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高法关于虚开定性复函的几点看法

关于最近几日,刷屏微信圈的最高人民法院复函,虽然未来得及核实,从以往对最高法态度的了解,我相信是真实的。作为经常组织查办虚开案件的一线税务稽查人员,简单说几点看法,信笔由之,不一定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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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函讨论的是刑事犯罪问题,我逐渐也认同,虚开是重罪,如果在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当事人承担那么重的刑罚,确实有不妥之处。但是,如果代开发票在税务处理上,也不算虚开的话,会从根本上动摇目前的增值税抵扣制度。 这一点,最高法的同志,限于经验原因,不一定有充分的认识,或者那根本不是他们想关心的范围吧。
首先,一般纳税人制度将不复存在,任何自然人都可以让一般纳税人代开发票,下游从容抵扣,一般纳税人制度将名存实亡。
其次,留抵税额制度,就成为个笑话了!A公司购买的货物,可以让B公司开票,而且还是合法的。那样,谁有留低税额就让谁开票好了,留抵税额制度也将形同虚设。
再次,增值税发票制度将受到重大冲击,代开发票与接受虚开难以分清。例如,A公司要买一批次的废钢,但是销售方没有发票,就告诉销售方,你到吉林某公司去找票吧,吉林这家公司其实就是开票公司,你是明知的,不过你的想法是,反正我没事儿,代开发票又不是虚开。于是,代开发票在全国流动起来了,4.08专案不就是如此嘛!于是后来就发展到,我买了货物,再去自己找票,穿上代开的外衣,监管者真的是难以分辨呢?
第四,票货分离,大行其道。
君不见,所谓光棍节淘宝的盛宴么?那么几家店主缴税了呢?显然不多。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网络卖家不缴税,就不会索取发票,而货物生产商显然也不会甘心于全部做无票收入,于是对外代开赚取开票费,就顺理成章的出现了,所谓票货分离是也。全国的货物与发票就是一口大锅,你的票,他的货,他的货,你的票,全烂在锅里了!如果放开对代开的监管,说有问题的是生产企业偷税了,只能处理偷税问题,取证难度难于上青天!比如你成立一家公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买玉米取得进项税,立即卖给不要发票的客户,于是产生了留抵税额,姜太公钓鱼,愿者来代开发票吧!开票费赚取的盆满钵满,如果不幸偷税问题被发现了,补税后,还是不构成犯罪呢,怕什么?何况非正常户如此之多,虚开发票犯罪成本之低,令人发指!
第五,其实无货虚开与代开的本质是相同的,只是在虚开链条上的位置不同而已。有一句话说的好,有虚开必有偷税,因为没有偷税做支撑,不会有虚开空间。唯一的区别是无货虚开是中间加了一层洗票公司而已,如果承担的后果截然不同,似乎也是不妥当的。
第六,代开发票会大量流入外贸领域,巨额税款退税后,再往回找偷税者的责任,大概退税额为100,只能找回1吧!外贸退税秩序将会进入一个拼发票的年代,劣币淘汰良币。
总之,目前虚开的刑事处理似乎过于严格,但是如果定性代开不属于虚开,确实会给征管带来弥天大祸,以后取得的发票都是虚开高发地代开的了,一个地方征管不到位,就会影响全国的税收征管,这个坑,伤不起!有关部门还是应多一些智慧,找到一个稳妥的道路吧。

相关话题——不要把自己的一厢情愿视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目的 <徐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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