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三)

民法典背景下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三)
2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非善意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22.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没有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3.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4.债务人借新还旧,旧贷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25.债务人借新还旧,新贷担保人与旧贷担保人不同且不知借新还旧的,新贷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26.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7.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8.保证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在和其他担保人之间没有追偿约定之外,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
29.承担代偿责任的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未果后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30.共同保证中,债权人仅向部分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无权要求其他保证人代为清偿担保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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