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归责论的精神
客观归责理论,就是一种关于刑事责任归属的规范判断。此处的客观,有两层含义。一是这种归责,没有主观判断因素,二是指客观阶层,即指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的归责。
说到这儿,必须插入三阶层,才能有助于理解,三阶层是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客观二字的来由在于构成要件该当性,如果说也部分包含违法性衡量问题,不妨理解为提前进行。
客观归责是一种配套运用性理论。不然,若仅知道构成要件该当性,但是不会用啊,例如,行为,因果,等等,怎么组合运用,客观归责论给出一套方法论。
客观归责论有三个顺序性层面,一是制造风险,二是实现风险,三是射程在构成要件内。第一个是考察危害行为,第二个是考察因果关系,第三个最难,主要考察规范目的和风险有他人参与是否有阻却作用。
在上述三个层面会产生诸多小规则,可以起到一票否决作用。
第一是,制造的是法所允许的风险。如警察追酒驾,就不是危害行为,该风险为社会所认可。
第二是,降低风险。甲想抢劫,乙劝成抢夺,不是危害行为。这一点,比相当因果关系论有优势,后者会评价为犯罪。原因在于,相当因果关系论的规范性不足,经验性较强,没有彻底革命。
第三是,风险与结果没有通常关联,不可以归责。
第四是,结果具有不可回避性。例如,某杀人案,怎么都是死,那么对其中一种作案方法就不可以认定具有因果关系。
第五是,自我答责,等。这属于风险接受,从而超出了构成要件射程,主要分为自陷风险(自我答责),同意风险,合意风险。对于同意风险,比较重要的是专业领域的风险接管,例如,警察查获酒驾后全面接管风险,民事法官接受案件后对错案风险的接管,消防救援到达后对风险的接管,等等。
第六是,规范目的理论。法都是有目的的,超出目的就是超出了构成要件射程。
这六个小项与上面三个步骤是两两对应关系。
客观归责论是一个规范性比较彻底的理论,对实务很有帮助,是对相当因果关系论的一个发展。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