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发月饼为例解析“精益的税务管理”
案例阅读
一家月饼厂中秋节发给员工自产月饼5万元(成本价4万元)过节,另一家机械厂买了5万元月饼发给员工过节,还有一家软件公司买了某宾馆5万元的月饼券发给员工和客户。
这三家公司发月饼,交不交企业所得税?许多人可能在网络上听说过“月饼税”的争议,网上的“月饼税”指个人所得税。
现在的问题是,公司发月饼缴不缴企业所得税?
首先,发月饼既没有经济利益流入,又不是获得收入的经营行为,所以主要看其中有没有“非货币资产所有权转移。
案例中的月饼厂和机械厂,分别自制月饼和购入月饼,则月饼的所有权属于工厂。然后发给员工,月饼所有权从工厂手中转移到了员工手中,非货币资产所有权转移了,就要产生了收入。
对月饼厂而言,月饼市场价格5万元,成本是4万元,所以汇算清缴时确认5万元收入和4万元支出,对产生的1万元增值利润缴企业所得税2500元,发给职工要扣个税。
对机械厂而言,月饼市场价格是5万元,购入的成本也是5万元,这是外购资产与自制资产的区别。也就是说,收入5万元、支出5万元,虽然要纳税但利润为0元,所以实际上不企业所得税。但是发给职工要扣职工的个税。
许多会计认为,反正不交税,所以汇算清缴时不管这次发月饼的税务问题但这个偷懒的方法并不是最佳的方法。
机械厂在汇算清缴时,也应该调整并增加收入5万元,同时调整并增加支出5万元,两相抵销多缴税0元企业所得税。这会有一个额外的好处:因为增加了5万元的收入,所以招待费可以多扣250元,广告宣传费可以多扣7500元,这样可以少缴不少企业所得税。这就是“精益的税负管理”。
最后说说案例中的软件公司,他们比较“时尚”,从宾馆买月饼券,其实月饼本身并没有进入他们公司,所以不是他们的非货币资产,自然就没有非货币资产所有权和所有权转移,所以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可见,经营无小事,不要小看一个小小的发月饼行为,其中既有个人所得税,又有企业所得税,还涉及增值税。