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发票不合规引发多项涉税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通过上述文件可知,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包括自开或代开)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票和普票),按23号公告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必须注明两项信息,一是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二是项目名称,其他备注信息并不强制,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

纳税人收到备注栏没有注明或备注不规范的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将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涉税风险: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备注栏未注明或备注不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夸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备注栏未注明或备注不规范的增值税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建议纳税人管理建筑服务类发票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在平时收取增值税发票时要注意对发票的票面信息认真审核;

2、发现不规范的发票要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前退回处理;

3、只要收到建筑服务税目的增值税发票(专票或普票)都要严格审核备注栏信息;

4、不管是单位或个人(包括个体户和自然人)开具的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都要严格审核。

建筑服务税目: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6、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的建工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0)

相关推荐

  • 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

    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 答:按照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要求,备注栏必须填写项目所在地的省市(区)县和项目名称. [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时,无论项目所在 ...

  • 房地产成本核算需要关注的4项涉税风险

    很多时候从政府拿地会涉及到额外承诺或者附加条款,常见的如修建学校.做配建.搞绿化等等,遇到这种额外承诺,一定要注意在证据链上做好准备: 1.挂牌条件中应注明政府附加条款要求 2.签署土地出让合同最好能 ...

  • 含导图:石化企业须关注的十项涉税风险

    小颖言税:全税种思维导图 作者:严颖 风险提示:石化企业须关注的十项涉税风险 发布时间:2021-06-08 15:48:15 来源:茂名市税务局 茂名市滨海新区税务局 一.风险提示:增值税发票的品名 ...

  • 【风险提示】石化企业须关注的十项涉税风险

    广告 企业税务风险识别.分析与评价操作实务 作者:刘海湘 京东 风险提示:石化企业须关注的十项涉税风险 发布时间:2021-06-08 15:48:15 来源:茂名市税务局  茂名市滨海新区税务局 一 ...

  • 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填写注意事项(附备注信息要求汇总)

    建筑财税之家 专注服务于建筑财务人员 89篇原创内容 公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23号公告)第四条第 ...

  • 建筑服务发票的“备注栏”,需要特别注意什么?

                             德勤信和 2021-08-3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 ...

  • 税局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无备注栏信息是否可以?

    问:企业取得的装修费发票是2020年11月1日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的备注栏是空白可以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

  • 税局观点:自然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分包款差额扣除

    何博士注: 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代开建筑服务的发票,是否能作为分包款差额扣除,是一个有争议且敏感的问题,如果抠字眼,分包款是支付给分包方的款项,而自然人作为分包方有可能涉及到违法分包,如果从避免重复征税 ...

  • 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填写注意事项

    在税收征管还不是非常成熟的现状下,为了加强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入库,我国一直是以票控税.营改增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行业都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在这种情形下,制式的增值税发票肯定无法满足各行业的特 ...

  • 财税图解:电子发票的涉税风险及防范措施

    往期精选 全额征收!国家刚明确!明年1月1日起,社保费等18项税费不再减免了! 兼职员工发放工资要发票还是做工资表?不懂的会计要被淘汰了 重磅!金税四期真的要来了!11月18日起,这41种行为将重点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