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付清工程款时总承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施工承担责任
大家好,本篇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系列的第二篇,主要涉及“在发包人已付清工程款,总承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条件下,总承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虽然《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是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在发包人已付清工程款,总承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条件下,实际施工人除了有权向其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还能要求总承包人承担责任。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解析
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所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均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018年6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第二十三条就“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要求所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均承担责任的,如何处理?”作出回复:“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付清工程款的,可以相应免除其给付义务。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发包人已付清工程款时,总承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崔站发与洛阳路桥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山西平榆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5724号
●裁判要旨:崔站发有权请求发包人平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平榆公司已经向中铁集团支付全部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则中铁集团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崔站发承担责任,依次类推,确定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分包人、转包人应向实际施工人崔站发承担责任的范围。二审判决以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崔站发无证据证明本案其他被申请人之间存在违法转包的情形为由,认定路桥集团、中铁集团、平榆公司不应向崔站发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结语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崔站发(实际施工人)可向路桥集团二公司(合同相对方)、平榆公司(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在发包人付清案涉项目工程款,平榆公司不需对崔站发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从保护实际施工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扩张解释《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责任承担主体,认定与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关系的总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均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