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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论证评价的谬误分类

熊明辉

作者简介:熊明辉,中山大学 逻辑与认知研究所,广东 广州 510275 熊明辉(1968— ),男,贵州遵义人,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人大复印:《逻辑》2013 年 03 期

原发期刊:《河南社会科学》2013 年第 5 期 第 48-53 页

关键词:谬误分类/ 论证评价/ 形式逻辑/ 非形式逻辑/

摘要:谬误通常被分为形式谬误与非形式谬误。前者属形式逻辑考察的范围,后者主要是非形式逻辑研究的对象。虽然“谬误”并不是一个专门的逻辑术语,但它通常又主要是在逻辑意义上使用的。在逻辑上,谬误被定义为看起来令人相信但实际上并不是逻辑上可靠的论证,因此,谬误分类与论证评价密切相关,换句话说,谬误是在一定程度上违背好论证规则的结果。一个好论证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或三条标准,评价论证也有六条基本规则。谬误可区分为前提谬误、不相干谬误和推不出谬误三大类,它们各有自己的子类型。

自亚里士多德以来,谬误理论一直是逻辑学研究的重要议题之一。根据维基百科全书英文版的观点,逻辑学主要检查论证形式中哪些是有效的以及哪些是谬误的。

西奇威克把逻辑看作是与谬误搏斗的机器,而谬误正是逻辑应用到现实生活的敌人,在证明科学中的地位正如疾病在医学中的地位一样。

然而,传统逻辑学家过于强调逻辑形式在论证评价中独一无二的特殊地位,使得许多合理论证模式被排除在人们可以应用的好论证模式之外。

非形式逻辑或语用论辩理论的兴起才使得传统上被圈定为谬误的许多论证模式成为好的论证模式。

语用论辩理论的提出者范爱默伦和荷罗顿道斯特给出了论证评价的十条规则,在语用论辩理论框架中把谬误分类与论证评价紧密结合在一起,非形式逻辑学家沃尔顿则把谬误置于对话框架之下讨论了谬误分类问题。

根据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的观点,谬误理论与演绎主义、修辞学、论辩术一起成为非形式逻辑的四大重要理论来源。

无论如何,谬误分类与论证评价是当代逻辑学家探讨谬误不可回避的问题。不过,对于这两大问题的探讨至今仍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此,我们给出的是一个基于论证评价的谬误分类框架。

一、谬误的定义

在我国大陆哲学界,“谬误”通常被视为“真理”的对立面,即认为谬误是同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相违背的认识,是对客观事物本来面目的歪曲反映,因此,“谬误”通常被用“错误”或“差错”来解释。

然而,根据通常的逻辑学观点,谬误(fallacy)就是指看起来令人相信但实际上并不是逻辑上可靠的论证。虽然不同的逻辑学教科书可能有不同的表述,但其基本思想是,谬误通常被定义为逻辑上有缺陷的但可能误导人们认为它是逻辑上正确的论证。

由此可见,谬误至少有三层次含义:

(1)它是一种论证;

(2)这种论证逻辑上是有缺陷的;

(3)这种论证会误导人们认为其逻辑上是正确的。

例如,论证“如果被告是助人为乐做好事,那么,他应该抓到撞倒原告的人;而现在被告没有抓到撞倒原告的人;因此,被告不是助人为乐做好事”。

一方面,从表面上来看,这个论证似乎满足了演绎有效性标准,采用了逆分离规则论证形式,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其论证形式应当是:

“p→q,-q→P”,

这个形式显然不是演绎有效的。另一方面,第一个前提“如果被告是助人为乐做好事,那么,他应该抓到撞倒原告的人”并不必然为真。换句话说,前件真并不真正是后件真的充分条件,这个论证是一个逻辑上有缺陷的论证,它只是一个看起来逻辑上正确的论证,因而,它犯了谬误。

谬误通常可分为形式谬误与非形式谬误

形式谬误取决于不正确的逻辑步骤。所谓不正确的逻辑步骤是指:如果论证者使用了前面所讲到的无效论证形式,那他就使用了不正确的逻辑步骤。换句话说,这种论证并没有从形式结构上保证前提给结论提供充分支持。

例如,论证“如果天下雨,那么,我就不去;天没下雨,因此,我一定会去”。

这个论证不是一个演绎有效的论证,它采用了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前件式,这种论证形式显然是无效的,因此,它犯了形式谬误。

形式谬误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演绎谬误,所有演绎无效的论证都犯了演绎谬误;

另一类是归纳谬误,所有归纳上不强的论证都犯了归纳谬误。

非形式谬误取决于不正确的逻辑步骤,与论证形式有效与否无关。

逻辑学的任务之一就是发现谬误、找出谬误以及掌握这些逻辑错误的具体形式。

根据前述给出的谬误定义,谬误总是与论证的好坏有关,具体地说,包含谬误的论证肯定不是一个好的论证,而好的论证肯定不会包含谬误。

那么,什么论证才是好的论证呢?

一个论证是好的,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所有前提都必须是可接受的。违背这条规则的谬误有“不一致谬误”、“前提虚假谬误”、“预期理由谬误”等。

(2)前提与结论必须是相干的。违背这条规则的谬误被统称为不相干谬误,如“稻草人谬误”、“人身攻击谬误”、“诉诸权威谬误”、“诉诸情感谬误”、“诉诸武力谬误”、“非黑即白谬误”等。

(3)所有前提加起来必须给结论提供充分支持。

这里的充分支持主要有两种:

一是演绎支持,

二是归纳支持。

前者用演绎有效性标准来进行评价,后者用归纳强度标准来评价。

除了前面所讲的各种形式谬误都属于违背这条规则谬误之外,还有一些非形式谬误也属于这个范畴,如:

“乞题谬误”、

“合成谬误”、

“分解谬误”等。

这三个条件实际上就是判定论证好坏的标准。不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我们就说犯了谬误。

关于谬误的分类,根据其分类标准之不同,我们可分为不同类型。但在此我们关注的是根据论证评价所进行的分类。一个论证总是由前提和结论两大部分构成的。

根据前述好论证的三个条件,论证评价无非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前提的可接受性,

二是前提与结论的相干性,

三是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度。

根据论证评价的这三个条件,我们把谬误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前提谬误,

第二类是相干谬误,

第三类是支持谬误。

下面我们将逐一讨论这三类谬误。

二、前提谬误

前提谬误没有满足前述好论证的第一个条件“所有前提都必须是可接受的”。这个条件有三种情形,分别形成了前提评价的三条规则。

规则1:一个好论证必须所有前提都同时可接受。

违背这条规则的谬误被称为不一致谬误。一组不一致的前提必然会推导出不一致的结论。形式逻辑学家们通常都把这条规则描述为“所有前提都必须同时为真”。然而,“真”与“可接受”并不是两个完全等同的概念。真的命题并不必然就是可接受的语句,同时,可接受的语句也并不必然就是真命题,因为命题的真假和语句的可接受性取决于人们的认识能力。这种谬误论证的模式是:

由于前提1和前提2是矛盾的,我们可以根据它们“证明”任何东西。这实际上等于什么也没有证明。如果论证的所有前提同时为真是不可能的,那么,这个论证的前提就是不一致的,即其前提集是一个不一致集。前提不一致有两种情形:

(1)前提集里有两个相互否定的命题,即一个命题是另一个命题的否定命题。这是一种极端情形,主要出现于基于“真假二值原则普遍有效”的演绎逻辑之中。

例如,无论我们什么时候在一起,我们约定谁都不能与第三人跳舞。可是,今天我不得不跟刘德华跳舞,因为他是我的一个老朋友。因此,我和刘德华跳舞并不违背我们的约定。第一个前提说的是,他们两个人在一起时都不得和第三人跳舞,而第二个前提说的是她不得不与第三人——刘德华跳舞。这两个前提显然不可能同时为真,如果这两个前提同时为真,那就必须得出“对我来说,这样做是对的,但对于你来说,与那个陌生人跳舞是不对的”这样的结果。因此,这个论证包含了不一致的前提。

规则2:一个好论证必须每个前提都是可接受的。

违背这条规则的谬误被称为“虚假理由”或“虚假前提”谬误,统称为“前提不可接受谬误”。有人说罗素曾说“从虚假的前提出发,狗屁都可以推出来”。我们暂且不管这句话到底出自罗素著作何处,但它至少说明了对于一个好论证来讲虚假前提是非常致命的。

从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真值表来看,当前件为假,不管后件的真值情况如何,该命题总是为真的。人们常说的“矛盾命题可以推出一切命题”也正是体现了这种思想。

矛盾命题之所以可以推出一切命题,是因为当我们把所有前提看作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前件且把结论看作后件时,由于前提是矛盾的,即永远为假,那么,不管后件的真值如何,这个条件命题总是为假的。这是由于实质蕴含怪论所致。前提不可接受有三种情形:

(1)前提所描述的事件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即前提虚假谬误。这种情形是建立在符合真理理论基础之上的。2003年3月20日,以美国和英国为主的联合部队正式宣布对伊拉克开战,澳大利亚和波兰的军队也参与了此次联合军事行动。当时的布什政府发动对伊拉克战争的理由是什么呢?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美国认为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但事实上,美国搜遍了整个伊拉克,并没有找到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事实证明,布什政府的“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这个理由是虚假的。

(2)前提的可接受性还有待被证实,即预期理由谬误。例如,用望远镜观察火星,可以发现上面有不少有规则的条状阴影,而这就是火星人开凿的运河,因此得出结论说:火星上是有人的。这个论证就犯了预期理由的谬误,因为上述论据火星上有规则的条状阴影是火星人开凿的运河,这个判断本身是否真实还未确定。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通常用“如果……,那么……”这样的条件句来作为预期理由,比如,明天肯定不会下雨,因为如果下雨,那就意味着我们的郊游不得不取消。

(3)前提是自我欺骗性语句,即前提自相矛盾谬误。例如,张女士打电话给李先生,李先生的小孩接电话。由于种种原因,李先生并不想接张女士的电话,故小声地对小孩说,告诉她说我不在。小孩拿着话筒大声说:“我爸说他不在家。”小孩说的“我爸说他不在家”这个语句是一个自我欺骗性语句。“我爸说他不在”这句话本身表明了“李先生在家”,因此,这个语句作为前提是不可接受的,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语句。说谎者语句“我在说的这句话是假的”之类的语句是这类语句的一种更极端的形式,这类语句的极端形式被称为“悖论性语句”。

规则3:前提的可接受性不能依赖于结论的可接受性。

违背这条规则就犯了乞题谬误或循环论证谬误。乞题谬误来源于拉丁语“Petitio Principii”。其中,“petitio”指“请求”之意,“principii”指“基础”之意,从字面上理解这是指一个论点“证明其基础”,在英语中它被翻译为“Begging the question”。在汉语中,乞题谬误正是来源于英语的翻译。

乞题谬误又被称为循环论证,它是指这样一种谬误论证:

其前提包括了主张结论为可接受,或者直接或间接认为结论为可接受。因此,循环论证有两种形式:

(1)直接循环;

(2)间接循环。

这种谬误论证的模式是:p,∴p。

例如,铁为什么能压延?

回答是:因为铁是有压延的本性。

这种循环论证是一种直接循环,因为前提直接包含了结论。

再如,

一个瘦子问胖子:“你为什么长得胖?”

胖子回答:“因为我吃得多。”

瘦子又问胖子:“你为什么吃得多?”

胖子回答:“因为我长得胖。”

在这里,胖子的论证通过“我吃得多”间接地包括了结论。

三、相干谬误

传统上人们在讨论不相干谬误时,往往只涉及不相干结论谬误。我们这里把不相干谬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不相干前提谬误,另一种是不相干结论谬误。相应地,前提与结论的相干性评价就有两条规则。

规则4:一个好的论证必须结论与前提相干。

不相干结论谬误来源于拉丁语“Ignoratio elenchi”,在英语中,通常被译为“irrelevant conclusion”(不相干结论)或“irrelevant thesis”(不相干论题)。不相干结论谬误有三种情形:

(1)转移论题;

(2)偷换论题(red herring);

(3)稻草人谬误(straw man)。

转移论题是指论证者本来应该论证命题A成立,结果不知不觉地去论证命题A’成立,甚至论证B成立。这种情形在写作中被叫做“跑题”。偷换论题是指论证者本来应该论证命题A成立,但为了易于论证却故意去论证命题A’成立,甚至论证B成立。

“转移论题”与“偷换论题”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前者是不知不觉地转移到另一个结论上去,而后者是故意转移到另一个结论上去的。换句话说,在这两种情形下,论证者所论证的命题并不真正是他原来所要论证的结论。

在某场论辩赛中,正方的辩题是“大学教育应当是大众教育”,结果在辩论时,正方去论证“大学教育是大众教育”,或者,正方所要论证的结论是“大学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结果在辩论中正方却论证“大学教育是精英教育”。

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只有“应当”两字之差,但前一个命题是一个价值判断,本身没有真假之分,而后一个命题是一个事实判断,其真假是可以通常观察来检验的。两个命题之间实际相差很远。前者一个命题用一个反例是驳不倒的,而后一个命题用一个反例足以驳倒它。这种情形属于论证A’的情形,看起来论证者所论证的命题与要论证的结论没有差别,但它们两者毕竟不是同一或等值命题,因为它们二者的关系至多是A和A’的关系。

这种从本应论证“大学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而转向论证“大学教育是大众教育”的情形,如果论证者的主观意图是故意的,那他就犯了偷换论题的谬误,但如果论证者主观意图不是故意的,那么他就犯了转移论题谬误。

又如,在某场论辩赛中,正方的辩题是“美术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结果在辩论时,正方去论证“生活中到处都有美”。在这里,“美术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与“生活中到处都有美”两个命题之间恐怕就不是A和A’之间的关系那么简单了。事实上,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命题。我们称为命题A和命题B之间的关系。

稻草人谬误与偷换论题谬误极其相似,甚至有认为稻草人谬误是偷换论题的一种表现形式。

但实际上,偷换论题谬误与稻草人谬误的主要区别在于:

前者通常是偷换自己的论题,而后者则是偷换对方的论题,即曲解对方的立场。

其基本形式是:某甲有立场A,而某乙却把A’甚至B作为立场强加给某甲或把A曲解为A’甚至 B,然后攻击A’或B,进而证明对方论题不可接受。

规则5:一个好的论证必须前提与结论相干。

不相干前提谬误是指论证者提出来证明其结论的前提与其结论是不相干的。这类谬误很多,如:

人身攻击谬误、

诉诸权威谬误、

诉诸情感谬误、

诉诸无知谬误、

诉诸传统谬误等。

首先,人身攻击谬误。人身攻击谬误是针对人的论证的一种滥用形式。“针对人的论证”来源于拉丁语“argumentum ad hominen”,即英文的“argument against the person”。这种论证模型是反驳对方论证的一种论证策略,其基本策略是:

(1)攻击做出主张的这个人的品格、境况或行为;

(2)以这个攻击为证据来证明被攻击者的主张不成立。

但并非所有针对人的论证都是谬误,只有那些被滥用的针对人的论证才是谬误。换句话说,只有当被攻击的品格、境况或行为与所要反驳的结论不相关时,该论证模式才犯了谬误。相对于被攻击的三个对象,人身攻击谬误通常分为辱骂型人身攻击(攻击论证者的品格)、境况型人身攻击(攻击论证的境况)和“你也是”(Tu Quoque)型人身攻击(攻击论证的行为)。其基本论证模式是:

1.某甲做了主张X;

2.某乙攻击了某甲的品格、境况或行为;

3.因此,某甲的主张X是假的。

例如,某甲对某乙说:“你要抓紧对你儿子的教育,他最近总是逃学,和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在街上转悠。”某乙生气地说:“你儿子怎么样呢?前几天派出所的人不也来调查你儿子打群架的事了吗?”某乙反驳某甲的指责不是指出某甲的指责根据是错误的,而是通过对某甲的相似指责来否认对自己指责的合理性。

其次,诉诸权威谬误。诉诸权威谬误是诉诸权威论证的一种滥用形式。“诉诸权威论证”来源于拉丁语“argumentum ad verecundiam”。诉诸权威谬误的通常表现形式有滥用权威、不相干权威、有问题的权威、不适当权威等。这种论证的基本模式是:

1.某甲是或被认为是某领域S的权威。

2.某甲做了关于S的主张C。

3.因此,C是真的。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论证模式运用得当与否是区别谬误与否的关键。换句话说,如果论证模式运用得当,它就不是谬误,否则就是谬误。那么,如何判断论证模式运用是否得当呢?一个可操作的标准就是:需要问它是否滥用权威、不相干权威、有问题的权威或不适当的权威。如果都不是,那么,这个论证就是合理的。如果它属于上述四种形式的某一种,那就犯了前提不相干谬误之诉诸权威谬误。

再次,诉诸情感谬误。诉诸情感谬误是诉诸情感论证的一种滥用形式。“诉诸情感论证”至少包括下列三种类型:(1)诉诸公众论证;(2)诉诸威力论证;(3)诉诸怜悯论证。有时,人们把针对人的论证也列入诉诸情感论证之列。成功的广告在极大程度上都是由精心编制的诉诸情感组成的。在许多政治辩论与论争中以感情倾诉和忠诚为基础和纯粹地冷静地推理起着同等重要的作用。

“诉诸公众论证”来源于拉丁语“argumentum ad populum”,其基本思想是:为了赢得对结论的认同而诉诸大众热情或公众情感进行论证。这种论证通常有两种模式:

(1)大多数人或每个人都接受A为真,因此,A是真的;

(2)大多数人或每个人都不接受A为真,因此,A是假的。

例如,1995年,在辛普森案宣判之后,盖洛普公司进行了一项民意调查,有56%的人不同意辛普森案的判决,36%的人同意,因此,辛普森案肯定判错了。民意调查是诉诸公众的一种情形。这种形式显然并不总是谬误的。

诉诸公众论证本身并不是一种必然性论证,即所有前提真结论不必然真。但是,如果我们把它当作一种必然论证来处理,那就犯了诉诸公众谬误。

在上例中,结论是“辛普森案肯定判错了”,即把这个论证当成必然性论证处理了,因此,它犯了诉诸公众谬误。

“诉诸威力论证”来源于拉丁语“argumentum ad baculum”。诉诸威力实际上就是诉诸听者的恐惧感或畏惧感。从字面上讲,诉诸威力是与棍棒有关的。诉诸威力谬误是诉诸威力论证的一种滥用形式。这种论证常常引用的例子就是暴力方法和打手队的运用。

又如,一位副教授的妻子因生小孩被系里炒了鱿鱼,这位副教授找系主任评理,说系里这样做是违法行为,如果你们坚持要这样做,那么我就会诉诸法律来解决。系主任说:“你今后晋升职称都还要系里去给校长介绍情况,我希望你认真考虑此事。”系主任为了说服这位副教授不要诉诸法律手段来解决,于是使用诉诸威胁。但是,这犯了不相干前提谬误,因此,系主任犯了诉诸威力谬误。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威胁都是谬误的。一些国家在法律中规定,要让人们深信酒后驾驶会受到严惩。虽然这种法律似乎确实规定了诉诸武力或武力干涉的威胁,但人们并不认为这是不合理的。

又次,诉诸怜悯论证。“诉诸怜悯论证”来源于拉丁文“argumentum ad misericordiam”。诉诸怜悯是诉诸听众的同情心。这种情形并不总是谬误的。例如,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之后,全国各地乃至世界各地都在纷纷为灾民募捐,这就是一种合理的诉诸怜悯。诉诸怜悯谬误是诉诸怜悯论证的一种滥用形式。如果所诉诸的怜悯与结论是不相干的,那就犯了诉诸怜悯谬误。

例如,学生说:“老师,我们学习逻辑学概论这门课程非常辛苦,每次课之后要花3~4个小时来做作业。其他通识课程学起来非常轻松,期末考试可以大多数都是九十几分。再说,如果这门课程分数拿不到九十几分,我的奖学金就拿不到了。”这位学生希望老师给她期末成绩不少于九十分,给出三点理由:其一,她学这门课程学得非常辛苦;其二,别的通识课程学起来很轻松且期末成绩分数很高;其三,如果这门课程拿不到九十几分,她的奖学金就拿不到了。其中,第一点和第三点理由都是采取诉诸怜悯方式。但是,这种诉诸怜悯与结论是不相干的,因此,这位学生犯了诉诸怜悯谬误。

再又次,诉诸无知谬误。诉诸无知谬误是诉诸无知论证的一种滥用形式。“诉诸无知论证”来源于拉丁语“argumentum ad ignorantiam”。这种论证的基本模式有两种类型:

(1)不能证明或没有证明A为真,因此,A为假;

(2)不能证明或没有证明A为假,因此,A为真。

这种论证模式并不总是谬误的。例如,在我国刑事审判中,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采取“控方证明原则”,即辩方无须证明自己无罪。换句话说,如果我把“被告人有罪”称为命题A,那么,如果控方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其主张命题A不成立,即为假。在这种情形下,诉诸无知与论证结论是相干的,因此,没有犯诉诸无知谬误。只有当诉诸无知与论证结论不相干时,论证才犯了诉诸无知谬误。例如,鬼是不存在的,因为没有人证明过鬼存在。这里,论证者使用的是“没有证明A为真,因此A为假”这种论证模式。实际上,其前提与结论是不相干的。如果这个论证可接受的话,那么,我们必须接受这样的论证:“鬼是存在的,因为没有人证明过鬼不存在。”

最后,诉诸传统谬误。诉诸传统谬误是诉诸传统论证的一种滥用形式。这种论证模式通常是:A是旧的或传统的,因此,A是正确的、好的或真的。诉诸传统论证并不总是谬误的。例如,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因此,在公共汽车上应当主动给老人和小孩让座。这种诉诸传统显然与结论是相干的,因此,它没有犯诉诸传统谬误。但是,如果诉诸传统与结论不相干,那就犯了诉诸传统谬误。又如,交警说:“这里是单行道,你逆行了,因此,罚款200元。”司机说:“以前我这样走都没有问题呀?”司机诉诸的也是一种传统,即他以前这样走都没被罚过款。但是,这与“他违章但不应该被罚”的结论是不相干的,因此,他犯了诉诸传统谬误。

不相干前提谬误或许不止这些,这里仅列举出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情形。

四、支持谬误

支持谬误,又被称为推不出谬误。这种谬误与下述论证评价规则6有关,违背这条规则的谬误被称为支持谬误或推不出谬误。支持谬误除了演绎无效和归纳上不强的谬误之外,还包括合成谬误、分解谬误以及以先后定因果谬误等。

规则6:一个论证是好的,其前提与结论必须构成充分支持关系。

这个谬误来源于拉丁语“non sequitur”,其含义就是“推不出”之意。根据主流逻辑观点,前提与结论之间的支持关系要么是演绎支持关系,要么是归纳支持关系。其中,演绎支持要求所有前提都真且结论必然真;归纳支持要求所有前提都真且结论正如论证所认为的那样真。

如果前提与结论之间的支持关系既不是前述的演绎有效的支持关系,也不是归纳上强的支持关系,那么,这个论证就犯了“推不出谬误”。换句话说,演绎无效的论证和归纳上不强的论证都犯了推不出谬误。

例如,所有蛇都是没有脚的,你画的所有东西都是有脚的,因此,你画的所有东西都不是蛇。在这个论证中,其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关系是演绎支持关系。如果我们要抽取出其论证形式,这个论证的形式是:

用前面所讲的谓词逻辑方法,要证明这个论证的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关系是演绎支持关系是不难的。又如,大多数学习努力的人都会考上大学,李四学习努力,因此,李四可能会考上大学。

在这个论证中,其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关系是归纳支持关系。在这个论证中,如果所有前提都真,那么结论可能为真。

如果一个论证的前提与结论的支持关系是一种演绎支持关系,但其论证形式却不是演绎有效的,那么这个论证就犯了演绎谬误;如果一个论证的前提与结论的支持关系是,但其论证形式却不是归纳上强的,那么这个论证就犯了归纳谬误。无论是演绎谬误还是归纳谬误,都属于推不出谬误。

推不出谬误除了前述演绎谬误和归纳谬误之外,还有一类涉及论证的谬误,但它既不是演绎谬误也不是归绒谬误,即合成谬误与分解谬误、以先后定因果谬误等。这类谬误的特点是前提与结论相干,而且前提的可接受性不是问题,关键在于根据这些前提推导不出结论,这里有三种可能的情形:

第一类情形是合成谬误。合成谬误有两种情形:

(1)一个关于整体的结论是以其构成要素的性质为前提推导出来的,而实际上以这些构成要素的性质为前提是推导不出这个关于整体的结论的。

其论证模式是:

整体X的构成要素具有性质A、B、C等,因此,整体X也肯定具有性质A、B、C等。

例如,氯和钠都是有毒的,因此,由氯和钠组成的化合物氯化钠是有毒的。毫无疑问,单纯的氯是有毒的,单纯的钠也是有毒的,但是,氯与钠的化合物——氯化钠是食盐的主要成分,是无毒的。

换句话说,这个论证的前提是真的,但结论是假的,即前提真推导不出结论为真,因此,犯了合成谬误。

但是,并非所有具有这种模式的论证都是谬误,如:人的身体的每个部分都是由物质构成的,因此,整个人也都是由物质构成的。这个论证就不是谬误。

(2)一个关于对象类的结论是以其组成类的个体成员的性质为前提推导出来的,而实际上以这些个体成员的性质为前提是推导不出关于对象类的结论的。

其论证模式是:

个体F事件具有性质A、B、C等,因此,F事件的整个类也具有性质A、B、C等。

例如,与一个人相比,一只老虎的食量更大,因此,作为一个类,老虎的食量比人的食量要大。这个论证的前提为真,其可接受性通常不会受到质疑。

但是,作为一个类,老虎的食量比人的食量大,这个结论恐怕会受到许多质疑了。毕竟,老虎这个类的成员和人这个类的成员在数量上相比,其差距是大得惊人的。

但是,并非所有具有这种模式的论证都是谬误。

例如,单个富人比单人穷人拥有更多财富,因此,富人这个类比穷人这个类拥有更多的财富。这个论证就不是谬误。

第二种情形是分解谬误。分解谬误与合成谬误是相对应的。这种谬误也有两种类型:

(1)一个关于其构成要素的结论是以这些要素所属整体的性质为前提推导出来的,而实际上以这个整体的性质为前提是推导不出这个关于构成要素的结论。

其论证模式:

整体X具有性质A、B、C等,因此,整体X的部分也肯定具有性质A、B、C等。例如,4是偶数,1和3是4的部分,因此,1和3都是偶数。

在这个论证中,采用的是论证模式二。但是,1和3显然都不是偶数而是奇数。其原因在于上述论证犯了分解谬误,即两个前提均真并不能必须推出结论为真。

但是,并非所有具有这种模式的推理或论证都是谬误。例如,我们从“桌子是由物质所构成的”可以推导出“组成桌子的部分也是由物质构成的”。这个论证并没有犯分解谬误。

(2)一个关于个体成员的结论是以其所属类的性质为前提推导出来的,而实际上以其所属类性质为前提是推导不出关于这个体成员的结论的。

其论证模式是:

作为一个集合体,类X具有性质A、B、C等,因此,类 X的个体成员也具有性质A、B、C等。

例如,中山大学教授有哲学教授、物理学教授、生物学教授、化学教授、文学教授、法学教授等,我是中山大学教授,因此,我既是中山大学的哲学教授,又是中山大学的物理学教授、生物学教授、化学教授、文学教授、法学教授等。这个论证显然犯了分解谬误,其错误在于根据一个集合体“中山大学教授”的性质推导出了其个体成员我的性质。这个结论显然是不可接受的。

但是,并非具有这种模式的论证都是谬误,如所有猫都是哺乳动物,因此,每只猫都是哺乳动物。这个论证就不是谬误,而且它是合理的、好的。

第三种情形是以先后定因果谬误。以先后定因果谬误来源于拉丁语“Post hoc,ergo propter hoc”,其意思是“在此之后,因此,那是因为此”。这种谬误又被称为“虚假原因”、“有问题的原因”、“混淆偶然关系与原因”等。

其论证模式是:

事件A发生在事件B之前,因此,事件A是事件B的原因。在因果关系中,“原因在先而结果在后”这是必要条件。

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先事件”就一定是“在后事件”的原因。如果根据“事件A在事件B之前”就推导出“事件A是事件B的原因”,而实际上是推导不出来的,那么这种论证就犯了推不出谬误中的以先后定因果谬误。

五、结语

最常见的分类就是把谬误分为“形式谬误”与“非形式谬误”。

当然,根据不同的标准,谬误可分为不同类型。亚里士多德曾列举出13种谬误并把它们归为与语言有关的谬误和与语言无关的谬误两大类,怀特莱把谬误分为逻辑谬误与非逻辑谬误,弥尔把谬误分为起自简单考察的谬误和推论谬误,柯匹和科恩把谬误分为相干谬误、预设谬误和含混谬误,丁煌和武宏志把谬误分为演绎谬误、归纳谬误和无进展谬误,巴克尔把谬误分为不一致谬误、不相干谬误和推不出谬误。

我们在巴克尔的谬误分类理论基础上,提出了好论证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给出了论证评价的六条规则,然后把谬误分为前提谬误、不相干谬误和推不出谬误三大类型,最后讨论了它们的具体子类型及其与论证评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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