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资质是否可以进行评估?哪些特许经营权可以单独评估?

行政许可资质是否可以进行评估?哪些特许经营权可以单独评估?

答: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以及许可证,是否可以作为一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断。

(1)对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转让或交易的、或者明确为无形资产的行政许可证,实际为企业的法人资产,可以进行评估。例如:《公路收费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出租车营运许可证等,可以作为一项权利依法进行转让,即可以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单独进行评估。

(2)对于通过行政许可方式颁发的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排污许可证、林业规划调查设计资质以及金融业务许可证等特殊(特种)准入资质,属于企业资源,尽管能为企业带来收益,但法律规定不得与企业分割单独转移。因此,此类行政许可不能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单独进行评估。

(3)以企业品牌经营权许可作为内涵的特许经营权,比如,例如麦当劳、可口可乐等授权经营,可以作为一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对于该类特许经营权的评估,可以依据无形资产评估准则要求,选取恰当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背景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二、《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

第四条 国家允许依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

第八条 同一个收费公路项目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可以合并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

第十六条 转让下列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转让方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收费权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是确定前款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转让最低成交价的依据。

第十八条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进行收费权价值评估,评估方法应当采用收益现值法,所涉及的收益期限由转让方与资产评估机构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内约定。

三、《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2017年8月,环境保护部公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摘自: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执业问题解答(2020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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