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院: 逾期上诉也能获3C居留,甚至不影响未来永居申请?
申请人原本持有合法签证(Leave to enter或Leave to remain),并且人在英国境内;
在原签证到期前,向移民局成功递交了有效申请;
那么,即便在新的申请尚未出结果之前,申请人原来持有的签证到期了,申请人也会被视为“持有合法居留”而可以继续待在英国,直到该申请的结果出炉。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没有上诉权利”的当事人,这里指的是那些不具上诉权的申请,例如计分制签证;那么,在申请被拒而提出”行政复议“(Administrative Review)期间,也是可以适用-启动Section 3C的。
想要启动Section 3C,申请人必须在移民局给出的时间段内,及时提出”行政复议“,这一般指的是自申请被拒绝后的14天内。
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上诉法院最新出炉的一个判决:Akinola & Anor v Upper Tribunal & Anor [2021] EWCA Civ 1308,进行延伸讨论。
从移民法来看,Section 3C的(2)(b)指出,3C居留(3C Leave)一旦“中断”了就是“断了”;意思是说,如果申请人没有在移民局给出的“期限内”提出上诉,就无法再次启动Section 3C的居留。
可同时,Section 3C的(2)(c)又表示,只要申请人的“上诉”是有效的、被接受了,那么“该上诉期间”就视为持有3C居留(Section 3C Leave)。
所以,在过去一则名为R (Ramshini)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JR/2156/2019)的判决中,其实有初步解释这个问题。
当时,负责审判的上级裁判法庭指出:“3C居留是可以’被复活'的。”
上级裁判法庭的意思是,如果申请人超过移民局原来给出的期限,所提出的“逾期上诉”(Out of time Appeal),能够被法庭所接受并确定要审理的话,那么申请人就应该视为持有“3C居留”,可以继续合法待在英国,直到上诉结果出炉;法庭认为这样的解读才是合理的,才能符合逻辑。
所以,在那之后,移民局其实也有更新相关指导文件,修改成符合上级裁判法庭的说法。
→ 然而,问题还是没有完全获得解决?
原因是,根据以上的修改,其实只解决了申请人在“上诉期间”的身份合法性问题。
可是别忘了,前面已经说了,该上诉是属于“逾期上诉”(比如超过了原本移民局给的“14天”期限);这样的话,即便后来该上诉被接受了,申请人在“上诉期间”可以启动Section 3C,持有合法“3C居留”,但在那之前(也就是自申请结果出炉,至后来上诉被接受,这“中间”的时间),不就还是属于“非法居留”吗?因为该段时间是无法启动Section 3C的呀?
这也就是最新的上诉法院判决,要探讨并处理的问题:究竟“逾期上诉”被接受,3C居留“被复活”后,稍早前的那段“空窗期”能不能被忽视,也同样视为“整段时间”都持有合法3C居留,不再存在任何非法居留的时间段?
→ 上诉法院怎么说?
→ 3C居留的复活“起点”呢?
上诉法院进一步指出,一旦“逾期上诉”被接受,Section 3C就应该视为“从申请人提出上诉起”获得启动(when the Notice of Appeal was filed);而不是移民局所说的“自(该)上诉被接受起”才算持有合法3C居留(on the day the Appeal was Lodged)。
这代表,只要“逾期上诉”被接受,稍早前那段“Gap”就会更短、更容易“酌情忽略”。
丽莎结语:
从上诉法院的最新判决可以看出,3C居留和上诉的问题上,有些先前的疑问或者认知,是有被推翻并获得解决的。
总的来说,上诉法院虽然没有同意,3C居留一旦被“再次启动”将可以豁免先前的“Gap”;但其实从内容上来看,上诉法院是更偏向于申请人/案件当事人那方的。
这对于有过或者正面临相关情况的申请人来说,还是比较好的消息。
丽莎也建议,如果莎粉们对于自身情况,不清楚如何判断、不确定未来申请如何操作的,应该尽快咨询专业移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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