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今天聊聊我们常说的“白条”

所谓“白条”,指不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非正式单据。企业以白条子人账、税务人员以白条子收税,都是违反财税制度的行为。
一些会计认为,只要不属于发票,就是白条。这其实是不正确的,属于白条与否,关键是看它是否符合相关财会制度。2011年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不再使用“白条”这一概念,而是将使用白条的行为严谨地称为:“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代替”二字说明,当应该使用发票时,如果使用其他凭证,就属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但如果本就不该使用发票,则所使用的其他凭证都不属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

  案例阅读

金钥匙工作室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在日常的账务处理中是否可以不取得发票?能否直接以收据、提货单等票据入账,不少会计认为,既然核定征收,则成本费用就不进行直接的核算,所以就可以不取得发票。

这是把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与发票的使用两件事混为一谈了。
虽然企业所得税不再直接根据企业的成本费用核算资料进行计算,但并不是说企业就可以同时不受《发票管理办法》的制约。《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是违反规定的行为,应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还规定,如果此类违规行为导致其他纳税人少缴税,则会被处以少缴税金额1倍以下罚款(两项罚款二选一,因为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处罚)。
所以,对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果建有账簿,检查人员还是可以行检查的,并对发现的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处以罚款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的企业,都必须要遵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业务发生时,首先判断收款方是否应开发票,如果收款应开发票,则付款方就必须要取得发票。反之,则不能收取发票。
收款方是否应开发票,取决于其收款行为是否是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如果是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哪怕是在应税行为中的免税行为,也应该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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