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真凶出现,不是亡者归来,吉林刘忠林算是幸运了

  134 “以虚假的产权担保骗取借款后逃匿”的合同诈骗罪指控是怎样实现无罪的?

  135 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如何为相关人员辩护?

  136 P2P就好比媒婆,从不把姑娘留给自家的傻儿子

  137 不能将“经营谋利”的目的等同于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

  138 非法放贷罪不能增设,否则P2P、高利贷、现金贷都是犯罪

  139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贷款诈骗罪指控是如何辩护成功的?

  140 编写、销售“吃鸡”类游戏外挂/辅助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与辩护要点归纳

在中国,部分办案人员在侦查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极端重视讯问笔录(口供),喜欢把人关起来慢慢审。

为什么这样呢?

口供属于直接证据,突破了口供,往往就可以全面、具体的体现整个案发经过,然后根据口供,就可以较为容易的找到相关物证,制作相关的勘验笔录等,完善整个证据体系。

然而,并不是每个犯罪嫌疑人都会如实供述的,特定的案件,所谓的犯罪嫌疑人本就是错抓错捕的无辜者,如实供述的东西,难免与办案人员的要求相差甚远。

这时候,如果办案人员有罪推定,或者另外有着一些不可告人的目的,如果条件允许,刑讯逼供就应运而生了。

对于侦查人员来说,刑讯逼供就像他的影子,永远都无法摆脱的。

那怕某天,我们国家进入法治社会了,也就只能减少,不可能灭绝。

刘忠林算是不幸之中有大幸了。

众周所知,我们国家刑事案件翻案的正常模式是"真凶再现″、"亡者归来"。

刘忠林案并不属于上述情形。

能够突破正常模式,你说他是不是幸运?

说句老实话,除了叹息,我真不知道说什么好,因为这不是一种必然的现象,而是一个像买中六合彩一样的偶然的现象。

这也是以铁一般事实告诉我们,司法独立的极端重要性。

你不要认为当时审判这个案件的法官是不知道这个案件是有问题的,如果你这样想的话,那你就是在侮辱法官的智商了。

法官心里明白的很,直接审理这个案件的法官估计是迫于压力,不敢或者不能判无罪,他在判决书里署名的时候,内心估计奔腾着几万个的草你马。

很多时候,判有罪容易得很,判无罪就难了,尤其是在那个年代。

—— 律师简介 ——

王如僧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尤其擅长毒品案件死刑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南方都市报法律专栏特邀学者

近期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1.广东惠州90后美少女周某玲被控通过网络、物流邮寄冰毒30公斤的特大走私、运输毒品案(走私、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捕后不起诉)

2.广东广州林某辉被控通过轿车运输冰毒2公斤案(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被迫取保候审)

3.广东广州郑某灵被控通过物流邮寄冰毒5公斤案(贩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被迫取保候审)

4.广东广州陈某某被控制造冰毒20公斤案(制造毒品罪,成功保命)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