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的区别 | 干货
1993年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等作引人解的虚假宣传。”非常明确,虚假宣传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广告方法;另一种是“其他方法”,也即广告以外的所有方法。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字样,但结合其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不意味着虚假宣传脱离了“广告或者其他方法”的范畴,当然删除也不能简单的看作是“省略”,而是具有更深层次的含义。
作者:魏均新
单位: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将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一律作为“虚假广告”认定的规定,本文所称的“虚假宣传”,也包括“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两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据此,实务中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需要区分是否属于“虚假广告”。从目前的案例以及执法人员认知看,此区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且颇有争议。笔者就此进行探讨,供各位参考。
利用广告形式进行虚假宣传的
未必就一定属于“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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