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预缴的税款能否在同一项目后期申报时扣除

粉丝来信

亲爱的房老师:我公司是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0年6月自查发现跨省项目中,在海南省2020年3月有一笔预缴的增值税在机构所地申报的时候未扣除,请问7月在申报的时候这笔预交是增值税能否扣除?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 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十一条规 定,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只能抵减同一建筑项目的应纳税款,不能抵减其他建筑项目的应预缴税款或应纳税款,也不能抵减其他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
因此,你公司在海南省的同一建筑项目2020年3月预缴增值税时未及时扣除的可以在2020年7月预缴时扣除,如果同一项目已经结束,可以在机构所在地申请退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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