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案使用什么法律文书

以前,并案的侦查管辖问题一直没有细节性规定,比如使用什么法律文书,就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在执法细则释义里提到过可以使用指定管辖文书,但是使用指定管辖文书明显文不对题,且实务中大多数都没有加以使用。
2020年9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4条规定,并案侦查的案件,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如此看来,并案该使用《移送案件通知书》。
并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环节自然不再需要办理指定管辖手续,但是到了审查起诉环节和审判环节是否需要分别办理指定管辖手续呢?
首先,需要澄清一个误区,其实前面有专文分析过,即指定侦查(立案)管辖的,并不能一管到底,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审判管辖,因此,在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都需要分别办理指定管辖手续。
其次,由于并案制度系刑事诉讼法所规定,因此对于符合并案条件的,不需要办理指定管辖手续。当然,实务中,对于并案情形的判断并不那么容易,需要实质审查,这里面容易出现保守操作,例如,办个指定管辖手续吧,反正油多不坏菜。
总之,不同侦查机关并案侦查的,需要使用移送案件通知书这一法律文书。

一开始说陪你到老的人现在他还在吗 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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