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为什么说避税是一种提前的“安排”和“设计”。

企业在经营中会对具体的业务进行设计和安排,最常见的就是促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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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以下两种常见的商场促销,有没有区别:①“全场五折”;②“全场满2元省1元现金”。

除非是几元几角的菜市,在商场中上述两个方案本质上都是一样的,其优惠的力度几乎没有差异—1元钱买2元钱的东西。
但商场为什么还要搞这种不同的名堂或者噱头呢?原因可能在于顾客的体验,当然也可能追求其他的效果。如果改成方案③“全场满1元返1元代金券”看起来也是客户花1元买2元钱的东西,但与①、②相比还有一定差别,如果想促进顾客多消费,方案③显然更有效果。
以上三个方案,就是企业销售中的“设计”和“安排”,其根本目的在于促销,通过促销达到增加销量、增加人流量、扩大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等目的,这些目的都属于“合理的商业目的”。
避税,也是一种“设计”和“安排”,但其目的并不是“合理的商业目的”而是“减少纳税”。当以减少纳税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时,设计与安排则构成了“避税”,就可能会引来税务机关的调查和处理。
某老板有两家公司,一家经销办公家具,年利润约400万元左右,一家经销纸品,有200万元的亏损,从老板个人账本来看,一赚一亏,利润只有200万元。如果正常经营和纳税,家具公司交所得税100万元,纸品公司不交税但亏损最多只能在5年内弥补。
可不可以少缴点税?
可以,比如进行以下设计谈好客户后,家具公司以低价格向纸品公司销售商品,家具公司因价格下降导致利润下降200万元;再由纸品公司以正常价格销售给客户,纸品公司因此利润上升200万元,一增一减,总体利润依然是200万元,但纳税就不一样了。家具公司交所得税200万×25%=50万(元),纸品公司不再亏损且利润为零,不纳税。这样,总体上就少交了50万元企业所得税。
本来,家具公司应该直接向客户销售商品,却改向纸品公司销售,再由纸品公司转售客户,“企业有权力增加这样一个转售环节吗”?
当然有,“我的业务我做主。
但聪明的税务人员问的是目的:“增加这个环节的目的是什么呢?”
显然,唯一的目的就是借此少缴税一以少缴税为目的(或者主要目的)—所以,这一行为就构成了“避税”。
对待这一“避税”行为,税务机关的反制手段是什么呢?
是关联调整。
调整的权力来源于《税收征管法》第36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41和47条,税务机关可做如下认定:
家具公司和纸品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家具公司销售给关联方的家具价格偏低,所以要调整为合理价格。”
这一调整就把家具公司销售价调整成最终售价(直接卖给其他客户的价格)导致家具公司利润上升200万元,补税200万×25%=50万(元),当然还会有关联调整利息。
这就是反避税。
如果不幸被税务机关这样调整了,老板应该知道,把纸品公司的利润也要调回来,不然两头吃亏。
这并不是说要把已经发生的业务推倒重来,已经开出的发票作废重开,而只是在纸品公司汇算清缴时,家具公司被调增了多少利润,纸品公司就调减多少利润,这样,纸品公司就亏损200万元,和当初不避税时的情形一样。
但这样把纸品公司利润调到最初的状态,实务中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反对,尤其是当家具公司和纸品公司不是同一个主管税务机关时。另一家税务局调增了家具公司的利润,纸品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肯定不愿意调减。但调减回来是有政策依据的,企业可以有理有节地据理力争。
反省本案例,企业被税务机关调整,几乎没有可争议的余地。第一,家具公司卖给纸品公司的产品价格的确偏低,是实实在在的;第二,的确找不到合理的商业目的,无法推翻以避税为唯一和主要目的,也是实实在在的。所以税务机关的调整处理是非常在理的。
但也有处理方法:去掉中间环节,业务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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