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期已过,如何计算员工过年加班费?不缴税是否可以?
伴随着2月18日早上熙攘的车流,牛年第一个工作日正式开始,意味着2021年的春节假期也已经正式结束,相信大家都在这些天里都增加了欢乐祥和、热闹非凡或是充实积极的经历和回忆。大部分员工回家或就地过年,也有部分员工在企业的安排下加班留守,继续攻坚。那么根据劳动法要求,企业需要如何处理关于这部分员工的加班情况呢?
企业对员工加班的补贴主要有补休和加班费两种。加班费计算方式为基数*加班费率。
其中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加班费率根据职工的加班时间段而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职工加班费划定的时间段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并且,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即使安排了补休,仍需要支付本人工资的300%作为加班费。
而春节假期的正月初一到正月初三为法定节假日,除夕以及正月初四到正月初六为双休日和双休日调休。也就是说,2月12-14日安排了加班的,需要以本人工资的三倍作为加班费;2月11日、15-17日安排了加班的,需要通过补休或是以本人工资的两倍作为加班费。
那么加班费基数又如何确定呢?
根据《劳动法》规定:
1、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所取得加班工资,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