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通过互联网诱骗未成年人与其进行裸聊的行为属于猥亵行为(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5天前

【审判规则】

行为人为满足其性欲,故意在社交软件上添加未成年人,并谎称自己其为生物老师,诱骗多名未成年人与其裸聊。虽然行为人网络裸聊的行为并未与未成年人发生直接身体接触,但由于其行为本质上仍然是妨害或推定妨害被害人性的自主权,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并冒犯被害人的羞耻心或可引起被害人厌恶感的淫秽行为,仍应认定是猥亵行为。综上行为人出于刺激或满足其性欲的目的,通过网络诱骗多名未成年人与其进行裸聊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关 键 词】

刑事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猥亵儿童 视频裸聊 多名 幼女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同年8月,乔XX利用网名“燃烧的蜡烛”或“克服一切”,多次在其住所电脑上通过QQ添加十四周岁以下的幼女为好友,并谎称其为学校的生理课老师,下学期学校将开设生理课学习人体构造,上课时男老师教女同学,女老师教男同学,并要求脱光衣服学习,现在进行视频教学的被害人可以做课代表,课上就不用再脱衣服,被害人杨某乙、夏某、李某甲、高某等人均信以为真,在视频里按照乔XX的要求,脱光自己的衣服,并按照乔XX的指导抚摸自己的乳房和生殖器,乔XX也脱了衣服对着下身做出淫秽行为。诱骗与其视频裸聊的幼女人数达16名。

公诉机关以乔XX的上述行为犯猥亵幼女罪,提起公诉。

乔XX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乔XX并没有与未成年人直接发生身体接触,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其并未给未成年人造成直接伤害且案发后主动供述,应对其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行为人通过互联网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是否属于猥亵行为;由于行为人未对被害人造成直接身体伤害,也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能否被认定社会危害性较轻。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乔XX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扣押的红色U盘一只,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乔XX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本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猥亵儿童罪是指行为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淫秽行为。构成该罪需要满足行为人具备以下构成要件:第一,主观方面,需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仍对其实施除了性交之外的淫秽行为。第二,主体方面,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即其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第三,客体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淫秽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第四,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这里所讲的猥亵儿童行为,通常的理解都是对被害人人身身体的直接接触,但由于猥亵行为的本质是行为人实施的妨害或推定妨害被害人性的自主权,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并冒犯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或引起其厌恶感的淫秽行为,所以并不应当只局限于行为人对被害人的直接身体接触,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诸如网络裸聊等非直接身体接触的实行行为本质上与猥亵儿童犯罪侵犯的法益具有相当性,将该行为解释为猥亵儿童罪构成要件预设的行为类型,就并不超出公众所能理解和认知的范围,仍可认定行为人实施的就是猥亵儿童行为。综上,对于行为人以刺激或满足其性欲为目的,通过网络视频诱骗未成年人与其进行裸聊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被告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以冒充被害未成年女童的生理老师的方式,通过互联网视频诱骗多名被害未成名女童脱光衣服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并观看被告人的淫秽行为。虽然被告人并未与被害未成名女童产生直接身体接触,但其行为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并使被害未成名女童产生耻心或引起其厌恶感,足以认定被告人对被害未成名女童实施了猥亵行为,结合被告人冒充被害未成名女童老师时应当具有明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故意;且被告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并导致多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收到侵害,足以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并应从重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七条三款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法律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内容没有变更。

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如下内容: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157年11月4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XX猥亵儿童案件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 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猥亵儿童罪 (S10131)

【案    号】 (2015)泰兴刑初字第182号

【罪    名】 猥亵儿童罪

【判决日期】 2015年06月12日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2018年6月1日)

【检 索 码】 P0815++186JSTZ++0315C

【审理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审理法官】 许志兰 胡云慧 肖洪玖

【辩 护 人】 吴卫兵 顾建湖(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

【被 告 人】 乔XX

【公诉机关】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无业。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4年8月23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同月30日经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卫兵、顾建湖,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未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桂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吴卫兵、顾建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某为满足其不良的心理需要,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兴化市周庄镇文峰小区其自住房的电脑上,通过登录QQ添加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为其好友,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16名幼女与其视频裸聊。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周庄镇文峰小区其住所的电脑上登录QQ,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被害人张某(2003年1月30日生)与其视频裸聊;

2、2014年6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周庄镇文峰小区其住所的电脑上登录QQ,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被害人周某(2003年3月12日生)与其视频裸聊;

3、2014年7月22日9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周庄镇文峰小区其住所的电脑上登录QQ,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被害人肖某(2003年10月26日生)与其视频裸聊;

4、2014年7月31日9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周庄镇文峰小区其住所的电脑上登录QQ,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被害人苏某(2004年5月21日生)与其视频裸聊;

5、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乔某某在周庄镇文峰小区其住所的电脑上登录QQ,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被害人卢某(2004年10月8日生)与其视频裸聊;

6、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乔某某在周庄镇文峰小区其住所的电脑上登录QQ,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被害人夏某(2003年9月27日生)与其视频裸聊;

7、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乔某某在周庄镇文峰小区其住所的电脑上登录QQ,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被害人杨某乙(2002年11月29日生)与其视频裸聊;

8、2014年8月8日12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周庄镇文峰小区其住所的电脑上登录QQ,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被害人严某(2004年12月6日生)与其视频裸聊;

9、2014年8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周庄镇文峰小区其住所的电脑上登录QQ,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被害人李某甲(2004年8月24日生)与其视频裸聊;

10、2014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乔某某在周庄镇文峰小区其住所的电脑上登录QQ,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被害人赵某某(2003年8月13日生)与其视频裸聊未遂;

11、2014年8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周庄镇文峰小区其住所的电脑上登录QQ,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被害人王某(2004年2月5日生)与其视频裸聊;

12、2014年8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周庄镇文峰小区其住所的电脑上登录QQ,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被害人杨某乙某(2004年11月28日生)、李某乙(2005年4月7日生)、李某琳(2005年4月7日生)与其视频裸聊;

13、2014年8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周庄镇文峰小区其住所的电脑上登录QQ,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被害人赵某(2004年1月17日生)与其视频裸聊;

14、2014年8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周庄镇文峰小区其住所的电脑上登录QQ,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被害人高某(2004年4月13日生)与其视频裸聊。

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

1、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乔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涉案被害人均未满十二周岁。

2、被害人杨某乙、夏某、李某甲、高某等人的陈述、部分被害人提供的QQ聊天记录、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3月份至2014年8月期间,网名“燃烧的蜡烛”或“克服一切”的陌生人曾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并自称是学校下学期的生理课老师,下学期学校将开设生理课学习人体构造,上课时男老师教女同学,女老师教男同学,并要求脱光衣服学习,现在进行视频教学的被害人可以做课代表,课上就不用再脱衣服,被害人均信以为真,在视频里按照被告人乔某某的要求,脱光自己的衣服,并按照被告人的指导抚摸自己的乳房和生殖器,被告人也脱了衣服对着下身做出淫秽行为。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6、7月份的一天,网名“燃烧的蜡烛”的陌生人曾申请加其好友,爸爸以为是老师就同意了,8月13日其在爸爸经营的网吧玩,登陆QQ后“燃烧的蜡烛”和自己聊天,自称是下学期的生理老师刘磊,让其通过面对面视频学习人体生理构造,开学让其当课代表就不要再脱衣服学习,其感觉不对劲,骗对方没有摄像头并关闭QQ。

4、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作为被害人亲属要求对被告人乔某某从重处罚。

5、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案发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的红色U盘一个,证实被害人赵某某的父亲于2014年8月23日报案至兴化市公安局周庄派出所,公安机关于同日抓获被告人乔某某;被告人乔某某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供述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其自住房的电脑上通过QQ添加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为好友,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多名幼女与其视频裸聊,并将裸聊的视频保存在红色U盘内。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为满足其不正当的心理需求,以淫秽手段诱骗幼女与其视频裸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乔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指控被告人乔某某构成猥亵儿童罪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猥亵儿童的手段一般是指“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与儿童身体直接发生接触的行为,没有接触儿童的淫秽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法律无规定也无可参考的指导案例。2、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乔某某未对被害儿童造成直接身体伤害,也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评判认为:

1、被告人乔某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本院认为,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本案被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人格权,被告人乔某某与被害人之间虽然没有肢体接触,但是其主观上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客观上冒充女童的生理老师对被害人造成心理上的强制,诱骗被害人在网络视频内脱光衣服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并观看他本人的淫秽行为,该行为侵犯儿童的人格权和隐私权,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了实际侵害后果,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2、被告人乔某某未对被害人造成直接身体伤害,也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能否认定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轻。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及猥亵多名未成年人的,均应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乔某某虽未对被害人造成直接身体伤害,但其通过网络视频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符合规定中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从重处罚的两种情形,且被告人乔某某通过网络视频猥亵的行为更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应认定为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较大,予以从重处罚。

综上,本院认为,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上述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乔某某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兴化市周庄镇文峰小区其自住房的电脑上,通过QQ添加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为其好友,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16名幼女(1人未遂)与其视频裸聊。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刺激或满足其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重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控、辩双方提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乔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

二、扣押的红色U盘一只,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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