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这位会计:“理性不足、谨慎有余”,请准确把握规则

很多会计对待涉发票,是“理性不足、谨慎有余”,把发票直接作为了确认纳税义务、计税成本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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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之熙公司修建一固定资产,合同总价1000万元,2011年7月完工并立即投入使用,但只支付了60%的工程款600万元并取得对应的建安发票,其余40%的工程款因对质量责任有所争议,并未付款也未取得发票,但确认了负债。
问:固定资产该如何入账?如何折旧?是否存在税会差异?
先说会计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自建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所以,2011年7月,就应该确认固定资产,其原值为总支出1000万元。于是按1000万元计算折旧。
再说税务处理,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自建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则其计税基础也应是1000万元,应该按1000万元扣除折旧。
这样的处理本身是十分正常的,既符合会计规定,也符合税务规定,但由于没有取得全额发票,导致一些会计与税务人员对固定资产原值与折旧的确认产生了疑惑,简单来说就是:“没有取得全额发票,可以按全额进行折旧扣除吗?
这种把计税基础、税前扣除与发票直接关联的态度,就是“理性不足、谨慎有余税务总局于2010年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对此情况的处理做了明确规定。
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这短短的90多个字,在对待发票“理性不足、谨慎有余”的会计人员脑中却读出了另一种味道。
首先,这个文件明确了,没有全额发票,可以暂按合同金额入账,并计提折旧。所以,可以得出结论,此时—税会之间没有差异。
接着,一些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理解为:12个月之内,如果还未取得发票,就必须进行调整了,把无票的金额从计税原值中调出去,并调整相应的折旧为什么?因为文件里有“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字样,并且如果不这样调整,岂不是没有发票也可以入账了吗?持这种观点的不在少数,可见先入为主的概念对人的影响有多深。
这样理解显然是违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因为条例规定计税基础是“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而非发票金额。税务总局这个文件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吗?
其实并非如

只要我们抛弃发票决定计税基础的认识误区,79号文这一条的规定是十分浅显易懂的。
(1)投入使用的自建固定资产,发票不足时,按合同金额确认。相当于税务总局为“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判断依据-----合同金额(如果会计上的入账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就将产生税会差异)。
(2)如果在投入使用12个月内取回发票,则应按发票全额进行调整。
(3)如果在投入使用12个月以后才取回发票,或者一直都不能取回发票则不能进行调整。
(4)如果12个月内取回发票,调整什么呢?发票金额如果与合同金额无异,则无可调整;发票金额如果与合冋金额有差异,当然应以实际付款与发票金额为准,暂估的合冋金额应调整为发票金额,这个不需要税务总局来规定也应调整,因为是据实。79号文明文规定的“调整”,其实就是指已提的折旧额,因为这个折旧额在会计处理上是不进行追溯调整的,这将产生税会差异。
(5)如果12个月以后取回发票,或者12个月后截至检查日,依然没有取回发票呢?按79号文,是不能进行调整的,因为调整必须要满足“待发票取得”和“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两个条件。所以,此时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依然是原暂估值,并且已提的折旧不能再调整,如果会计也是按合同金额暂估入账,则税会完全无差异。
以上就是79号文该条规定的内容。

79号文该条只规定了12个月内取得发票要调整,并没有规定12个月以后取得发票也要调整.为什么许多人会认为12个月后取得发票也要调整呢?因为他们认为,如果发票不足,就不能计入计税成本,就不能折旧。其实这是错误的。
如果税务总局没有规定12个月后取得发票怎么办,就只能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办,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只规定了计税成本为实际支出的金额并未规定要发票、要调整,所以就不能调整。
每一个税务会计都要明白:凡是税务局被授权可以规定、但却没有规定的事项,只能按法律、法规来办。在本例中,假如79号文规定:“凡12个月没有取得发票者,一律只能以发票金额作为计税基础”,就与那些误解者的理解一致了。税务总局有权规定但日前没有进行这样的规定,而各地税务机关则无权对这一问题进行这样的规定。
理性对待发票,要求我们把发票作为一项“重要的商事凭证”来看待,虽然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可以抵税、退税,重要性超过了一般的发票,但也只表现在增值税的抵扣与退税上。理性对待的要求就是不过分,不能被它吓住以本案例来说,该固定资产,应按合同金额进行暂估.然后进行折旧。
发票取得时,按实际金额(发票金额)调整原值与计税基础。如果投入使用12个月内取回发票,则还应对已提折旧进行调整,12个月以后才取得发票,则在折旧上税会没有差异。
当检查人员上门检查时,该企业还未取回足额的发票,有没有风险呢?有风险,除有明确的“以票控税”规定的情况外,凡是发票不足的风险,本质上就是“凭证不足”或者说“证据不足”的风险。
明确的“以票控税”的情况是指什么呢?
增值税的进项抵扣,以票控税是明确的,没有符合要求的票,是不能抵扣。这是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的明文规定。增值税的差额纳税,以票控税是明确的,没有符合要求的票、是不能计算增值税扣减的,这是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以票控税是明确的,没有发票不准扣除,这是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税务总局有这个权力,因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税务总局。
此类“以票控税”的情况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有相关法规、规章、合法规范性文件进行明确的规定。凡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则不能无限扩大发票的效力。接受检查中必须把这点把握牢------只是一种“证据不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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