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裁判|| 最高院: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能否排除名义股东债权人的执行?

以下正文

裁判要旨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其他股权数额及股东不属于法定登记事项。因此,工商登记不能显示出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股权状况,案涉股权的实际权利人应结合案件的事实来审查确定。

案例索引

《李国俊与刘荣兰、张利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20)最高法民申7017号】

争议焦点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隐名股东能否排除执行?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经审查,兰州市七里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农商行时,因兰州市七里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东人数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的限制,经兰州农商行与银行监管部门协商,将刘荣兰所持股份由张利军作为股东代表在工商机关登记备案。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其他股权数额及股东不属于法定登记事项。因此,工商登记不能显示出兰州农商行的实际股权状况,刘荣兰是否为案涉股权的实际权利人,应结合本案的事实来审查。本案中,刘荣兰于2015年4月25日从案外人处受让兰州市七里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2015年11月20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为兰州农商行,改制后刘荣兰持有兰州农商行股份17万股,兰州农商行向刘荣兰出具股金证,该股金证记载的刘荣兰持股数额与兰州农商行内部股金管理系统及《股份转让股东代表确认花名册》一致。兰州农商行《股份转让股东代表确认花名册》中显示张利军为刘荣兰等人的“股东代表”,且兰州农商行每年向刘荣兰分红。据此,刘荣兰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为案涉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其对案涉股份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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