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个成功不起诉案例看“找关系型诈骗案”的无罪辩点(系列1)

梁汉律师按:“找关系诈骗”是实务中比较常见的一类诈骗案犯罪类型,有的明显构成犯罪,有的是否构罪存在较大分歧,有的则不构成犯罪。为了有助于大家更好的理解、区分该情形下的罪与非罪,笔者通过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收集了8篇不起诉案例,归纳总结出如下无罪辩点,以供参考。

一、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将涉案关系费用于打点花销;

(二)答应退还关系费,没有隐匿行踪

二、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实行行为

(一)行为人确实有关系,且找过关系人要求给予照顾

(二)转委托他人办理,为积极促成受托事项做了相应工作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行为人是否收取被害人财物存疑

(二)被害人是否因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存疑

(三)涉案钱款性质存疑

(四)行为人是否参与诈骗共谋存疑

具体案例如下:

一、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辩点1:证人证实行为人确实有关系;不能排除行为人找过他人办理所托事项;事情未办成未拒绝退还关系费,未隐匿行踪

审查要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一是被不起诉人贲某某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存在合理怀疑。证人李某某和王某甲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贲某某在部队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活动能力,贲某某辩解曾找人帮忙欲将王某乙从一期士官转为二期士官,但由于军队改革没有办成,有一定合理性。二是被不起诉人贲某某辩解其曾找靖某某办理王某乙之事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贲某某辩解其曾找到靖某某办理王某乙从一期士官转为二期士官之事,靖某某答应能够办理,其所收王某丙、王某乙156400元均是事先征求了靖某某意见,靖某某叫其先保管,待事情办成之后再将钱财给靖某某,而靖某某的证言证实从来不知道有这回事,是贲某某在案发后找到他作伪证才知道,贲某某的辩解和靖某某的证言相矛盾,是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均没有其他客观证据来佐证。三是贲某某从未表示将占有156400元不还。本案起因系王某甲主动找贲某某办事,事未办成王某甲多次找贲某某还钱贲某某均未拒绝,也没有隐匿其行踪,且在案发后退还了156400元。因此认定被不起诉人贲某某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

参考案例:渝铜检一部刑不诉(2018)41号;

无罪辩点2:行为人确实找过关系人,并请求予以关照,难以认定行为人虚构了事实;行为人所收费用部分有证据证实用于打点,部分事情没办成亦承诺退款,难以认定其对涉案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害人对所托事项是否能办成能够预见,被害人是否属于基于认识错误而自愿交付财物存疑

审查要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是否虚构了事实,存在疑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杨某某确系为李某甲、文某某等人的事找过相应的关系人,请求予以关照,虽然存在部分关系人否认的情况,但不能据此认定杨某某虚构了事实,结合杨某某的供述、相应关系人的证言可以证实杨某某与关系人熟识多年,且社会关系复杂,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杨某某虚构了事实。二是杨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关于李某甲部分,其中的10万元根据李某甲的陈述和杨某某的供述以及银行转款备注可以认定系借款,与公路指标并无关联;为公路指标,李某甲先后向杨某某转款共计2.7万元用于打点关系,这些费用的具体用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杨某某称用于了宴请相应关系人以及购买烟等花费,2016年李某甲先后向杨某某转账的2000元、3000元的备注烟、招待费佐证了杨某某的供述,同时现有证据证实杨某某确系找过相应的关系人帮忙;对于杨某某帮李某甲的侄儿李某乙安排工作收取的3万元,杨某某与李某甲的短信记录证实因安排工作不成,在转款2个多月后李某甲要求退款,杨某某答应退款,但就是否出具收条双方发生矛盾争执,同时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杨某某实施了部分介绍工作的行为,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杨某某对上述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关于文某某部分,文某某先后交给杨某某共计8万元人民币用于文某某的妻子和自己的工作安排,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在文某某的妻子进入梁平区消防队工作后,由于文某某的工作没有落实,且急需用钱,文某某认为杨某某帮了忙,请求杨某某退还5.5万元款项,杨某某认为该退还3万元,之后杨某某与文某某就退还的具体金额发生矛盾争执,同时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杨某某确系找过相应的关系人,请求予以关照,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杨某某对上述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3.关于徐某某部分,徐某某所称为调动工作而购买的烟、酒以及宴请相应关系人共计花费8000余元,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杨某某非法占有了购买的烟、酒等消费品,在案证据可以显示所购买的烟、酒等消费品系送给关系人的礼品,同时杨某某也实施了引荐关系人的行为,此外所花费的8000余元也缺乏书证等其他证据的印证,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杨某某对该部分费用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三是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李某甲、文某某等人系不法请托,对请托的将来事项可能办成,亦可能办不成具有认知,客观上在办不成后,要求杨某某退还相应款项,故上述情况是否符合诈骗罪中被害人应基于认识错误而自愿交付财物的构成要件,存在疑问。

参考案例:渝梁检刑不诉(2019)101号;

二、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实行行为

无罪辩点3:不排除行为人转托第三人办理可能;不排除涉案钱款为被害人向行为人的还款可能

审查要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现有证据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收受冯家钱款并答应帮助找关系多要回迁房,但李某某称其所托的鲁某某及向其转账的孙某某目前未经核实,无法排除李某某关于转托第三人办理此事的辩解。

其次,冯某某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自2016年以来,其银行账户与李某某账户有较为频繁资金往来,其中李某某向冯某某建行账户转账共计140万余元。同时王某某证言证实李某某曾帮助冯某某偿还冯某某欠王某某的钱款。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李某某关于其向冯某某还款的辩解。

参考案例:京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罪辩点4: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行为人与同案人员有事先共谋

审查要旨: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收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0万元,但目前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与于某某有事先共谋,故认定陈某某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

参考案例:沪闵检刑不诉〔2021〕385号;

无罪辩点5:行为人是否从被害人处收取10万元存疑

审查要旨:公安机关未能对相关证人进一步进行询问、查证涉案钱款的归集和流转过程等,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张某甲从被害人张某乙处收取到10万元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

参考案例:沪嘉检三部刑不诉〔2020〕Z14号;

无罪辩点6:在案证据既无法证实行为人有虚构事实的行为,也无法排除被害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结果与行为人请托行为之间具有关联的可能性

审查要旨: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2020年2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陶某甲以帮陶某乙找关系了结刑事案件需要花钱为名,获取陶某乙人民币3万元、价值人民币1300元的软中华香烟两条,陶某乙因情节显著轻微被公安机关终止侦查的事实,但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一方面,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接受陶某乙委托后确有让彭某某帮忙打听陶某乙涉案情况,在与陶某乙达成给钱跑关系的协议后确有陪同陶某乙投案、安排陶某乙与被请托人彭某某见面,在收取陶某乙的钱财后确有向彭某某转款委托其找关系抹平陶某乙涉案案件;另一方面,陶某乙被公安机关终止侦查。综上,在案证据既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虚构事实的行为,也无法排除陶某乙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结果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请托行为之间具有关联的可能性,故本案指控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参考案例:忠检刑不诉〔2021〕Z1号;

无罪辩点7:系行为人主动骗取还是被动接受该笔资金,以及基于何种心态接受该笔资金以及该资金的最终用途存疑

审查要旨: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代某某是主动骗取还是被动接受该笔资金,是基于何种心态接受该笔资金以及该资金的最终用途等方面的证据不足,故认定被不起诉人代某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参考案例:渝津检刑不诉(2018)5号;

无罪辩点8:被害人给付钱款系自愿行为还是基于错误认识而被欺骗给付存疑;另一名关系人未到案,行为人系被骗还是本人为非法占有存疑

审查要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黄某乙给予被不起诉人佘某甲15万元系其为解决公司漏税问题的自愿行为还是基于错误认识而被欺骗。其次,在案证据显示本案中有另一涉案关系人“王某某”,公安机关未查明其真实身份并收集相关证据,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佘某甲向黄某乙索要2万元和10万元系是受“王某某”欺骗还是其本人为非法占有。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充分证明佘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黄某乙钱财的故意,故认定佘某甲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

参考案例:北检刑不诉(2016)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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