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八十八期:公司的并购、重组、解散(第一篇)

公司的并购、重组、解散

今天我们聊的题目是公司的并购、重组和解散。实际上我觉得这个问题更多的是技术性问题,理论性并不是很强,但是在实务当中可以说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就分三个问题来谈。

第   一   篇

-THE FIRST-

时长

24:53

01

关于公司的并购

公司的并购是公司的兼并和收购的合称,也就是说兼并和收购合在一起称为并购,它是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公司和其他公司的控制权的一种产权交易活动,这是两个问题。上次我们谈到的公司资本扩张的一种方式就是收购。在公司收购的场合,被收购的公司仍然是存在的,只是它的产权部分被收购公司取得了,也就是说被收购公司把它的部分产权转让出去,其他公司向它进行投资,收购价就是投资。收购公司成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它以收购的价值来承担被收购公司经营的风险,所以从收购公司角度来说,它就是一种投资行为,从被收购公司来讲,它是资本扩张、吸引外来投资增加资本的一种行为,这是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出于资本变动的需要而进行的一种交易活动。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兼并,公司的兼并也就是合并,公司的合并涉及到法人的合并,我们《民法典》在法人的一般规定中有规定,《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合并是被合并的公司、被合并的法人消灭,如果是吸收合并,那就是合并的企业、公司仍然存在,被兼并公司消灭,无非是这样的;或者两个公司合在一起,组成一个新的公司,一个新的法人。

兼并、合并是公司组织体的一种变更,为什么需要发生合并或者兼并?有人说合并是公司出于经营上的需要。一般来说,兼并的公司是为了扩大经营的规模、经营的范围,或者是为了减少交易的成本才去兼并其他公司。如果这两个公司生产的产品是相同的,或者相似的,兼并以后合成一个公司,那规模就大了,就可以在市场上占有更大的占有率。在这种情况下,最重要的是防止垄断,防垄断其中就有一个不能通过这种兼并,把整个市场垄断起来,这是一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是两个公司的产品是上下游的关系,你的产品正好是我的产品的上游或者下游,如果是合在一块成为一个公司,就可以减少他们之间的流通环节,节省了交易的费用,当然就会增强它的竞争能力。兼并从被兼并企业来讲,它是处于自己的经营需要,扩大规模、节省费用、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他才去兼并别人,要不然他才不会去兼并。被兼并的公司呢?为什么我让别人兼并了?一般来说,被兼并公司相对来讲规模比较小,经营能力比较差,或者处于一种经营困难、不利的一种状态,往往是这样一种情况。

公司兼并时,要有一定的程序。一般来说,首先要有合并的协议,签订合并协议以后,还要通过合并的决议,要让股东同意,然后是执行合并协议的时候。执行合并协议,首先要清理公司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移交财产等等,最后还要办理变更的手续,就是办理工商登记,这是兼并、合并的问题。法律上来说,合并、兼并必须要公告通知债权人,为什么要通知债权人?要让债权人同意,债权人不同意可以要求你清偿债务,合并以后我的债权能不能得到保障?你先给我还了账再说,债权人是有这个权利的,可以要求你清偿。合并以后从法律后果上来说,合并前的公司的债权债务是由合并以后的公司承担,它是概括转移的,原来公司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给合并后的公司来承受。所以一般来说,合并对债权人不会有什么大的影响,这是合并。

还有一个问题是收购,收购是投资问题,公司去收购另外的公司,一般来说,它是考虑到另外的公司的业绩,想通过收购来获得其他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股权,作为他的股东取得收益。现实当中,收购方式也很多,也包括邀约收购、协议收购。咱们还经常看到,有一些公司要借壳上市,借壳上市也就是通过收购的方式,使自己控制原来的上市公司,通过它来达到你公司上市的目的,这是关于公司的并购问题。我刚才说过了,技术性上的问题有很多,具体怎么操作还是比较复杂的一个问题,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时候,要考虑被收购企业的状况。

02

关于公司的重组

一般来说,它是在公司出现经营不良,甚至是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经过债权人、债务人的申请,企业进行重组。重组通常讲的是企业的重整,重组一般是在企业面临破产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救济企业、挽救企业的措施。什么样的公司才会重整?一般来说,重整的公司都是有可能破产,或者已经具备了破产的原因(资不抵债),但是公司又有保持经营的价值,还有再生的希望。比如说,你注入了新的资本,减免了一些债务,可能这个公司就可以起死回生,本来他经营的产品是很有前景的,但是现在资不抵债,不能继续经营,这种情况下才会进行重整。所以一般的重整也不限于在破产当中,但是多数我们谈的重整都是破产重整,面临破产的时候,在破产宣告以前出现破产原因的时候,一旦宣告破产了,那就进入了破产程序,重整是在正式宣告破产以前,就已经有破产原因的存在了,这时候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的申请,经过认可以后进入重整程序。

重整要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新组合,进行债务上的调整,使债务人能摆脱财务上的困境,能够恢复他的营业能力。重整以后从法律上来讲,它并不要求重整以后的公司与原来的公司保持同一的人格,他完全可以重新组成另一个公司,接受这个公司的业务,并不是说重整以后还是原来的公司。现在重整有许多原因,大家可能看到前段时间北大方正已经重整,因为它已经陷入了面临破产的困境,好像是300多个亿的债务,但是它还有一些业务有很好的前景,经营能力还是很好的,比如说印刷系统,这是很有价值的,很有前景的,如果整个破产的话,那就不行了,但是它通过重整就可能使这个公司起死回生。我今天听说汇源果汁也要重整,这都是企业困境、解决防止破产的救济措施。

公司重整要有严格的程序,首先来讲,重整要提出重整的申请,向法院提出重整的申请,重整的申请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以前提出来,一旦宣告破产了,那就不能再提出重整的申请。重整的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连续六个月持有10%以上的股东,也可以是债权人。申请人应该是向法院提出重整的申请,因为宣告破产是法院的职权,他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了重整申请,然后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对公司的情况进行调查、进行评价,对公司资产采取一些保全措施,最后做出是否准许重整的决定。法院一旦作出准许重整的决定,那就启动重整程序。启动重整程序以后,首先是应当公告,公告法院准许重整的裁定,同时法院还应当通知重整的监督人、重整人,已经知道的债权人,以及公司的主管机关。最后,重整就是由重整人按照重整计划执行重整,如果重整最后实现不了,只能宣告破产。宣告破产,法院就要指定破产管理人,由管理人办理相应的事务,这是关于公司的重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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