十八日,陕西七十五日,甘肃八十五日,山西、山东五十三日,四川一百四十五日,广东、广西一百二十八日,云南一百二十五日,贵州一百三十五日,辽东六十六日。”
专差巡视,包括前载“在内”的全部内容和“在外”的部分内容,指前往某一地区进行某一专项监察。《明会典》对此有详细记载。在京师地区的专差巡视有:巡视京营, “天顺八年差给事中、御史各一员,巡察各营上操军士”;巡视光禄寺, “宣德九年差监察御史一员,巡视光禄寺”;巡库,“宣德九年差御史一员会同给事中,巡视甲字等十库”;巡视皇城, “凡皇城四门官军,轮差掌道御史一员同给事中查点”;巡视五城, “正统十三年令五城巡视御史,凡事有奸弊,听其依法受理送审”;监试,“凡礼部会试,洪武十七年差监察御史二员监试”等。在京师以外地区的专差巡视有:提学,“正统元年令,吏部会同礼部、都察院选差监察御史才、行兼备者二员,请敕提调南北直隶学校”;印马, “景泰民间孳牧种马,南直隶御史一员,北直隶及山东、河南地方共一员,同该管寺丞印俵”;屯田, “嘉靖八年题准,在京并直隶各卫所屯种,照南直隶事例,差御史一员领敕清查”;清军, “宣德二年遣给事中、御史各十四员,往各处清理军役”;巡盐,“永乐十四年初令御史巡盐”;攒进, “隆庆元年题准,差监察御史一员,前往浙江并南直隶苏、松、常、镇四府,监兑粮米,催攒运船”;巡仓, “宣德九年差御史一员巡视在京仓,一员巡视通州仓”;巡茶马,“永乐十三年差御史三员巡督陕西洮州、河州、西宁茶马司三处,收贮官茶,易换番马”;巡关, “宣德七年令,居庸关直抵龙泉关一带、山海关直抵古北口一带,每年各差监察御史一员,请敕前去”。此外,还有恤军、捕盗、盘粮和监军纪功等杂差。这样的划分清晰明了,不易混淆。
(二)监察御史与巡按御史的关系
以往的看法是,监察御史外出巡按,称为巡按御史。笔者进一步认为,他们二者的身份在履职中互为转换。《明史·职官志二》称“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此处的“巡按”意为巡行按察。“巡按”一词有时也是巡按某处监察御史的简称。前书又载: “乃更铸监察御史印曰'某道监察御史印’,其巡按印曰'巡按某处监察御史印’”。明代已出现巡按御史之名。《明会典》即有“凡题差巡按御史,先尽中差回者”, “凡差巡按御史,若同时进道,以中差回道先后为序”等。巡按御史到地方巡视,也叫“御史分巡”,从监察御史中挑选。明代十三道监察御史的编制是110人,每次到京师以外地方的巡按御史为21人。这21人从110人中产生,并且定期轮转。
巡按的时限,若以一年计算,110名监察御史每五年就会轮到一次到京师以外地方巡视的机会。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这么简单。明廷将巡视监察事宜按任务轻重不同分为三等。“凡差三等。两京畿道、提学道,巡按顺天、真定、应天、苏松、淮扬、浙江、湖广、江西、福建、河南、陕西、山东、山西、四川、云南、广东、广西、贵州等处御史及巡视京营,俱大差。辽东、宣大、甘肃三处巡按御史及清军、印马、屯田、巡盐、巡仓、巡关、攒运、巡茶御史,俱中差。印马屯田并作一差,三年满后准一大差。巡视光禄寺旧系小差,今改中差。巡视皇城四门、马房、巡青、十库、卢沟桥、五城等处御史,俱小差。”这三等差事之间被不停地轮换,具体做法是:“凡题差巡按御史,先尽中差回者。如中差无人,方择巡按回道、资俸浅者定拟”;“凡中差已完大差未满、事故复除者,或原未中差即差大差,已满回道者,及原未中差即差大差,未满、事故复除者,并已考实授未差事故复除、果系同资中差差尽者,俱序在应候大差之列。若试职未考实授、事故复除者,与同考实授序论,仍差中差。俱以回道复除、命下之日为序”。同时,巡按御史一年一代,一些专差巡视的时间却是三年。比如印马,“嘉靖二年奏准三年一差,请敕同该管寺丞查点印烙”;清军,“天顺二年奏准,清军御史三年一次,赴京查考更替”。在这些复杂程序的运作中,监察御史和巡按御史的身份就实现了彼此转换。
明朝人的观念,所谓巡按即应像汉代刺史一样“传车周流”,在一定的区域内往返巡察,对象是一个“面”。而监察某一衙门或具体事项是一个“点”,没有“周流”的余地,故没有对专差巡视者冠以“巡按御史”的名称。今天看来,两者职责相同,都是巡视监察。区别只在于巡按地方(综合巡视)和专差巡视(专项巡视)之分。当监察御史到京师以外地方巡视时便被称为巡按御史(即巡按某处监察御史);巡按结束返回各道及监察某一衙门或具体事项时,又被称为监察御史。他们是一拨人马两个“头衔”,根据不同的监察任务随时转换自己的身份。监察御史都要巡按地方,巡按御史也都要参加专差巡视。
四、制度的根本缺陷决定了御史的局限性
在具体监督方法上,明朝统治者找到了异体制衡的百代良方,但御史作为最高统治者私人工具的根本弊端,限制了其作用的真正发挥。
对明代御史的历史作用应作具体分析。大体说来,他们巡按地方时,履职对象为前述《明史·职官志二》所称“在外”的部分,在政治清明的背景下,可以取得较好效果。史书中不乏这方面的记载。比如查处贪官。宣德中,鄞人黄润玉“出按湖广,斥两司以下不职者至百有二十人”;正统时,长洲人韩雍被授御史, “巡按江西,黜贪墨吏五十七人”。剪除恶霸。佀钟授监察御史,成化十三年巡按浙江, “搏击豪强,发摘奸宄,台纲振肃”;正德年间,王应鹏“出按山东。务持大体,铲邪剔蠧,不数月而风清齐鲁”。明断冤狱。正统五年(1440),晋江人朱鉴复按广东, “奉命录囚,多所平反”。奏报灾情。永乐十一年巡按御史赵升上报:福建“光泽、泰宁二县民五年、六年疫死四千四百八十余户,盐粮二千四百一十四石无征”,成祖得奏,即命户部蠲免之。地方出现天灾疫情时,当地官员怕承担责任,经常隐瞒不报。巡按御史负有“宣上德达下情”之责,而且行事超脱,可以及时向朝廷奏报。地方官吏横行不法,欺压百姓,侵蚀了封建王朝统治的社会基础。巡按御史等履职的结果,惩治了不法官吏,也有利于社会稳定,缓和阶级矛盾,因而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专差巡视时,履职对象基本为《明史·职官志二》所称“在内”部分,多为京师文武官员,甚至涉及宦官集团,情况就复杂得多。如成化年间,内阁大学士刘吉十分贪婪,屡遭科道官弹劾,却因他是皇帝宠臣,一直得到宪宗的庇护,虽遭弹劾却能保住官位,人送绰号“刘绵花”,“以其耐弹也”。正统十五年,被蒙古瓦剌部掳走的英宗被释回京。不久,宦官曹吉祥、将领石亨等人乘英宗弟祁钰(景帝)病重之际,发动政变,拥立朱祁镇(英宗)复辟。英宗重新登基,曹、石等人有功,成为英宗的心腹之人。天顺元年(1457),十三道御史群起弹劾曹吉祥、石亨强夺民田、滥用职权等,“罪状明甚”,结果却是“十三道长皆坐戍、余多坐贬”。至于后来曹、石等人专权跋扈,受到英宗猜忌,最终失宠被除掉,那又是另一个问题了。总之,他们的结局都与巡视监察制度无关。
明廷对御史的权力有制约,但难以奏效。“国初,监察御史及按察司分巡官巡历所属各府州县,颉颃行事”。此指监察御史和按察司官员在巡按中共同行事,地位不相上下,可以互相纠劾。监察御史为中央监察官,按察司官员来自地方。明代制度,“外设都、布、按(按察司)三司,分隶兵刑钱谷,其考核则听于府部”。监察御史与按察司官员不相统属,他们只是巡按时的临时组合。两者遇事互相商量,可以互相监督、纠劾。《宪纲事类》也明确规定:“凡都察院、按察司堂上官及首领官,各道监察御史、吏典,但有不公不法及旷职废事,贪淫横暴者,许互相纠举,毋得徇私容蔽。”后来这个机制遭到破坏。巡按御史握有荐举权,自身权限扩大,地位急剧上升,按察司官员的作用逐渐削弱,两者在巡按中相互制衡的关系被打破。结果即如史籍所云:“迨后按察司官听御史举劾,而御史始专行出巡之事。”始专出巡事并非指只有御史进行巡按,而是说御史独揽大权,按察司官员在巡按中仅是奉命行事,没有话语权了。
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宣宗时,徐永达在山西阳璧任职,“时巡按御史颜继任意苛刻,颇失宪体。永达劾奏黜之”。宪宗时,林克贤为福建按察司佥事,“乡巨宦有在朝者,其家豪奴凌轹并呑。公(林克贤)悉置之法,不少贷。闽巡按御史某舞文法稔奸,公面质其过”。嘉靖元年一份诏书称:“近年各处巡按御史及守巡官员在外擅作威福,凌虐下司,卑官所在科索民财,馈送供亿,及故违节年诏旨。”以击浊扬清相标榜的御史走到了自身的反面。
明朝末年,御史还沦为党争的工具。明朝统治集团内部的党争,至明末趋于激化。当时朝内形成以顾宪成、高攀龙为首的东林党。“东林盈朝,自以乡里分朋党”。此外还有山东人亓诗教为首的齐党,湖北官应震为首的楚党,浙江姚宗文、沈一贯为首的浙党,以及后来魏忠贤为首的阉党等。天启以前,主要是齐、楚、浙三党和东林党相争,天启以后则是阉党与东林党的斗争。在当时环境下,御史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卷入这场政治漩涡,成为朋党之争的工具。太仆少卿徐兆魁攻击东林党人,遭到拥戴东林党的御史钱春弹劾。御史周起元也对徐兆魁进行弹劾,得罪了魏忠贤。天启六年(1206),魏忠贤命其党羽攻击周起元“为巡抚时干没帑金十余万,日与攀龙辈往来讲学,因行居间”,并矫旨逮捕周起元。御史倪文焕是魏忠贤的养子,他诬劾另一御史夏之令,“致之死”。吴县人周顺昌“尝语人,他日倪御史当偿夏御史命。文焕大恚,遂承忠贤指,劾顺昌与罪人婚,且诬以赃贿”。魏忠贤趁机矫旨将其罢黜。此外,御史周宗建(吴江人)、蒋英(嘉善人)、李应昇(江阴人)、裕中(江夏人)等都参加了反魏忠贤的朋党之争,受到魏忠贤的迫害,后又陆续得到平反。在统治集团内部的争斗中,如果巡按御史不与当朝权贵合流,便难以自安;若合流,则即成为朋党之争中镇压异己的打手。这时候他们是以肃正百司之名而行党同伐异之实,已没有积极作用可言。
通过对上述相关问题的考察,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基本认识。其一,明代的巡视监察较好地体现了异体制衡的监督原理。明代十三道的设置打破了行政区划的界线,使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不易形成利害关系。其二,明代巡视监察就其职责性质,可分作巡按地方和专差巡视。巡按御史是参加巡视的监察御史。监察御史轮流赴京师以外的地方巡视,出巡时他们被称为巡按御史;巡按结束返回各道及从事某一专项任务时,又被称为监察御史。监察御史与巡按御史的角色相互转换,日常监察与巡视监察也彼此相通。其三,从本质上讲,监察御史与巡按御史的御用性束缚了他们作用的发挥,因而再好的监察方式也无法收到应有的效果。
(责任编辑:路育松)
来源:《历史研究》201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