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该作“视同销售”处理还是“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一、什么是视同销售

比如,某产品含税价为116元,你有权利将该产品送人,但你没有权利将所含的16元税送人,这16元只能归税务局,也就是需要缴税,这就叫“视同销售”。

因此,国家有规定:公司的产品,无论送人、对外投资或自己留用,都应与卖出产品一样缴税。其实,视同销售是国家舍不得送税闹腾出来的,所以会计上不作为销售,税法上却作为销售。注:个人的物品赠送别人不视同销售(房产除外)因为个人是非经营行为,税务对个人征税是非常困难的。

二、什么是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就是企业因管理不善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时,税务局不让企业用那些已经记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借方数额进行抵扣,通过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以加大“应交税费”科目的贷方数额达到不让抵扣的效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严格意义上只是会计的一种做账方法。

三、如何判断该作“视同销售”处理还是“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对于某一经济事项,增值税“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不能共存,即视同销售”了,肯定不要“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了,肯定不能“视同销售”。

那么如何正确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有两个。

标准:一看是否增值,二看对内还是对外:

(1)看是否增值,若增值则一切都为视同销售。生产的产品和委托加工的产品都属于增值了的,不论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还是对外(分配、捐赠、投资)都为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

(2)如果未增值,则看对内还是对外,对内不得抵扣(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外视同销售。购进的材料,属于未增值的情况,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等)不得抵扣进项,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若购进材料,对外(分配、捐赠、投资)视同销售,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视同销售行为中容易混淆,并且难以准确判断的情况,具体可以这样来判断:

(1)凡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增值了,无论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还是对外(分配、捐赠、投资),一律视同销售。

(2)凡是外购的货物,没有增值,只有对外(分配、捐赠、投资)才视同销售,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不视同销售,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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