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销售货物退回的红字发票问题
粉丝来信
房老师答疑
【房老师答疑】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后退回而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红字发票,应按纳税人多缴税款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因此,一般纳税人发票冲红以后的税费不是退回,而是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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